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被告人沈某阳自愿认购漳州市海水养殖贝类碳汇110.96吨,共计人民币8016元,用于替代修复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经鉴定,涉案被查获的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36元;涉案网具为双锚张纲张网,属禁用工具;被告人沈某阳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为人民币8016元,生态修复费用应不少于人民币8016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阳自愿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为购买漳州市海水养殖贝类碳汇110.96吨,共计人民币8016元,用于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现该认购碳汇已完成核销。
被告人沈某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被告人沈某阳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又自愿以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法院依法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等。
此案作为首例认购海水养殖贝类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的司法案件,标志着漳州市继成为全国首个完成海水养殖碳汇核算的地级市后,在探索蓝碳生态价值实现路径上又向前迈进一步。
此次碳汇的成功认购,是漳州市实现海水养殖碳汇生态价值转化的有效体现。下一步,诏安法院将持续推动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积极引导蓝碳案件涉案人员认购海水养殖碳汇产品,不断拓宽海水养殖碳汇生态价值转化渠道,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双向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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