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玉琦等:国际农产品价格调控相关政策及经验借鉴

摘要:农产品价格作为农业生产中的重要要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美国、日本、欧盟作为发达经济体,其农产品价格调控措施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笔者从价格调控目标角度入手,从保供给、保增收、稳价格、保区域市场4个方面进行概括和分析,归纳出这3个经济体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的实施背景和政策效果,总结经验,并结合与我国调控条件的对比,提出适用于我国的调控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重要农产品市场运行环境的变化,现行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面临一系列挑战,亟待完善。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调控是世界上的通行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例如,美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农产品价格调控手段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和保障实施;日本也通过《粮食法》《新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补贴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对具体数额进行了规定;欧盟则自从欧共体成立以来就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确保成员国的农业生产得到统一保护,保障生产者的权益。笔者系统梳理了美国、欧盟、日本三大经济体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阐明其近年来农产品价格调控方法,提炼政策的实施背景、条件,评价实施效果,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提供有益借鉴。

1、基于不同目标的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

采用什么样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方法,主要取决于价格调控目标。因此,发达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内外环境和不同的农产品供求状态下,采用了不同的调控方法。

1.1保供给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

1.1.1美国无追索权贷款政策

1929—1933年,美国出现经济大萧条,农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农业政策主旨以价格支持和供给管理为中心,通过稳定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以增强农产品的供给能力。1933年实施的罗斯福新政中,为确保农产品供给,美国开始实施无追索权贷款政策,这一政策主要由农业部直属的商品信贷公司(CCC)实施,商品信贷公司的资金由政府和农业部来提供。生产该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提出参加农产品计划,信贷公司每年给自愿参加的农户提供9个月的贷款。在销售农产品时,当农产品的售价低于在接受贷款时的预定价格(相当于政府为农民设置的最低保护价),农户可以把粮食交给商品信贷公司,来抵消9个月的贷款,商品信贷公司在任何时候都无权向农户要求追索偿还市场价格和预定价格的差额款项;而当销售时的价格比贷款时设定的预定价格高,农户就可以自行进行销售,还清贷款后,余额属于农民收入。

1996、2002年相继发布的新农业法案,优化了无追索权贷款项目,推出了市场营销援助贷款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贷款差价支付,具体实施过程和实施主体与无追索权贷款类似。重要变化是当市场售价低于贷款时的预定价格时,农户将农产品直接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无须交给商品信贷公司,政府向农民直接提供差价补贴。贷款差价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贷款差价补贴额=(贷款率或预定价格-市场价格)×申请贷款的农产品量。其中,贷款率已在《农业法案》中规定,是由政府预先制定的,指以每一单位农产品做抵押可以获得的贷款额。获得贷款差价补贴的生产者要接受产量抽查,必须向商品信贷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数量证明(如销售单据、仓单、装卸记录等)。每年的市场价格,各月价格的平均值等数据一般通过美国农业部全国农业统计服务局收集。

2014年通过的新《农业法案》即《食物、农场及就业法案》保留贷款差价补贴,生效期内(2014—2018年)保持不变。

1.1.2日本管理价格制度

米价支持政策是日本最主要的价格支持政策。自19世纪中期以来,日本就采取了鼓励水稻种植的一系列措施。1942年制定了《粮食管理法》,当时背景环境是作为日本国民主食的大米,市场缺口达到50%~80%,所以,这部法律规定大米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都由政府来决定,生产者必须以政府规定的价格将全部大米出售给政府,并以较低的价格卖出,亦即高价收购、低价销售的“双重价格”制度。大米的收购价格是政府根据非农业部门的劳动工资和平均利润率核算出来的,因此,随着日本工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大米收购价格也在急剧升高,大米的种植面积和产量也逐年增加,逐步形成了大米的高关税、高成本、高价格的“三高”局面。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步入发达国家行列,为缩小工农收入差距,更是为了保证米农的收入和生产积极性,日本始终保持较高的米价支持,保证了大米的充足供应。

