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首批341篇参考案例裁判要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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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选取341件知识产权参考案例(全部)裁判要旨,本篇为201-341,供学习参考。

·参考案例201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尼(中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955号/再审

裁判要旨

·参考案例202

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诉无锡某贸易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20号/再审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3

广州市某计算机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4)京0108民初21033号/一审

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由此,划分“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中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该经营模式归为第38类电信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性特征对其进行综合性判断。

·参考案例204

陕西某娱乐有限公司诉某动画影片公司、某影业公司、中国某集团公司、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12.20/(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二审

对涉案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侵权的前提,叙述性使用系对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之一。使用与商标图样相同的标志,但并非用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叙述性使用的对象多数系固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这些词汇因长期使用,获得一定的显著性后具有“第二含义”,即受商标法保护。如果他人只是在这些词汇的“第一含义”上作叙述性使用,即使其词汇外观与注册商标的商标标志完全一样,也不应予以禁止。

·参考案例205

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钟表公司、上海某贸易公司、深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10.20/(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345号/二审

·参考案例206

某股份公司诉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08.11/(2015)民提字第23号/再审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参考案例207

西安某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某某电缆材料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2)民提字第3号/再审

·参考案例208

宜宾某股份公司诉新城区某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806号/再审

·参考案例209

湖南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06.27/(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1号/再审

专利权利要求中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是经过专利申请人进行概括选择之后所确定的范围。如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且限定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参考案例210

法国某某公司诉喻某、何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04.26/(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二审

某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即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案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有关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唯一的或者决定性的依据。

·参考案例211

温岭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台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77号/再审

·参考案例212

杭州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07.22/(2008)民申字第81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意在于权利人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全部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而并非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仅能对制造者制造并销售给该销售者的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

·参考案例213

钧某信息公司诉某包金融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9)粤03民终31635号/二审

互联网+模式下,互联网平台成为一种工具载体。APP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不同于传统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销售对象直接将软件作为商品出售,应当区分互联网+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本质特征,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虽然通过移动终端上使用APP程序提供客户使用,但该APP程序只是实现服务的工具,其金融理财服务内容自身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应归入金融服务。

·参考案例214

浙江某塑料机械厂、俞某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12.08/(2010)最高法民申字第672号/再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涵盖的范围。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15

桂林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某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仿冒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12.07/(2013)民提字第163号/再审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可以随资产重组或者合并等法律原因发生转让或者承继。

·参考案例216

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08.26/(2008)民申字第980号/再审

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参考案例217

英国某公司诉某电器制造公司、某超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09.30/(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再审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参考案例218

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濮阳某某家纺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86号/再审

对于具有持续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已停止的,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19

成都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12.10/(2010)民提字第158号/再审

药品批准文号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药品生产企业依照药品标准生产药品的许可,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该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载明的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监督该企业的产品。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参考案例220

某涂料公司诉某化工公司、黄某、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05.09/(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二审

·参考案例221

邵某某与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10.30/(2014)民提字第168号/再审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222

某集团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12.30/(2010)民申字第978号/再审

专利权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选择的权利要求的,属于诉的理由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变更相比,诉的理由变更通常更可能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更容易打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安排,影响诉讼程序的稳定。因此,在诉的理由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参考案例223

某公司诉某药业公司、王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03.23/(2009)民提字第20号/再审

·参考案例224

蔡某某诉刘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11.11/(2010)民申字第184号/再审

在理解和适用2001年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将其限制在维护既定经济秩序稳定的必要范围内,同时兼顾被诉侵权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225

刘某诉广东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932号/再审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权人应就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226

北京某某包子铺诉山东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09.29/(2016)民再238号/再审

·参考案例227

某电器公司诉某制冷设备公司、某电业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10.27/(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二审

确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在法定最高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案例228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137号/再审

·参考案例229

山西省某药材公司诉太原某药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09.20/(2015)民提字第46号/再审

涉及企业分立等历史因素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存在历史承继关系,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可以从历史传承、现实情况、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四个方面综合考量。

一是从历史传承看,太原某药业公司与太原中药厂乃至山西药材公司之间存在历史传承关系。太原某药业公司是因历史原因而使用大宁堂字号,与通常那种恶意搭车攀附而做大做强的情形不同。在太原中药厂破产前对其所承载的大宁堂商誉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原某药业公司承继了相应的商誉。

