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

2、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4(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

3、注转基因XX。(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

4、应当牢固、持久。第八条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3/4(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

5、明。(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第九条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加工、使用)”。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第十三条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附件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4/4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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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森湿垃圾处理设备的特点及处理方法垃圾制化肥肥料价格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2321-2013)。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一)结果判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http://www.fert.cn/bxfw374895/2024/12/09/0217757686.shtml
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质量管理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https://www.foodmate.net/zhiliang/green/164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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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https://www.las.ac.cn/front/product/detail?id=61e8616d12a57c8335fc52b6a9d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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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核评价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提升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对绿色食品申请人http://www.greenfood.org/ywzn/lssp/shpj/202306/t20230609_7993834.htm
8.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4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二年一月五日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https://www.ilawpress.com/law/detail?id=DNQ09foJQOTqm2rPK96K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