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关于流通领域农产品增值税的问题:他们公司属于商贸企业,主要经营农产品,最近与一所学校签约,专门给学校食堂供应蔬菜、鲜肉、蛋等产品,其中不少蔬菜属于半加工产品,有些鲜肉需要切片、腌制等,问这些产品都能免征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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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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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一)什么是流通环节?
137号文件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流通环节包括批发和零售,即不管是从事批发蔬菜还是零售蔬菜,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二)什么是蔬菜?
137号文件对蔬菜进行了定义,即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这个定义与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关于蔬菜的定义是一致的。
(三)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内容很多,按大类区分,主要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另外,日常所谓的水果黄瓜、水果西红柿(圣女果)、水果玉米、水果萝卜等,也属于蔬菜。
(四)经过加工的蔬菜
根据137号文件的规定,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即对蔬菜进行简单加工,没有改变蔬菜基本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仍然属于文件规定的蔬菜,比如:符合条件的预制菜。
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另外,根据13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02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这个政策就是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政策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流通环节的解释同137号文件,同样包括批发和零售。
75号文件正文内容也不多,不同于蔬菜,针对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有两个限制:一是“部分”,即并不是所有的肉蛋产品都免税;二是“鲜活”,意味着经过加工的也不属于免税范围。
(一)文件中“部分”的范围
根据75号文件的规定,肉产品涉及的动物只包括常见的猪、牛、羊、鸡、鸭、鹅,日常中涉及的其他动物,比如:马、驴、水产品、鸽子、鹌鹑及爬行类动物等不在范围内,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在判断能否享受时,只记住上述“猪、牛、羊、鸡、鸭、鹅”这六个字即可,不属于这六个字范围内的,一概不能享受。
(二)文件中“鲜活”的范围
1.根据75号文件的规定,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鲜活肉产品包括两大类:一是“活产品”,即活的猪、牛、羊、鸡、鸭、鹅;二是“鲜产品”,即猪、牛、羊、鸡、鸭、鹅被宰杀后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及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注意: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不属于鲜肉,不适用免税优惠。
2.根据75号文件的规定,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根据上述规定,鲜活蛋产品指的是鸡、鸭、鹅完整的生蛋及生蛋破壳分离的生蛋液、生蛋黄和生蛋壳。
注意: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不属于鲜蛋,不适用免税优惠。
(三)特殊规定
根据75号文件的规定,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在分类上属于“猪、牛、羊、鸡、鸭、鹅”,在不考虑是否违法的前提下,如果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活体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也不适用免税优惠。
另外,75号文件同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企业既销售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