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09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陆明、毛玲燕经营的江山市明星家电商场取得江山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并于2010年9月起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后两人从到其商店购买过家电的农户处获取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通过虚开销售发票、冒用农户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违规使用实际未销售完家电的家电下乡标识卡、编造申领表的方式,于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多次从国家财政部门虚假申报“家电下乡”产品补贴。2014年5月180经浙江广泽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江山市明星家电商场涉嫌虚假申报“家电下乡”产品补贴196份,涉及财政补贴金额共计人民币69240.6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陆明、毛玲燕主动退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69240.60元。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惠农领域补贴力度的加大,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利用垫付财政部门发放补贴款的方便条件骗取补贴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争议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和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争议焦点
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对该类案件的认识和定性很不统一:既有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的案例,有的案件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而法院判定为诈骗罪[1];也有各地法院定性有别的情形,不同地方的法院对类似案件有的认定为诈骗罪,有的认定为贪污罪[2];更有办理案件的一二审法院把握都不一致的情况,如有的案件一审法院定性为贪污罪,而二审法院改判为诈骗罪[3]等等。而在该类案件认定中对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取舍,不仅仅涉及案件处理能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及对犯罪嫌疑人处罚的轻重,更决定了司法实务部门对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与适用。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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