随着工业化的实现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结构不断调整,大米消费量逐年下降:1963年日本大米消费量达到峰值,为1.35亿t,至1970年剧降至1.2亿t,降幅为11.1%;而当期大米产量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为1.45亿t,大米生产量已远远超过了消费量,供过于求矛盾突出。由于大米是日本的重要主食,维持大米价格,就是为了国家粮食的自给、粮食安全保障以及农户收入的不减少。因而,对大米价格支持成为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其补贴占整个价格补贴的70%以上。但是,随着本土大米生产过剩,大米存储费用和农民大米价格补贴的不断增加,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对大米进行调整,主要通过补助金的诱导让农户从种植大米转向种植其他农作物。如1970年减反政策(休耕政策)、1978年引入转耕补助金政策以及后来的务农者户别收入补偿制度等,为减少大米种植面积和产量,降低财政支出,同时维持高米价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至2015年,日本的国产大米产量降到8700万t,比20世纪60年代末减产40%,实现了大米的供需平衡。

温铁军等指出,基于日本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日本政府通过各种农业保护政策保证本国主粮的自给,即巨大的补贴使财政预算大量支出,从而不断加强农业保护[1]。

1.1.3日本原料价格补贴政策

由于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土地、水等资源匮乏,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成本的提升必然会导致供给不足,为此,日本政府对于大豆、油菜籽和乳制品等加工原料实施补贴。具体做法是政府根据该原料的生产成本、运输成本、贮藏成本等综合计算制定该农产品的标准价格,如果市场销售价格比标准价格低,则政府会将差额补给农民;对于蔬菜、加工用水果、鸡蛋等农产品,政府实施稳定价格基金制度,即当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大幅度下跌时,一般在15%以上,其中大部分差价由政府补助给生产者,余额由生产者自己负担。但是,一旦市场价格提高较快,就由这些农户将农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但价格是政府指导价,以此手段来控制价格。中间产生的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政府会扶助栽培种子、育苗等农业生产环节,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政策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农户为提高补贴,虚报生产环节的成本,导致补贴所带来的边际效益较小,没有让补贴真正用到实处,继而也给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负担。不过该政策实施之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调控的一些农产品数量充足,不会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

1.2保增收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

1.2.1美国直接支付补贴与农业收入风险保障项目

美国的直接支付补贴是一种固定补贴,采取以历史数据为基础的计算方式,而不是依据当期农作物的播种面积或收获产量。该类补贴与农产品价格、产量脱钩,属于“绿箱”政策补贴,这一政策标志着美国农业补贴由价格补贴为主转向收入补贴为主。农民所获补贴总额等于单位产品直接支付率与补贴面积和补贴单产的乘积:补贴面积为农户1998—2001年种植面积平均值的83.3%;补贴单产是依据2002年《农业法》计算出来的单产;各种产品的直接支付率是由农业法事先确定的,如大米为2.35、小麦为0.52、高粱为0.35、玉米为0.28、大麦为0.25。类似的该类补贴属于固定补贴,按照农户在之前确定的种植面积和产量进行补贴,不强制参加。2002年后,补贴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大豆、花生、水果、蔬菜等产品也属于此范围。这一举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当然也取得了很好的支持效果。该政策实施使得农民收入得到增加,农民损失得到了降低,但财政负担加重。

郭玮等提出,2014年美国新《农业法案》,将实施近18年的直接支付补贴取消,新增农业收入风险保障项目。农业收入风险保障项目为不挂钩补贴,农场主种植收入低于近5年平均水平的89%时,政府将提供总额不超近5年平均水平10%的补贴,最高限额5万美元;若农场的年收入超过75万美元,则不允许申请。该计划覆盖品种,与直接支付相似[2]。受巴西WTO诉美国补贴案的限制,棉花未被纳入。

1.2.2日本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2009年,日本进行了新一轮农业政策改革,出台了新的补偿制度———农户所得补偿制度,这一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将生产成本与市场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以现金的形式给予农民。对水稻种植户的“大米所得补偿支付金”有定额直补与变动直补,这2种补贴方式可以看成是目标价格补贴的实施方式。2013年后,日本政府将这一制度又进行了调整,改名为“经营收入安定政策”,以收入补贴来逐渐替代价格补贴。

