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振华:“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经济理论重大突破,如何参与分配?
2021-10-2007:51
毛振华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
毛振华:
在数据立法方面,中国在世界上走得比较靠前。世界其他国家在数据方面的法律实践,主要是依据已有一些法律来实施,当然普通法和成文法有很大的差别。
关于数据,我们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在经济理论上,一个非常重大的话题就是把数据提升为生产要素。当然,这是一个理论上的提法,但在实践中,这个理论对实践又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之前,我们讨论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这对按劳分配是一个突破,而按劳分配对过去的大锅饭又是一个突破。后来我们讨论哪些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因为之前只承认原始经济学里面的土地、劳动,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后来才有了资本、技术等要素,现在又提出了数据。特别是把资本和技术放进来,使其能够合法有序地参与分配,还是经过了很多的讨论。
在我国,每次生产要素的增加和变革都是一次思想领域里的突破。现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放进来了,没有经过经济学界的思想讨论和辩论,而是直接通过中央的文件和决策,和以前关于市场要素的讨论相比是走了捷径,当然我们是非常拥护的,中央判断很准。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后还有很多问题要讨论,数据怎么参与分配,数据在整个经济运行中贡献率以及其计算方法;数据生产要素的基础产权和原始产权的确定;数据产生效益的权利的保护;数据交易时的规则等等。
因此,关于生产要素问题的讨论可以进一步深化,这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上、立法上能够进一步完善认识和应用。
第二,数字经济也有很多说法,我们每个地方都会公布自己的数字经济数据。
不仅在数据实践上,包括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和研究我们也走在了前面。中国现在统计分类标准,这在全世界目前来看也没有。
我国每年统计数字经济规模,以及其占GDP的比重,数据都是很惊人的。很多地方一算就有30%到40%,这个过程是怎么形成的,它的产业链、供应链、它所遵循的经济规律、产业规律又是什么,这个方面也是值得研究。
资料图
第三,关于数据技术,我国是走在前面的,数据技术大发展和互联网发展有必然联系。
关于数字技术本身的延展,我国也是走在世界前列,这和互联网经济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也有密切的关系。数据技术本身的研究还需要深化,我们现在有了立法,就有了一个数字技术研究的风向标,哪些技术不能随便去做,就像在医学领域中涉及到伦理和法律是不能去做的,不是技术达不到而是不能去做。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突破的,数据技术研究也要有相应的认识。
第四,关于数据应用方面还大有探讨的空间。数据是资源,原始数据普遍存在现在的社会。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又变成了新的数据和衍生品,这些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怎么应用,哪些领域的应用是合法合规的,在效率和合法合规之间我们能够找到什么样的规律等都是需要讨论的。
第五,在数据的立法和实践方面,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立法,从庞大的数据体量上来看还是初步的,很多需要做补充。
比如,现在的人民银行有征信管理办法,这也是对社会和整个数据生产意义深远的法规,是我们数据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个人隐私、对个人数据本身做了很多的界定。
这里面,从立法实践来看很多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我们立法的原则是体现发展和安全,但是发展也受到限制,效率优先还是普惠?还是我们讲的基础的权利优先呢?
第二个是隐私权,隐私权最重要法律属性是产权,是含在你自己的权利之后才有所谓的隐私权。隐私权在我们过去的范围内是不可以作为商品的,但是里面还能细分,哪些属于刑法保护的隐私,哪些属于道德上的隐私,还要进一步解读。
隐私权里还有一些重要的权利,是不是属于应该公开的部分。比如隐私拥有者向公众去获取某种权利的时候,是不是该提供、让渡一部分隐私权。
比如你去申请贷款需要向贷款银行提供财务信息,那么贷款银行有没有权利把你的信息提供给金融系统呢?从司法实践看,个人的金融信息,特别是负债信息属于隐私,别人不应该知道。但是,并不是说这个信息被提供给了他人就一定侵犯到你的隐私权。所以说我们在立法和实践上有很大的空间,数据采集到加工、运用和后续的转卖、销售,对于专门运营数据的公司来说,数据在其他很多环节并不是专门作为商品的,要区分运营数据本身的管理。
现在有一些专门以获取数据为目的的公司,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和游戏,目的是收集用户信息,这种行为应该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在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
这些公司的目的是卖数据,数据收集的目的是卖给别人,涉及到投入的基础设施成本,这个投入是不是应该得到回报,未必,可能是这个投入本身就有问题。
现在大量的公司在没有取得获取许可和监管的情况下,获取用户的数据信息,本身就面临了法律的风险。
金融体系的实践也给我们一些思考,征信条例规定了什么样的机构才能收集信息,什么样的机构专门收集信息,都是需要得到许可的,否则就有可能涉及违法。
比如,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很需要健康医疗的信息,这些数据本身严重缺乏立法,人们无所适从,有些需要开发,有些有盲区,限制了它的发展。
所以,在发展、安全、隐私保护的均衡过程中,要有一个动态的调节机制,我赞成这样一个观点:这是一个滚动的、可以微调的、不影响创新,同时又是加强最基本保护的机制,这样才能保护我国的数据产业,我国的信息技术才能够走在世界的前列,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