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经销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肥料案
基本案情:
某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掺混肥料25吨(500袋),罚款4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要分析及查办技巧
(一)关于监管体制。
从目前化肥监管体制及部门分工可以看出,我国化肥监管牵扯的部门多,统一的化肥监管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机制还未形成,化肥生产许可和肥料登记制度并存,存在重复监管、效率低下、职权不清等诸多问题。在《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农业生产资料专项法律法规相继公布施行的情形下,亟需加快制定《化肥法》,通过立法,促进化肥监管法制化,优化化肥监管体制。
(二)关于化肥登记。
因此,对无化肥登记证、转让肥料登记证、化肥登记证过期等化肥登记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三)关于质量监管。
国务院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市场监管机关就应当依法对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化肥质量不合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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