二是从现实情况看,该企业分立是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自救行为,太原某药业公司拥有大宁堂药铺传统配方秘制中药的生产批件并一直在生产,而山西省省药材公司只拥有“大宁堂”商标和牌匾,因此为了承继和弘扬大宁堂药铺商誉,两者善意共存较为合理。

三是从法律适用看,若以现行商标法的规则和理念去认定和解决20多年前的问题,实质是适用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去解决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仅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悖公平合理之精神。

四是从社会效果看,如果不认可太原某药业公司享有在先权利,就会导致大宁堂药铺秘方药和商誉得不到传承。综上,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应当是允许两者善意共存,大宁堂公司继续使用大宁堂字号并生产大宁堂传统秘方药品,山西省某药材公司可销售太原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

·参考案例230

何某诉北京某某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704号/再审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参考案例231

侯某某诉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250号/再审

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处正常状态时是否对生成、存储、传输有影响;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其方法是否可靠,主体是否适当;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等其他因素。

·参考案例232

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07.06/(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二审

·参考案例233

某醋业协会诉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08.09/(2010)阜民三初字第00022号/一审

未经允许在同种类商品上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权利人的商标知名程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侵权影响范围等在合理限度内采用。

·参考案例234

某苹果协会诉鲤城区远某水果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902号/再审

·参考案例235

某总厂有限公司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02.20/(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号/二审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参考案例236

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1)渝民终96号/二审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参考案例237

某某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福安市某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927号/再审

·参考案例238

哈尔滨某大学诉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1)闽民终828号/二审

·参考案例239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779号/再审

·参考案例240

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12.03/(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号/二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该将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或并列地作为该功能技术特征的内容。

·参考案例241

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东阿县某阿胶系列产品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626号/再审

·参考案例242

某某股份公司甲诉某某服饰公司乙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12.15/(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一审

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非法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243

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沪73民初113号/一审

·参考案例244

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诉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979号/再审

·参考案例245

李某诉黄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11.26/(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二审

本案是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参考案例246

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09.21/(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二审

以引用方法权利要求制造的产品作为主题名称的产品权利要求,并不是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与之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界定该种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考虑方法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

·参考案例247

某有限公司诉佛山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7)粤民终1125号/二审

2.实施例并非孤立存在,在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一般需要依赖具体实施案例来确定的情况下,更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容对实施案例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

·参考案例248

四川省某某酒厂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二审

·参考案例249

法国某公司诉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8)渝01民终1607号/二审

·参考案例250

江苏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某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178号/再审

·参考案例251

唐某某诉中国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刘某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04.16/(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46号/二审

人民法院计算职务专利报酬时,可以参考市场最近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平均利润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专利报酬提取比例综合推算,同时还应当兼顾保护职工权益、鼓励创新与推动专利实施及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案例252

天津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2.29/(2011)苏知民终字第0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55号/二审

·参考案例253

南京某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1.13/(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二审

对合法获得的芯片产品进行重新贴标后销售,仍然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为商业目的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商业利用行为,该“改标”行为本身并未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参考案例254

某德种业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某华种业公司、某鹏农资、某久农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2.28/(2020)皖民初4号/一审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保护制度,被诉侵权人仅以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品种已通过品种审定故与在先通过品种审定且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存在明显区别为由,主张其不侵犯在先审定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55

林某诉福建某研究所、陆某、卢某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12.19/(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二审

在合作育种过程中,如果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发现者及早期培育者为新品种权的取得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参与了与其能力相当的育种活动,在合同未约定权属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参考案例256

贵州某某酒厂诉南方君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09.01/(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二审

·参考案例257

甘肃某公司诉河南某公司、武威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10.23/(2014)民申字第52号/再审

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变动应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公告,品种权转让行为在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公告之前并未生效。植物新品种权存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权人对权利的行使存在约定时,应当从其约定。

·参考案例258

贵阳南明某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7)京民终28号/二审

·参考案例259

某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7)黔民终822号/二审

·参考案例260

某行业协会诉北京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11.08/(2012)高民终字第58号/二审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而且,其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商品原产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参考案例261

某保安系统公司诉某锁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纷案

案号:(2016)粤民终1134号/二审

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要根据被诉侵权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小,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

