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忽悠团”卖未登记化肥假种子减产兽药山东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山东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济南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政府督查室通知,反映江苏南通徐先生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的“MC670”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怀疑是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网店将“MC670”玉米种子销售至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MC670”玉米种子分装成小规格的玉米种子,并通过网店销售,涉案玉米种子货值金额共计648.76元,违法所得527.6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68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济南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4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济南某公司在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农作物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于网络平台销售的“丰两优华占水稻种(国审稻20196105)”、“丰两优4号水稻种(豫引稻2007003)”、“C两优919水稻种(国审稻20196038、国审稻20186097)”、“蠡乐969玉米种(皖审玉20221016、川审玉20200002)”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涉案种子货值金额462.29元,违法所得462.2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2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菏泽市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请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忽悠团”销售的产品标注生产公司为青岛xxx化肥有限公司,此产品实际上是菏泽市x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在菏泽xxx化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两种肥料产品(商品名称为:脲酶多肽氮、功能性肥料)。

以上两个产品是应当登记未登记肥料产品,属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总计生产104吨,货值9.9万元,已销售59.4吨,销售金额55900元。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9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菏泽市单县鹿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化肥“忽悠团”农资仓库内存放当事人销售的菏泽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肥料(均标注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其中“山田粒粒宝,氨基酸聚控肥”标注含有机质≥6%,且没有肥料登记证。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罚款16056元的行政处罚。

5.济宁市泗水县孔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2024年3月,泗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反映孔某某在圣水峪镇王家沟村销售肥料的举报线索,随即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其销售的产品标识为丰鑫宇碳基双钾型复合微生物菌剂其有效活菌数含量与登记不符,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6.青岛市平度市杨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12月,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生猪养殖户王某举报,怀疑其从杨某处购买的两种兽药产品“离不了”“德普宁”存在问题。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销售给王某“离不了”和“德普宁”两种兽药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51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杨某非法经营数额已经大于5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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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半年全国农业部门农资打假为农民挽回5.8亿元经济损失农业部有关负责人11日说,上半年农业部组织全国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8亿元。 据农业部统计,上半年全国农业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18。5万人次,检查各类农资企业50。5万家次,整顿农资市场12。1万多个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18880件http://www.53dg.com/dagong4198
2.#态度营销快讯##涉案金额1.2亿的坑农害农案件#,#工业原料摇身一#态度营销快讯#【#涉案金额1.2亿的坑农害农案件#,#工业原料摇身一变成正品农药#】四川苍溪警方破获一起制售假农药案,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经调查,多个制假团伙在外省利用从化工厂买来的工业原材料生产假农药,再经过广告公司包装,最终以十倍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更多案件细节>>CCTV1#今日说法#《追踪假农药源头(https://weibo.com/2682454221/P39oWkaii
3.3万条记录牵出农药造假大案!9000人网购,遍及全国31省矛头指向同一家农资店 3万条物流记录 牵出10条假农药源头 收货人9000余人 涉及全省31个省份 看起来包装精致的农药 里面装的什么物质 案情摘要 2021年7月,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了县政府热线办转来一起投诉。投诉人称,他在苍溪县注册的某电商销售平台购买了一款农药;使用后没有效果,投诉人要求县政府给予http://www.pesticidenews.cn/zgny/zxdt/content/5626292f-1831-4fd6-88e3-5fa8aa2b5524.html
4.种植未审先推种子致“大减产”法院:农资商店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农资商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李某可以要求作为销售者的农资商店承担侵权责任。http://e.mzyfz.com/paper/2335/paper_62572_12801.html
5.农资质量:农民的一块“心病”另外,还积极建立健全假劣农资投诉举报网络,向新闻媒体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在农资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地区建立了农资打假信息员队伍,从而把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甘肃省质监部门还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加大了农资产品的监督检验力度,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对名优产品予以通报表扬,对假劣https://www.cqn.com.cn/zj/content/2008-04/28/content_805002.htm
6.湖北公布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件“湖北省农资打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农资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坑农害农事件仍有发生。”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该厅严格甄选了10起典型案例。 http://www.jgj.moa.gov.cn/nzdj/202310/t20231031_6439542.htm
7.践行承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通用14篇)审查的合格的农资产品;实时发布农资打假工作动态,曝光农资违法案事件;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门店)也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实时动态申请备案所经营的农资产品;广大群众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投诉举报农资违法案事件;农民朋友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上传农资产品图片或信息,由相关专业人员帮助其鉴别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农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0te954n9.html
8.2019年中国种业大事件盘点–北方农资网事件: 2016-2017年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种子法》及配套法规实施等,让种子产业经历了颠覆式的冲击。2018年种业新格局初显端倪:去产能、品类优化、新技术“窗口”、服务社会化、中小型企业被边缘化和寡头时代来临,2019年“后临储时代”中国种业迎来新动力,提升产业维度和布局正在进行之中。 http://www.bfnz.cn/?p=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