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不管合同什么时候签订,具体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适有原税率;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变更后的增值税税率。所以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部分要适用16%的增值税。
答: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首先,该规定是针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发生以下应税行为的,应当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1)销售或进口货物(有特殊规定除外);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3)出租有形动产;2018年5月1日后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应当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1)交通运输服务;2)基础电信服务;3)邮政服务;4)建筑服务;5)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6)出租不动产;7)销售和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答:参考2017年07月05日《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农产品批发单位6月份销售一批农产品,该单位违规操作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照13%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7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回复:开具13%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3%税率申报。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5月1日后开发票,仍应当按17%交增值税。
答:2018年4月购入农户自产的农产品,依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在5月申报时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比例应当为11%。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企业不应当要求供应商在经营业务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先开具发票。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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