2022年度亳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亳州市发布2022年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辛县江集镇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9月19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秋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江集镇某农资店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抽检。经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检测,该样品与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17个。2022年12月14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

在规定的复检期内,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根据《种子法》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品种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为假种子,2023年1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共10袋,该批种子是当事人在未取得“漯麦8号”小麦种子品种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包装的,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3年3月6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种子法》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并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漯麦8号”小麦种子150千克,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亳州市谯城区某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图书案

2022年8月18日,按照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公安、街道社区等单位进行联合执法,调查亳州市某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图书行为。经查,在谯城区薛阁街道某书店5个仓库内发现疑似盗版教材和教辅等出版物,由于涉嫌盗版图书数量巨大,经过近18个小时清理运输,将该处仓库涉嫌盗版图书分类运输至办案单位物品库房,进行清点统计。经立案查明,暂扣图书涉及80余家出版社,合计14.79万册,其中盗版图书4.98万册,非法经营额150余万,侵权对象主要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10余家出版社。

该案为我市建市以来,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模最大的案件,已于2022年11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案例三:吴某某侵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0年12月1日,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公司员工保密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在任职期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2021年4月8日,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半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2021年6月,吴某某离职,并于7月22日与第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去该公司上班,为该公司带来了原就职公司的部分客户和员工。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经营范围为快递软件开发和客服服务,该信息体现对其产品的类型、交易价格的特殊需求及其他交易习惯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及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营信息符合秘密性、经济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能够认定构成商业秘密。本案中,依照双方约定,能够认定吴某某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存在违约行为。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性质情节及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的经营规模及为维权进行合理开支等实际情况,酌定吴某某赔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案例四: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海南某农业公司是第10304396号“晓蜜”、第41626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于2021年3月15日,在被告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处购买一个哈密瓜,该哈密瓜标牌标注有“晓蜜25号”字样。上述标牌完整包含了案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容易导致混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标牌上对“晓蜜”字样的使用取得了海南某农业公司的许可,涉嫌商标侵权,遂起诉到法院。

案例五: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冰墩墩”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及“冰墩墩”形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处以没收“5G精品吊坠”1个,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防火止回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高密度组合式厨卫防火止回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1863564.8。

请求人发现利辛县三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三巽邦泰文州府项目的楼盘中,大量使用涉嫌侵犯请求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遂向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1年11月3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侵权事实不成立,驳回请求人李某某的请求事项。

案例七: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男装店销售侵犯“耐克”及“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国家信访局投诉办四处信访信息登记表,举报涡阳县九龙商场某男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服装,请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消费,购进标有“耐克”和“乔丹”等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28双,2022年4月24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该批运动鞋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2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九:王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2年8月17日,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某网购平台上低价出售高档品牌白酒。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开展侦查。

经查,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间,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首的团伙从宁某某处购买高档品牌假酒在某网购平台销售。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获利约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王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于2022年10月20日成功告破,该团伙6人全部到案。

案例十: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通讯员王羽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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