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正达公司,诉被告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的两个侵权行为,一个是在域名、产品手册和商标上突出使用“先正达”标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另一个侵权行为是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先正达”文字。
基于原告企业名称的影响力,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先正达”文字、登报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可以说原告先正达公司在这场维权中获得全面胜利。
商标风险管理策略
1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梳理
商标方面目前法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较低风险
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已经注册了商标,委托我国企业贴牌生产后将其出口到指定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形下,国内供应商触犯商标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2)较高风险
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商标,而中国境内由其他权利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相似商标,国内供应商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了国内权利人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种情形下就比较复杂,最基本的判定原则是看这种产品有没有在国内销售。
如果代加工产品全部出口到跨国公司指定的国家或地区,而国内消费者没有途径接触的,一般不会将国内供应商企业定性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贴牌加工的产品在国内销售了,那需要综合考虑国内注册商标的知名情况,注册后的使用情况,是否属于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情形等,来综合判断国内供应商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跨国公司商标管理要点
首先,对合作的供应商加强审查,一方面是要审查供应商的企业资质,比如注册资本、员工人数、有无经营风险或者法律风险,这是对企业合同履行能力、赔付能力的基本审查要件,可以帮助跨国公司判断供应商资质,确定是否建立合作;另一方面要审查自己的商标权情况,是否还在存续期内,在定牌加工产品销往目的地国是否具有无瑕疵的商标专用权。
3国内供应商商标管理要点
其次,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标,所有定牌加工产品必须交付境外委托方,不允许流入国内市场。如果是交付委托方后,委托方在国内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则需要综合考虑代加工方是否知情,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国内销售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