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举例说明:某县财政局、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县天天家电商场(个体工商户)签订《某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协议书》,规定了双方在家电下乡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纠纷解决方式。该销售网点负责人张某某、刘某某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审核、录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户身份信息和产品信息的便利条件,虚报冒领、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数额较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天天家电商场同财政局、商务局所签订的《协议》,“对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进行现场补贴”的行为从形式上看确实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管理,但本案是否构成贪污罪,还要看另外一个要件——委托,即:财政局和商务局是否“委托”天天家电商场行使其行政职权。
我们知道,行政委托的重要特征就是,行政委托中的被委托者必须在所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受托职权,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县财政局、商务局委托天天家电商场的经营者张某某、刘某某审核及录入购买农户身份信息和产品信息的权利,那么“有权利就有责任”,其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财政局和商务局。但是,根据《协议》中“乙方(天天家电商场)负责对农户身份、购买产品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进行审核,如因把关不严导致对农户多补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的规定,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天天家电商场。因此,此协议必然不是行政委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就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家电下乡经销商的骗补行为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区分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为诈骗罪。若经销商与财政部、商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侵吞、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则应以贪污共犯论处。若财政部、商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错疏于审核,导致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补骗取而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诈骗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