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9月1日起,这些新规实施将影响你我生活

必看!9月1日起,这些新规实施将影响你我生活

天津儿童公交免票标准增高;9月起不验车罚款200元记3分;天津低保标准提高!范围扩大!天津分类救助标准提高;天津分类救助标准提高;天津海上搜救规定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保健药品等8类药品不再纳入报销药品;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客运班车允许乘客沿途灵活下客;科研人员注意!这些违规行为将被处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新办法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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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规

天津儿童公交免票标准增高

9月起不验车罚款200元记3分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天津公安交管部门在全面恢复车驾管等各项公安交管业务正常办理的基础上,已停止执行大中型客货车漏检免予处罚政策,9月1日起,天津开始对其他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提醒广大驾驶人,注意行驶证副页签注的有效期限,提前预约办理检验合格标志申领业务,逾期未检验将被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天津低保标准提高!范围扩大

近日,天津天津市民政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均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并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天津分类救助标准提高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残联发布《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明确天津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部分救助标准和待遇提高。

天津海上搜救规定实施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计7章54条,明确了本市海上搜寻救助的原则和体制机制,理顺了各单位海上搜寻救助的工作职责,强化了海上搜寻救助的保障举措,规范了海上搜寻救助的预警报告制度,并完善了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全国新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拖欠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保健药品等8类药品不再纳入报销药品

国家医保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药品目录》进行管理。8类药品不再纳入《药品目录》,其中包括: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此外,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

9月起,新能源汽车新政将大幅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工信部印发新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细则》指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此外,《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和“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

客运班车允许乘客沿途灵活下客

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17号部令,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科研人员注意!这些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科学技术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均属于违规行为。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新办法9月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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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2024-10-14院刊《粮油食品科技》增设“物资储备”栏目 2024-09-30关于举办第二届“亚太经合组织(APEC)粮食产业链数字化和创新技术研究与经验交流研讨会”的通知(第二轮) 2024-09-24我院举办第44期“粮科大讲堂”——“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服务国家科技创新” http://www.ags.ac.cn/zhzx/zhzx_kydt/index.html
2.湛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 https://www.zjzqy.org.cn/notices/getNoticesByNoticesId?noticesId=de2c476b-f974-4532-b095-fd8f28a54f00
3.中华棉花集团有限公司据悉,浙江绿色肥料研发生产储备项目是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农资仓储设施“两重”建设项目、浙江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十四五”规划项目、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项目及浙江省战略性农资(储备)库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20亩,规划建设70万吨新型绿色高端肥料生产中心、化肥储备中心和新型绿色高端肥料研发中心等设施。 https://www.chncc.com/news.html?aid=1825061
4.玉米专用缓释肥采购项目招标公告(1)所投产品具有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符合参数要求的企业标准和质检报告(提供企业标准、第三方质检报告原件扫描件以及对应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质检报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 http://ggzy.xiangshui.gov.cn/zbtb/detail_19994.html
5.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和财政部审签,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2024年9月20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1727602967239536.html
6.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央视网消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为完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制度,适应化肥市场新形势、新变化,更好服务化肥保供稳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http://m.cnhubei.com/content/2024-04/29/content_17814203.html
7.国家发改委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氮磷复合肥储备6个月,钾肥及发改委就《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化肥储备责任期不少于4年,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期6个月,钾肥和救灾肥12个月。 快讯正文 发改委征求《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意见 【发改委近日启动了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程序,旨在加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规范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https://futures.hexun.com/2024-04-29/212708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