1.2.3欧盟的直接补贴政策

欧盟的单一直接支付制度不再与生产挂钩,但与环境、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福利、农业条件等挂钩。如环境方面必须遵守3种类型的标准:保持永久性草地的数量,保护生态重点区域(EFAs)以及提高作物的多样化水平等。欧盟农业政策改革也做了一些妥协和保留,如可以将现在的面积补贴幅度的25%予以保留,仍然与当年的生产面积挂钩,而其余部分改为不挂钩补贴。

另一项重要的直接补贴为休耕补贴。休耕补贴分为2种,一是每年同面积补贴一起申报,作为享受面积补贴的前提条件,按国家规定划分的较大农场必须休耕10%以上的面积。这种每年1次的休耕,享受与谷物同等的面积补贴标准。二是多年性休耕,至少休耕10年以上。这种补贴的标准略高一些,而且对于休耕的土地还有具体的要求,不准裸露,须进行绿化或种草;休耕地不能施肥,不能施农药。

这些补贴有效地保障了农民权益,脱钩补贴政策对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十分有效。

1.3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控政策

1.3.1美国反周期补贴与价格损失保障项目

2002年,美国新农场法案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农业的直接支持力度,重新启动之前曾经废除的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改称为“反周期补贴”。即反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实际上是贷款差额补贴与直接支付补贴相互混合的产物,是在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到一定水平下,给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障性补贴。其实施方法与目标价格补贴基本相同。唯一的不同之处,就是引入了一改新的概念———有效价格。计算方法:反周期支付=反周期支付率×反周期补贴单产×反周期补贴面积。其中,反周期支付率=目标价格-有效价格,有效价格=直接支付率+max(该农产品年度市场平均价格,该农产品营销贷款率),反周期补贴面积=核定的基础面积×85%。该政策适用于大宗谷物农产品。农业生产者有多种补贴方式可以选择,如2002年农场法案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5种计算反周期支付基础面积的选择方案和3种计算反周期支付单产水平的选择方案。农业生产者除了可以选择计算目标价格补贴的参数外,还可以选择是否提前领取部分目标价格补贴。差额补贴的实质是政府提供保护价格,以确保农民的基本利益。

2014年,美国新《农业法案》在取消直接支付补贴的同时,也取消了反周期补贴,取而代之的是新增的价格损失保障项目。该项补贴覆盖小麦、饲用谷物、水稻、油籽、花生、豆类等大宗商品。当市场价格低于参考价格时,该项补贴启动。价格损失保障补贴计算方法:补贴=(参考价格-年度全国均价)×(基础面积×85%)×补贴单产,基础面积可使用以往在农场服务局登记的面积,或以每种作物2009—2012年度种植面积均值为标准进行一次性调整,补贴单产可以参考现有反周期支付政策的单产,或按照2008—2012年作物收益的90%作为标准。新法案规定的农产品参考价格高于2008年以来的目标价格,其中,小麦从2008年的4.17美元/蒲式耳提高到2014年的5.5美元/蒲式耳、大豆从6美元/蒲式耳提高到8.4美元/蒲式耳、玉米从2.63美元/蒲式耳提高到3.7美元/蒲式耳,提高幅度均在40%或以上。生产者可以选择要加入该项补贴的农产品,一旦确定,该农产品补贴将会在农业法案生效期内2014—2018年保持不变。可见,与反周期补贴支付相似,是反周期支付的一种新形式,只是操作更简单。

通过一系列的补贴措施,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政府通过这些措施将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控制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不会出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较大波动。

1.3.2日本调节价格制度

日本对部分国内小宗农产品采取不干预市场,但事后修正的价格调控政策。

1.3.3欧盟干预价格政策

1962年,欧共体成立后不久,即开始实行农产品共同价格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以其作为自由流通的条件。在共同价格制度下,成员国农产品市场价格可以在共同价格限定范围内波动,一旦超出范围,价格支持机制会发生作用,使之复归到允许波动的范围。干预价格政策与边境价格(原“门槛价格”)政策是欧盟保留至今的价格支持政策。每6年确定公布1次,2013年欧盟公布了2014—2020年公共干预农产品的参考价格和干预价格。

