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六)撤销登记的农药。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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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农村信息网12月3日,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和厅植物保护站在成都召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5部规章修改讨论会,会议邀请省内5家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参会。 会上,参会代表紧紧围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www.agri.cn/zx/xxlb/sc/202412/t20241204_8695841.htm
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农业部法律法规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10436_1.html
3.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6篇(全文)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https://www.99xueshu.com/w/fileea7qrrw0.html
4.论基层农业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对策通过检查,如果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外,还要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4完善执法监督是保证 一是农民监督。农民发现有经营假劣农资的,可以向农业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档案、记录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二是https://www.lawtime.cn/info/xiaofeizhe/nongzinongju/20111008/43757.html
5.市场监管局关于农资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的探讨4、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由于市场监管、农村农业等部门均有监管农资市场的职责,如协调配合不好,就会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空白的现象,不利于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成因分析 农资市场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部分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少数经营者更是为了牟取私利,置国家https://m.wydbw.com/show.asp?Id=239300
6.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6篇)(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mjw53pq.html
7.2024年4月即将生效和失效的法律法规及3月公报案例“两高”典型案例北大1.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7月25日公布) 失效依据: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20240208公布/20240401施行 2.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11月30日公布) 失效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 20240208公布/20240401施行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2013年11月14日公布) 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