·参考案例262

河南某某种业公司诉甘肃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06.17/(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一审

·参考案例263

某生活用品公司诉某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6)粤民终1036号/二审

·参考案例264

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零件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二审

1.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2.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原告完成“独创性”的初步证明后,反驳原告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若被告反驳不成立,则应认定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在“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上,不要求原告穷尽与所有现有设计的对比,同时对于被告的反驳也仅需提供一份有效的常规设计证据即可。

·参考案例265

北京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07.20/(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二审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了解释并因此得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对此作出反悔,再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作其他解释,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

·参考案例266

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6)渝民终536号/二审

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继续从事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被控侵权人的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的,则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诉中临时禁令。

·参考案例267

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二审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参考案例268

乐陵某马铃薯公司诉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244号/一审

·参考案例269

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二审

·参考案例270

某网络公司诉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二审

·参考案例271

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黄某龙、陈某婷、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二审

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参考案例272

某网络股份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二审

·参考案例273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二审

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参考案例274

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二审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参考案例275

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二审

侵权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权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参考案例276

某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郑某时、郭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12、2395号/二审

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参考案例277

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诉杭州欧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25号/二审

基于一项专利申请仅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一般情况下,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参考案例278

海某集团诉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28号/二审

即使PCT申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PCT成员的效力已终止,主张实际应享有该专利申请权的人,对于其已公示的PCT申请人为被告的PCT申请权权属纠纷,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予审理。

·参考案例279

浙江某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某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二审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80

桂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某生物资源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二审

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以下要件: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案例281

某科技公司诉某仪器仪表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二审

专利权利人明知涉案专利权已因未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终止,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参考案例282

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强诉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二审

2.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参考案例283

某制药株式会社诉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二审

1.因专利法施行之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前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即使因有关衔接办法尚未施行致使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提交有关材料,亦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参考案例284

瑞典某公司诉四川某制药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二审

2.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化学药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应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结构表达的化合物基础上进一步以晶体晶胞参数等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尚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

·参考案例285

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制药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33、1234、1235号/二审

·参考案例286

日本某株式会社诉某生物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号/二审

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原研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案例287

陈某诉深圳市某公司、张某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二审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

·参考案例288

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诉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7号/二审

·参考案例289

深圳某电子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81号/二审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一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时,即使该权利要求最终被宣告无效,有关限缩解释仍适用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

·参考案例290

荷兰某公司、昆明某花园艺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二审

1.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驳的除外。

·参考案例291

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05号/二审

品种权人原则上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纳入许可实施范围。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主张权利。

·参考案例092

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62号/二审

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参考案例293

深圳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二审

·参考案例294

安徽某种业公司诉东海县某种业公司、孙某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9号/二审

·参考案例295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二审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296

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诉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某农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二审

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

·参考案例297

北京仁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欣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四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0号/二审

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无法分别使用而必须相互配合,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定结构、功能、使用说明等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制造者决定,应将该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参考案例298

许某凤诉济南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1号/二审

·参考案例299

某家庭制品公司诉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永康某工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二审

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并非仅指具体制造行为的实施者。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同样可能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参考案例300

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诉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参考案例301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二审

·参考案例302

广东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二审

·参考案例303

美国某公司诉某生物公司、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二审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参考案例304

北京某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二审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参考案例305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二审

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参考案例306

L某公司诉日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7)京民终55号/二审

·参考案例307

某某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22)鄂知民终190号/二审

·参考案例308

陈某甲诉陈某乙、长乐市某闽剧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81号/再审

在权利人未就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权利人免除侵权人此前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行为,推导出权利人许可侵权人此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作品的结论。

·参考案例309

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再审

·参考案例310

青岛某某公司等诉郑某、湛江市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再审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参考案例311

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其他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参考案例312

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30号/再审

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参考案例313

上海某某公司诉成都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1.18/(2018)苏民终1164号/二审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

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有关独创性的内容。

·参考案例314

苏某甲诉京山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17号/再审

当事人未经公证而自行录制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仅因其未经公证而直接否认其证明力。

·参考案例315

李某诉吉林市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再审

1.考察侵害作品著作权的损害,应着眼于权利人因作品被侵权使用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使用作品而增加的收益。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计算。如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以报刊、图书出版或者类似方式侵权的,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计算;参照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计算等。