参考价格仅是计算农产品干预价格的依据。参考价格是对实施公共干预的谷物、肉类和乳制品等,依据欧盟最供不应求地区的市场价格确定。

1.4保护区域市场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

1.4.1欧盟边境价格

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盟农产品产量巨大,部分农产品出现了过剩的情况,同时生产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国内市场的压力较大,同时,进出口贸易也冲击了欧盟的内部市场。欧盟为了改善贸易上的压力,保护国内市场,进而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影响,欧盟制定了所谓的“门槛价格”,对于畜产品称为“闸门价格”。

门槛价格,顾名思义,就是第三国和地区的农产品进入欧盟地区的价格,如果农产品到岸价比门槛价格低,则要征收税款,即二者的差额。门槛价格主要针对谷物交易。对于牛羊肉和畜类产品的交易,欧盟设置了闸门价格。闸门价格,也就是欧盟为了保护国内畜类、副产品的价格而制定的入境价格,这一价格根据市场上生产这些农产品所需的饲料等价格以及普遍的生产成本来制定。与门槛价格不同,凡是低于闸门价格的产品,一律不能进入欧盟市场。门槛价格的制定也会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来说,门槛价格高于国内平均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以此来保护国内的农产品市场。

2007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评估后,新的农产品价格体系将“门槛价格”调整为边境价格[边境价格=到岸价(非欧盟国家谷物、肉禽蛋、奶制品和糖类等农产品运达欧盟边境)+进口税]。与原门槛价格不同,进口税由欧盟在多双边谈判中确定,而差价税则用门槛价格减去到岸价。其实质仍然是建立一种保护性“闸门制度”,避免外部低价农产品倾销。对欧盟内部成员国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保证了本国农产品的合理供给,减少了欧盟外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保护了欧盟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

1.4.2日本非关税措施

与欧盟的政策不同,日本为保护国内市场,主要采取了非关税的措施,例如禁止、限制农产品进口、确定数量和价格等,同时也确立一些壁垒来控制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国内的农业生产。如日本对大米的需求量很大,而美国大米出口量大,日本特地针对美国大米进行“即时买卖系统”进行管理和限制,即须将美国大米和日本大米混合进行出售,或者通过政策如食品援助来进口。对于进口的农产品,日本在进行检验检疫时制定了非常苛刻和复杂的标准,从产品的质量、包装、形状、运输方式、环保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一旦不合格,就不予进口;而对于食品添加剂类产品,日本进口的标准一直非常高,远高于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植物和土壤一律不准进口。除此之外,日本对于进口国的经济水平也进行了严格的考量,凡是农产品安全性不高、农业生产环境恶化国家的农产品,一律严格限制进口。

1.4.3日本关税措施

日本是一个国内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国内农产品自给率不高,大量农产品须要进口,因此为保护本国市场,日本采取了一些关税措施,对进口农产品征收高关税。2004年,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达到17.7%,是总体关税水平的2.8倍。80%以上品种的农产品都征税,且50%以上的税率超过15%,尤其是奶制品、淀粉、糖及制品都受到高水平的关税保护。2015年,大米的关税更是高达490%,若按照WTO的关税计算方法,日本的大米关税高于700%。日本还实行关税升级,即对农产品的初级品、半加工品、加工品采用不同税率。例如,小麦、大麦、裸麦等初级农产品的进口税率为0~10%,玉米粉、马铃薯粉等初级加工品的税率为15%~25%,点心、饼干等面食加工品的税率为25%~34%,水果加工品的税率则高达34.0%~46.8%。从产业链视角看,鼓励初级农产品进口,抑制深加工农产品进口,对本国农产品加工业进行保护。

