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挂炉装好还没使用就爆裂,消协调解后,消费者获赔偿;火腿肠内有异物,消协调处后,消费者获赔1000元……3月9日,周口市消协公布了2015年“3·15”至今本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市民理性消费、警示商家诚信经营。我市消协2015年度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3万多元,被评为全国消协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
核心提示:
案例一:壁挂炉装后还没使用就爆裂
2015年11月份,王女士到市消协投诉:她在周口市区大庆路南段建材城购买某品牌壁挂炉,安装后还没有使用,壁挂炉就爆裂,故请求周口市消协帮忙解决。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到商家进行实地调查。当时,商家说是因为消费者使用方法不当、天气突然变冷而造成的爆裂,拒绝承担责任。
消协调处结果:市消协根据新消法23条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而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市消协多次与北京生产厂家联系,在法律面前,厂家不得不给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产品。
案例二:火腿肠内有异物
2015年10月19日,市民丁女士反映:其在周口市建新路某副食店购买两件某品牌火腿肠,回家食用时发现其中一支火腿肠内有黑色异物,而且火腿肠在保质期内,遂与经销商联系讨要说法,经销商让找厂家,厂家要求经销商处理,双方一直推诿未决。
消协调处结果:市消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终,经市消协多次调解,生产厂家赔偿丁女士一千元。
案例三:“专利产品”丸子机原是“三无”产品
2015年11月12日,市民李建华在周口市新立食品机械厂以两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丸子机。该厂宣传说是专利产品,结果安装之后不能正常使用,李建华多次找厂家退货不成,遂向市消协投诉。
消协调处结果:市消协接到投诉后,调查结果显示该产品不是专利产品。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市技术监督局联合调查,发现该产品属“三无”产品。市消协经过多方努力,要求厂家原价退货,随后配合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厂家进行整顿。
案例四:通信公司乱扣流量费
2015年10月10日,项城市消费者王先生向项城市消协反映其使用的老年手机根本无法上网。办理过程中,他也没有要求开通上网服务,却被某通信公司扣取了流量费。
消协调处结果:项城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分会工作人员到该店进行了调查,经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到扣费记录后,证实消费者反映属实。2015年10月13日,经项城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通信公司按照“双倍返还”规定,退还王先生50元话费。
案例七:问题农机棘手难解决向消协投诉得退款
2015年3月15日,郸城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农民向该县消协投诉,称其以5.6万元购买了一台东方红70型拖拉机,使用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怀疑是翻新机器,费尽周折经多方与经销商协调,经销商以各种理由推托,坚决不退货。
消协调处结果:该县消协介入调查发现该机器合格证、说明书有多处疑点,要求经销商承担免责举证责任。孰料,经销商不正面处理问题,反而找各种社会关系向该县消协施加压力,该县消协工作人员不畏压力向经销商释法解惑。经销商最终同意调解,但要求折扣3万元,消费者不同意。该县消协工作人员以《消法》为据,力保消费者权益。最终,经销商退回该农民5.4万元。
案例八:化妆品美容变毁容
2014年4月28日,张女士等人反映她们使用了某品牌化妆品后,形成了依赖性皮炎,满脸红肿起疱。两名消费者向经销商讨损失遭拒后,经郑州大医院专家诊断治疗后仍没有好转,两人向经销商索赔10万元。
消协调处结果:郸城县消协工作人员首次与经销商联系时,经销商情绪激动,拒不配合,称这两名消费者闹了多次了,还堵店门,公安机关都介入了,至今也没解决。郸城县消协工作人员坚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与经销商沟通、与生产厂家联系,终于联系到远在上海的生产厂家。该生产厂家前来调解时,以“卖的产品多了,只有两人有问题”为由拒绝让步,只愿赔偿2000元,调处一度陷入僵局。此后,两名消费者又找到4名消费者一同到郸城县消协投诉。
郸城县工商局副局长胡红旗和郸城县消协工作人员一起,经过3天7次调解,最终厂商共支付6名消费者7.4万元补偿费而结束此案。
案例六:虚假宣传售农资
2015年3月28日,郸城县张先生反映一伙卖农资的人在该县吴台镇的几个村庄销售仿造的“财鑫肥料”,而且谎称购肥料送奖品等。接到案件后,郸城县工商局副局长胡红旗和该县消协人员立即赶到事发地了解情况,发现销售者已经离去。农民手中的肥料显示生产商为该县某工厂。该县工商执法人员和消协工作人员马上赶往县城某工厂生产现场,确实发现有850袋印有“财鑫肥料”字样的肥料。该县执法人员立即对疑似仿造肥料进行了封存,了解所售肥料共14吨。
工商、消协调处结果:案情明了后,郸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肥料生产商处罚5万元,责令追回所售肥料;但肥料生产商以对农民“未造成直接损失”为由不愿作出后续赔偿。后经该县消协多次协调,最终厂家给予36家农户共2万元的补偿,作为多次往返县城协调的路费等费用。
案例五:网购“三无”产品
2015年11月24日,项城市胡先生反映:在天猫网上购买的羊毛衫,宣传的品牌为松鑫,材质为40%羊毛,有洗涤方法,总价为6708元,共82件。结果,胡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连吊牌都没有,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属于“三无”产品。商家以次充好,且有欺诈行为。
消协调处结果:项城市消协立即指派分会工作人员到该店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充值卡消费记录和实物对照后,证实消费者反映属实。2016年1月11日,在项城市消协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补偿给胡先生1.3万元。
案例九:新房装修多处出现裂缝
2015年9月12日,沈丘县齐女士向沈丘县消协反映,她为儿子结婚装饰新房,房屋装修接近尾声时,她发现衣柜、书柜、墙角等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墙面也出现了颜色不一的情况。装饰公司认为属正常现象,拒绝赔偿。
消协调处结果:沈丘县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沈丘县消协工作人员还发现这家“装饰公司”是皮包公司,只是两个人租赁了一小区的临街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开展业务,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装饰装修资质,与客户签订的装饰合同也是套用郑州一家装饰公司的合同,他们与郑州这家装饰公司并没有业务关系。最终,负责装修的二人赔偿消费者1.6万元。
案例十:新车变速箱动力失效
2016年3月1日,市民张先生投诉,他2016年1月26日在周口市北环汽车城某汽车品牌4S店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2.0特装版SUV汽车。2016年2月19日,车辆在行驶中突然出现动力失效,当时,该汽车行驶不到3000公里,张先生要求4S店更换新车,4S店只同意更换变速箱并加倍赔偿损失,拒绝换新车。
消协调处结果:周口市消协工作人员介入调处后,该汽车品牌4S店积极配合,并与厂家取得联系,经多次调处,该汽车品牌厂家于2016年3月8日为张先生更换了一辆同型号的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