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3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
发展规划(2020—2022年)
二〇二〇年三月
四、面临重要发展机遇
第三章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一、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专栏1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程
一、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
二、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业品牌。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部合作经济司、计财司、乡村产业司、社会事业司、市场司、科教司负责)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认真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推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专栏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提升工程
(一)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工程
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突出的农业大县(市、区),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小农户积极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二)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数据库建设
建设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信息数据库,下设各省服务组织信息数据端口,实现全国服务组织发展信息共享。数据系统包括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基本情况、服务面积、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基础信息模块,形成集信息采集、分析、预测等功能的数据运行管理体系。(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三)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选择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水平高、基础扎实、体系健全的农业大县(市、区),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农机作业与维修、农产品初加工、集中育秧、农资销售等生产性服务。
二是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以规模适度、服务半径适宜、方便农户和农业生产为原则,围绕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中心,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各环节“菜单式”托管服务。(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加快改革农科专业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科学设计教学模式、考试评价模式,推动农业职业教育更好服务产业发展,科学布局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和高端技能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等人才培养的规格、梯次和结构。以打通和拓宽各级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空间和发展通道为重点,构建体现终身教育理念、满足农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满足“三农”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部科教司负责)
三、着力提升科学素质
加强农村科普,健全和完善县乡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网络,大力推动农村科普出版物发行,增加农民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的品种和数量。积极探索利用各类新媒体传播渠道,通过动画、短视频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业生产应用技能和成功经验。加强农村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阵地建设,在农村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实验基地。加强农技推广和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农技人员在职研修,优化知识结构,增强专业技能,引导鼓励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开展农技推广服务。(部科教司负责)
专栏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教育培训工程
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历提升、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农业经理人培养等分类培训计划,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通过专家授课、现场教学、交流研讨等,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产业发展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主体的指导,提升增收致富本领和示范带动能力。依托涉农职业院校,采取农学结合、弹性学制、送教下乡等形式,开展农民中高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有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部科教司、人事司、计财司负责)
第七章完善支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投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部计财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规划司、科教司、农机化司、农田建设司负责)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推动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地方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部计财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负责)
三、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部农田建设司、种植业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局、乡村产业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支撑
五、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章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建设和发展。要强化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分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及时解决各类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部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工作力量
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建立辅导员制度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要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农村经营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县级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绩效。(部合作经济司、政策改革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成效
将带动小农户数量和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程度,作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重要依据,更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等制度。(部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计财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动员各方力量,加快营造农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推动发展格局。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宣传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积极性。(部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