2、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调控经验

2.1农产品价格调控始终围绕农产品供给

农产品价格波动的成因复杂,但供求关系变化是根本原因,因此,调整农产品供求关系就成为农产品价格调控的关键。观察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调控,其重点并不是放在农产品需求方面,而是始终围绕农产品供给展开。像人少地多、人均资源丰富、农产品供给过剩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欧盟等,通过采取休耕补贴、制定目标价格等,对农产品价格和供给进行调节,以稳定农产品价格;对于人多地少、资源匮乏、农产品供给不足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则会采取各种手段,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以稳定农产品价格,确保本国农民利益,保证农产品数量安全。尽管不同国家调控农产品供给的着力点有所不同,但是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以提升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业生产能力对于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国内农产品价格是否稳定。尽管发达国家的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高,远远低于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但是,这些国家一直投入了大量资金,以此来支持农业技术的发展,推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进而保障农产品产量不断增长。美国、欧盟的粮食自给率常年保持在140%和110%以上,其中,欧盟小麦自给率保持在120%以上;虽然日本国内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但其口粮大米的自给率仍然非常高。可见,农产品产量是一国农产品价格实现基本稳定的根基。

2.2适应本国国情和发展实际,选择调控政策

2.3与农产品价格脱钩的直接补贴力度不断增强

价格支持对保障农户收入及稳定农产品供给、提高农产品价格竞争力以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一些政策存在对农产品价格的扭曲作用,价格支持这一政策被WTO确定为“黄箱”政策,只允许在“综合支持量”的范围内采用,超出的部分须要削减直至取消。所以,包括许多发达国家在内的多数WTO成员国,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总体水平越来越低,尽量避免农产品补贴对价格的扭曲,大力推行与农产品价格脱钩的生产直接补贴政策。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补贴已经实现由价格补贴为主向收入补贴为主的转变。

另外,从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补贴变迁中看出,各国都降低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直接支持力度,转而增加对农业生产领域的支持力度。并且取消了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直接控制,而是通过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增加了间接调控的力度,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市场的平稳性,已经构建起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合理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和农产品消费模式,实现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有力地保障了农产品价格稳定。

2.4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

价格预警机制是调控农产品价格的有效手段之一,众多发达国家在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形成过程中,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价格预警机制。如美国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庞大的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官方农产品信息。针对粮食生产,美国农业部专门建立了国际粮食供需月度、年度报告制度,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不同品种粮食的供给量、需求量、库存、进出口以及价格的变化,为粮食种植安排提供有力依据。同时,借助先进的技术装备,对自然灾害、降水量及分布等进行预警,极大地降低了灾害损失,稳定了农产品供给,避免了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日本也有一套非常完善的价格预警制度,日本政府除建立了完善的国内农产品如生产量、消费量、供货方、需求方、价格等系统的信息服务体系,还建有覆盖全国的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价格预测系统等。另外,农林水产省还设有专门机构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市场信息等,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企业等单位和部门提供决策支撑。

2.5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

作为制度性的保障,农业立法是关键一环。美国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其中农业基本法是核心,自1933年以来每隔5~6年都会出台1项农业法案,另外还会配以各种专项法律、补充条款或是调整法案,形成了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有力确保国家农业补贴目标的实现。这些法律在农业科技、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及贸易等方面对农业实施切实保障。而日本政府采取众多政策和手段,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利用《粮食法》《农业法案》等法律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法律上的约束,例如限制大米的生产、销售、进口等诸多环节。欧盟自农业政策实施以来,其整个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发展分为2个阶段,即1962年的共同农业政策(共同体国家统一的价格政策)及1992年农产品价格政策调整,2个阶段都有其相应的法令颁布,约束成员国内农产品价格调控,并不断地改革和调整,逐步建立起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体系。

3、我国与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调控条件比较

3.1调控目标、采取的主要调控方法、手段不同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因此调控的目标和手法也不同。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高,农产品产量高,并且经常出现产量过剩的情况;而日本虽然部分农产品的自给率不高,但是大米的自给率却一直很高,同样,也会面临国产大米产量过剩的问题。因此,单纯考虑农产品的供给并不是唯一考虑因素,一些补贴政策的主要目标还是要保证农户的收入稳定。而我国为了实现“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安全”的国家战略,对口粮实施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解决供求失衡问题仍是政策制定的初衷。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农业补贴指导方针,在此战略方针的指导下,现阶段最主要目标就是提高产能、调整结构、保障供给。

