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场要实名登记,必须带好身份证件,进场实名通道每天刷脸打卡考勤不能忘,每月工资、考勤要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实每月工资发放是否到位。
3、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进场必须带好自己实名的银行卡。
4、进场工作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条例》规定、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注意以下方面:
1、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不得开工。
3、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并保存备查,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应当按约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6、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7、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注意以下方面:
1、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要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
4、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8、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9、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因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分包单位应注意以下方面:
1、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给农民工确认的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直发。
3、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监管理。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举报投诉
2、调解仲裁
3、提起诉讼
海门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0513-12368
原标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