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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1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国税函〔2009〕591号
(二)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号
(三)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2条
(四)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五)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2.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政策依据】财综〔2014〕8号第11条
(六)农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政策
【政策内容】1.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第7条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
(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6条
(六)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
5.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关税〔2021〕29号
(二)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82号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
(五)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
(六)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1.生产销售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财税〔2001〕113号
(七)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八)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十)从事“四业”的个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个人或个体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
(十一)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二)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3条
(十三)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政策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车船税法第5条、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十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号
(十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
(十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费优惠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
(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第12条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2.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3.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4.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二)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9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内容】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8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四)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内容】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中的“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内容】纳税人从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
(一)202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二)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1.到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到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五)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七)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八)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8〕37号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
一、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1.202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4年12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3〕19号
(六)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政策内容】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2027年12月31日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27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2023年第8号
(八)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内容】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
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九)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政策内容】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1〕64号
二、鼓励公益服务税费优惠
(一)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二)血站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
(三)2027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四)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财税〔2009〕122号
§3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
一、鼓励三次分配税费优惠
(一)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政策内容】2025年12月31日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2025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财税〔2018〕15号
(五)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内容】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六)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税字〔1995〕48号
(七)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八)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
(九)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
【政策内容】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二、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税费优惠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二)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政策依据】国发〔2018〕41号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国发〔2022〕8号
§4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
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
(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到2027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四)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二、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税费优惠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车船税法第5条
(三)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1.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3.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三、绿色城市建设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
(二)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财税〔2016〕131号
(三)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P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四)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9条
(六)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七)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74号
(八)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12条
(九)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优惠
【政策内容】1.纳税人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13条
(十)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55号
(十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80号
四、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
(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到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到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到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十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医疗卫生事业税费优惠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
(八)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75号
六、文化体育事业税费优惠
(一)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到2023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四)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内容】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
七、教育托育事业税费优惠
(一)教育类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教育类地方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
(三)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内容】1.到2027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到2027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八、基本公共服务税费优惠
(一)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契税法第6条
(二)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政策依据】财综〔2014〕8号)第11条
(三)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