目前,我国价格支持政策仍然是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但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地区都逐渐降低了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支持力度,但并没有完全摒弃不用,仍然是农产品价格保护的手段之一。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发达国家的政策都遵循市场导向,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最常见的方法就是最低保证价格和差额补贴,而且目前多是以收入补贴来代替价格补贴。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不断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支持和调控方法。

3.2行政方法仍然是农产品价格调控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的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这一形式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改变,合作社发展也需时日,加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场化程度不高,法治环境不完善,所以,在政策的执行上,行政方法仍然是重要的手段,并且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必须明确。法律和法令因为具有强制性,所以效果更明显。美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基本都会体现在法律中,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和监督实施,农业法案为价格管理提供了保障。我国在实施目标价格政策时,可以参考美国经验,将目标价格政策制度化,并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此外,目标价格政策的目标必须是阶段性的,随着社会经济状况变化和农业发展需要而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作出相应调整。

3.3我国财力比较弱,对农产品价格的总体调控力度不强

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财政收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支持力度。要想保证农户的权益不受侵害,国家一定要有充足的资本和财政收入。我国财政收入虽处于一个较高水平,而且财政支农力度也逐年增强,但总体支持力度不强。同时,在权责分配上,中央与地方政府如何合理分权,一直以来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回顾各国农产品价格调控的历史,其重点是维持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或合理波动,并且要保障农民也就是生产者的利益。随着我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提高,支付能力得到增强,但用于农产品价格调控方面的支出不足。国家在制定政策和实施的过程中,要讲求社会公平,保障农民都能从中获益,进而提高价格支持力度。

相比来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济基础雄厚,市场经济更为完善,而且经验丰富。所有这些条件和物质基础我国并不具备。所以,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要合理发放补贴,根据国家经济状况进行发放。

3.4我国农业信息化程度不高,农产品的供给预测、价格预警困难

尽管国家在这方面的投资也较少,但目前农产品信息化水平总体来说较低,尤其是到了县(市、区)一级,农产品供给的预测、价格的预警机制建设更急须加强建设力度。只有信息化水平提高了,信息传输通畅,农民才会根据市场价格和政府导向进行农业生产。

对于目标价格政策来说,这一政策实施的关键是要确定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美国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庞大的信息网络,收集、发布官方农产品信息,为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确定提供参考决策。此外,美国的目标价格每年在生产前公布,稳定生产者预期。如2002年的《农业法案》公布了2002、2003、2004—2007年各种农产品的目标价格,2008年的《农业法案》公布了2008、2009、2010—2012年各农产品的目标价格。

4、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对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控的主要启示

4.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农产品价格进行调控

此外,要正确了解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给农产品价格带来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的价格波动是可以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自行调节的,不必因为价格的波动就实行价格调整,甚至出现价格调控或价格听证就是涨价的怪事,这样既不利于发挥市场调节的优越性,也不利于农产品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4.2基于不同调控目标,采用不同调控方法

4.3加大农产品价格支持与脱钩直接补贴力度

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会与种植面积(或饲养量)、产量、市场价格等挂钩,属于“黄箱”政策,超过“综合支持量”是被禁止使用的。但是,发达国家和经济体都曾以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为主,就是说过去农产品补贴以“黄箱”补贴为主,只是进入21世纪以后,脱钩补贴才逐步增加,即使是现在的日本、欧盟、美国仍然广泛采用与市场价格、生产者收益挂钩的“黄箱”政策,以保障各自的农产品安全和农民收入,所以,基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安全关乎到国家长治久安,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加大农产品价格支持力度不容置疑。

在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必须与面积(或饲养量)、产量、市场价格挂钩,才能对农业生产的发挥促进作用,使非常有限的国家财力产生最大的效率。当然必须遵守WTO规则要求,支持力度在“综合支持量”许可的限额以内,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多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价格支持补贴的启动精准、存储农产品吞吐及时有度等,尽可能避免对市场价格的扭曲。确保国家“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安全”和农民增收。

