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酒出问题业务员失踪,按照协议书地址找不到厂家
耿女士说,当时这个业务员送酒的时候,跟她还签了一份协议,甲方标注的是“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上面盖的是“永盛酒水销售专用章”。协议上还注明了甲方要给乙方提供一些打火机、空调之类的赠品。
记者在滨州市长江一路仔细寻找了一遍,并没有找到这家专门批发老白干的“永盛酒水”,其它店家也表示,没听说过有这样一家酒水批发商。
酒上各种生产信息齐全,经销商却始终联系不上
耿女士告诉记者,业务员上门推销酒的时候,她购买了三种“规格”的酒,一共花了一千多块钱。这三款酒的名字都叫“老白干”,商标是“兴源祥”,另外还有醒目的中国衡水或者河北衡水等字样,生产许可证号、产地、厂址等标识也标的很清楚。那么,这些信息能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到吗
记者发现酒上QS等信息都有。既然这款酒的信息都能核对上,为什么销售酒的经销商却联系不上了呢不仅如此,耿女士还说,她这条街上,还有好几家店,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签的协议书也基本一样。另外,他们还提供了一份“酒类流通随附单”,上面盖着“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有限公司”的公章。
那么,这批老白干酒到底跟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有没有关系呢经过一番寻找,记者找到了滨州当地最大的“衡水老白干”经销商。
这位经销商说,她代理老白干酒已经快三十年了,虽然送货的单子上盖着“河北衡水老白干”的公章,但是,这些酒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也不是从他这销售出去的。
多人反应遇到同样问题,衡水老白干总代理称此酒“傍名牌”
记者在滨州的这家专门从事销售衡水老白干酒的经销商处了解到,已经有多人来反映,遇到了和耿女士同样的问题。
这位经销商表示,业务员一般拿着与他们的酒瓶很相似的酒去推销,实际价格要比他们卖的贵,一般10元一瓶的酒,这些业务员会卖30元左右。业务员在推销的时候,虽然说是正宗的衡水老白干,但是,实际上,这些酒与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为什么酒的外包装上,标的是衡水贵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但是,销售的时候,却打着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有限公司的牌子呢记者找到了衡水老白干设在济南的山东总代理。
这位总代理告诉记者,这种行为说白了就是“傍名牌”,虽然送货单上也盖着“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这个公章与他们公司的也不一样。
生产厂家找到了,却表示无法解决客户问题
调查到这里,发现耿女士购买这批酒的过程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那么,对此,生产这种老白干的酒厂到底是个什么态度呢经过一番努力,记者终于联系上了衡水贵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王经理。
王经理表示,他们是自己的酒厂,跟衡水老白干没关系,而且山东也没有销售点。他们虽然也叫老白干,但是确实跟衡水老白干没关系,不过,令人意外的是,他也说了,他们是河北当地的一家酒厂,酒卖不到山东来,那么,耿女士购买的这批酒,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王经理说,年前有人找到他,购买了一批老白干酒,说是要做山东的总代理,所以,他们就按照这个人的要求,生产了一批。但是这些盒子都是那个人自己找人加工的,他们厂只负责加工酒。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经理一直强调说,这批酒是年前卖到山东来的,但是记者注意到,一个半斤装的“老白干”酒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9月30日,比衡水贵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经理所说的,晚生产了半年多。
经销商找不到,生产酒厂不管,那么,购买到这批老白干的消费者应该找谁维权呢记者带着这些酒,来到了滨州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
邹平县食药局的工作人员明确说,他们不仅没法确定这些酒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连这些酒因为密封不严产生的漏酒现象也没法管。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最大的问题,就是他们也找不到卖酒的这家经销商,并建议耿女士他们联名去派出所报案。
灌阳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水厂负责人
水厂赔偿6名受害人9.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厂家负责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后续
一年多过去了,被取保候审中的唐某在11月中旬收到了灌阳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食药局:自来水灌出“优氧活泉”
事发后,灌阳县委宣传部曾通报,该事件初步认定为疑似桶装饮用水异味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合并群体性癔症,具体结果有待进一步检验和调查。
因涉及的桶装水叫“优氧活泉”,一般人都理解为泉水处理而来,其实不是。据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党组书记范某介绍,事后根据他们调查,发现“优氧活泉”并不是什么泉水,实际是用自来水加工灌装的,生产设备也很简陋。水厂直接加二氧化氯消毒剂进桶装水里,而二氧化氯只能用于器具和管道消毒,是不能直接加到桶装水里面的。
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桶装水家负责人唐某于事发次日(2014年9月14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被逮捕后,今年6月5日,被羁押了8个多月的唐某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只是一般违法
事发后,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涉事批次桶装水进行抽样检验后认定:水中余氯含量是0.22mg/L(技术要求≤0.05mg/L),属于超标,判定不合格。但朱律师认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余氯含量0.22mg/L是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只是未达到企业标准。因此,不可能构成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仅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基于此,朱继斌向办案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检察院:犯罪情节轻微故不起诉
灌阳县检察院称,“优氧活泉”的生产厂家全州龙岩洞金健六化多氧活性水厂,生产产品主要为净化后的桶装饮用水,销售给单位和个人直饮。2014年9月12日,该厂生产的桶装水,未经出厂检验就直接供给经销商销售,经销商于当日将该批次饮用水销售给灌阳县民族中学。次日该校饮用该水的80余名学生,先后出现恶心、呕吐、头痛、腹泻等急性食物中毒症状。
检察院方面称,在案发后,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检察院受理受害人陆某等多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及其家属赔偿6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9.4万元,赔偿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