·参考案例316

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12.16/(2010)民提字第199号/再审

原告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证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317

吉林某出版社诉某某有限公司、长春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01.29/(2012)民申字第1150号/再审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版式设计的简单复杂或创造性的高低不是判断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的标准。

·参考案例318

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诉辛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09.29/(2011)民申字第259号/再审

·参考案例319

某出版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8)京民终226号/二审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

·参考案例320

某某公司诉赵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91号/其他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参考案例321

湖北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75号/再审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涉案专利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未清楚记载按顺序撰写的两个步骤间是否自动接续执行,则应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所载技术方案的上下文、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综合确定各步骤的执行时序及承接关系,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参考案例322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某考试培训学校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二审

·参考案例323

亚组委诉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

案号:(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一审

·参考案例324

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584号/再审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参考案例325

某株式会社诉广东顺德某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045号;(2021)最高法民再216号/再审

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具有各自独立的保护范围,应当分别受到保护。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在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参考案例326

马某某公司诉阳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某某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29号/再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参考案例

深圳某甲科技公司诉深圳某乙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再审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减速电机是一种将电机和减速机构集成在一起的一体化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减速电机看作电机与减速机构的组合,认为属于一个整体,不应当视为“传动组件”的技术特征。在缺少“传动组件”技术特征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参考案例327

四川某酿酒有限公司诉天津某酒业有限公司、天津某酿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7号/再审

·参考案例328

某株式会社诉珠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京民终245号/二审

2.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参考案例329

温某诉蔡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二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由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立体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若其形状完全系由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其他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简单转用而来,则图案较之于形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此时即使产品形状完全相同,亦不可片面强调形状因素,相反应依据图案的差异程度及所占比例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参考案例330

敦煌某种苗公司诉某种苗公司、某兵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08.12/(2014)民提字第26号/再审

·参考案例331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一审

·参考案例332

上海某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12.31/(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再审

再审审查案件中,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审查认定并予以纠正。

·参考案例333

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24号/一审

·参考案例334

某起重机厂诉山东某重工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04.27/(2008)民申字第758号/再审

·参考案例335

某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730号/再审

从事同类生产的企业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

·参考案例336

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11.24/(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二审

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案例337

刘某某诉重庆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02.09/(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304号/再审

·参考案例338

深圳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07.09/(2011)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4号/再审

·参考案例339

江苏某数码公司诉山东某科技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再审

在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参考案例340

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某地毯有限公司诉许某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05.30/(2003)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二审

·参考案例341

韩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09.17/(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一审

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强调“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THE END
1.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内容?涉及10个方面附案例(红)”包装盒构成对涉案专利包装盒(西凤酒1915)的侵权;太白酒业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瓶构成对涉案专利包装瓶(西凤酒1915)的侵权;太白酒业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盒及包装瓶https://www.smzdtz.com/news/331.html
2.202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其中, 新收专利案件 31618 件, 同比 上升 10.98%;商标案件 124716 件,同比上升 59.62%;著作权案件360489 件,同比上升 14.99%;技术合同案件 4015 件,同比上升22.52%;竞争类案件 8419 件,同比上升 78.26%;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1006 件,同比上升 38.0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49084 件,https://www.hfiplaw.cn/details/21002.html
3.2022年3月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北大法律信息网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903&year=2022
4.从典型案例看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新发展(一)案例解析一、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均规定,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实务中对于诉讼主体的争议多集中于对品种权人及其利害关系的认定上。品种权人http://www.newpbr.com/index.php?m=article&f=view&id=617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 2.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http://www.dujiaoshou.cn/sikao/fagui/2016/0903/23159_3.html
6.自然现象与环境保护我们通常把专利侵权分为几个主要构成要件:“第一, 侵权人确实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二, 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第三, 专利权人的损失必须与侵权人有因果利害关系;第四, 侵权人必须有切实的过错”。同时, 受到侵害的必须是尚在有效期的专利, 被专利权人宣告放弃或专利权到期的专利属于无效专利, 不属于专利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44xmvvs.html
7.解析!种业知识产权10大热点问题→权利人可以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动物和植物品种虽然在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培育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因此,可以通过专利法保护动物、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动物、植物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http://www.uicsoft.com/article/38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