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虚开型”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2024年培训课件.pdf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3.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票面额不同时的量刑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的定罪

5.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掌握

6.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7.骗取出口退税罪“假报出口”情形的认定

8.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

9.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定性

10.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11.如何认定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12.购买方接受并提交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

接证据

13.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行为的定性

1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5.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行为的定性

16.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应如

何处理

17.如何认定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行为

18.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行为

的定性

19.如开票单位未到案,能否认定受票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

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观点

【关键词】:逃税罪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数额

司法观点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①](《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47号)

要旨:行为人购进货物时应当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索要,在账外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

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的,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

额。

我们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看似与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以下简称《税务总局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相矛盾,其实不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是违反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使用规定不予抵扣的问题,行政机关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本意在于促使行为人在购

时申报抵扣,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如果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作为对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不规范使用的处罚,税务机关在对行为人征收税款时,禁止行为人将已缴纳的进项

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对本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会使行为

人多缴纳税款,因此,法规作如此规定是对纳税人怠于保管好扣税凭证、没有规范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行为的惩罚,带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而《税务总局通知》则针对的是行为人采取账外

经营手段偷税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即如果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购销活动均不入账,那么就

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根据该规定,其偷税数额应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

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可见,其立法本意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偷税的前提下,如何

计算具体的偷税数额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与《税务总局通知》第

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不矛盾,针对的是不同性质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针对的是不按规定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违法处罚问题,前提是行为人并未偷税;而《税务总局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则针对的是账外经营构成偷逃增值税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偷税数额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罪的

偷税数额应以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数额来认定。具体到偷逃增值税而言,在认定的偷税

数额时,从增值税的缴纳特点出发,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缴税情况客观计算因偷税造成国家

的税款损失。如果行为人在购买货物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在计算其偷逃销项增值税数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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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法规文章大力税手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http://www.taxjiangkewang.com/index.php?r=law/detail&id=20483&searchField=title
2.两部门发布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资讯频道核心提示: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中国会计视野讯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的公告》。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继续执行关税专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 经国务院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关税专项https://news.esnai.com/2024/1202/265261.shtml
3.2024年1根据中国农药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24年1-11月,农业农村部共新颁发农药登记证2488个(不含仅限出口登记、变更登记和续展登记产品登记证),其中大田用农药(登记证号以PD2024开头)2378个,卫生用农药(登记证号以WP2024开头)110个。按登记证持有人所在地区分布情况统计如下:http://www.pesticidenews.cn/zgny/dengj/content/c106ee74-1f43-4c52-a072-e695214642a4.html
4.农业税收政策8.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9.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财税[2001]105号、财税[2002]6号)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khj6hnt2.html
5.销售农药免税吗李键键律师问答生产和销售农药不是免征税, 税率为10%。 从2018年5月1日起, 农药化肥等货物的税率从原来的11%下调至10%, 届时为不少企业减轻税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https://mip.66law.cn/v/jx/xsny.html
6.销售农药属于免税范围吗律师普法销售农药属于免税范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https://www.110ask.com/tuwen/16195771400443366323.html
7.辽宁税务热点问答(2024年4月~6月)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补缴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94
8.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点问答(2024年5月)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该政策为普惠性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http://www.dlsstax.net/index.php?c=Content&a=index&cid=463&aid=34164
9.税率调整补充协议9篇(全文)唑菌胺酯作为一个杀菌剂于2004年首次列入EU农药登记法令 (91/414)的附录。在巴斯夫提交更多资料后,该列入已被修改。作为文件起草国的德国评价了该资料,得出结论,该扩大不会产生任何附加风险,或不要求申请限制范围的修改。(本刊讯) 专家预计今年草地螟发生面积将达1亿亩次https://www.99xueshu.com/w/file85tcl5en.html
10.每个人的经济学第二章“该不该对月饼征税”而《王二开公司和月饼税》则是在反驳一种很流行的看法:过节发的月饼不应该缴个人收入所得税。对实物福利征税,其实是一个公平的税收体系的应有之义,月饼在这里只是一个很小的例子。发现金缴税而发实物不缴税会引起很多问题,而且最能从中钻空子的人极有可能是那些最应该缴税的人:富人。 https://blog.csdn.net/lxlmycsdnfree/article/details/135668166
11.自考税法试题全国2008年4月自学考试25.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房屋是( ) A.国家机关办公用房 B.个人自住别墅 C.公司管理机关办公用房 D.部队营房 26.根据契税法律制度规定,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化,但不缴纳契税的是( ) A.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转让 C.房屋买卖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https://www.hbzkw.com/exam/20100204104735.html
12.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https://baike.sogou.com/v1696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