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也须要加大。目前,农业保险覆盖了粮、棉、油、糖料、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奶牛等15种,尽管农业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但补贴金额比较低,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民的积极性不高,保障作用不强。目前,美国农产品保险品种多达150多种,保险项目覆盖范围从传统的粮食作物增扩到花生、棉花、水果和蔬菜等园艺或有机作物。国际上通行的农业保险补贴包括保费补贴、保险机构管理费用补贴及再保险补贴,而我国仅保费补贴1种方式,且为中央与地方财政“联动补贴”机制,省级补贴到位后,中央财政才拨付,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

直接补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即使在气候恶劣、农产品产量低的情况下也能保证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得到直接补贴的情况下,农民会投入更多精力到生产上。

4.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传输通畅和农产品流通畅通

4.5健全法制,依法进行农产品价格调控

积极利用国际规则减少农业发展的负外部性。所以,农业立法的重点应该是那些足以支撑农业发展大环境的领域,如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环境生态建设、动植物资源的利用、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农林资源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健全。

THE END
1.利润缩水,美国农业贸易巨头嘉吉拟全球裁员约8000人(央视财经《天下财经》)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2日报道,由于未能实现利润目标,美国农业贸易巨头嘉吉公司计划在全球范围内裁员约8000人。据报道,今年在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因产量增加、供应过剩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下跌,嘉吉等农产品贸易商的利润也有所下滑。此外,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美国养牛场的规模正在下降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7509610397962046&wfr=spider&for=pc
2.美国农产品加工贸易巨头Cargill收购酵母研发公司达农威本次收购涉及达农威全部的业务,包括人类健康、Embria健康科学及其品牌产品EpiCor。 随着天然、健康的食品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应对这一趋势,农产品贸易、加工巨头美国嘉吉公司(Cargill)和全球领先的酵母培养物领域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公司美国达农威(Diamond V)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嘉吉将收购这家具有70http://www.morningwhistle.com/info/36870.html
3.中国农产品流通行业运营模式及前景发展规划分析报告20241.2 中国农产品流通关键环节分析 1.2.1 中国农产品流通运输环节简述 1、农产品流通环节毁损率分析 2、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迅速 1.2.2 中国农产品流通销售环节简述 1、农产品电子化结算——实体批发市场 (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定义 (2)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传统结算方式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34280002&efid=EPIHWETIl1ftekG1bY3hPw
4.大农产品出口国是美国,第二大出口国是()。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大农产品出口国是美国,第二大出口国是( )。A.泰国B.法国C.澳大利亚D.印度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F文档转化为在线题库,制作自己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14688b42d5db49879fa7a5d6b672860f.html?fm=bdbdsd948676daa19ecf29ac11d917cb1262c
5.国外农经在美国的农业产业体系中, 农业合作社十分发达, 并在农业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一代“萨皮鲁型”合作社, 其在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方面做了很大的创新, 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 其主要经营目的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来增加附加值, 目前正在成长为美国新型农业http://www.rcre.agri.cn/zjsd/gwnj/202106/t20210608_7695385.htm
6.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12篇(全文)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五次调整, 第四次调整是在2004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再次作出了重大调整, 实行“分段管理”体制, 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分为四段, 由四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mwdogtq.html
7.美国加州农业集团美国加州农业集团为全球优质客户提供大宗农产品的采购、运输、仓储、加工、贸易等全方位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并将其交付到当地或全球的指定目的地。集团将依托于在美国西海岸强大的采购和物流体系,着眼于中国国内牧场需求,不断开发、引进新的饲料产品,https://www.cv-ag.cn/
8.美国最大农业公司在同奈省投建的动物营养品生产厂正式竣工美国驻越南副大使毕肖普透露,2022年越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高达98亿美元。越南目前是美国农产品的第九大进口国,而美国是越南农产品的第一大进口国。这一突破性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嘉吉等企业与越南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和长期投资承诺等。 截至目前,嘉吉对越南投资总额超过1.6亿美元,建设11家动物营养品生产厂,1个谷https://news.foodmate.net/wap/index.php?itemid=671108&modulei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