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我局接到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函(东市监案函〔2022〕2003号),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根据《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2022〕XJ003号),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因经营不景气,入不敷出,持续亏损,违反程序召开股东会议,伪造股东签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为查明案情,我局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薄福建主办,徐峰协办。
经查,当事人2021年2月10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注销)》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在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
2.清算组成员之一不是股东;
3.“股东应到会3人,实到会2人”“2.经全体股东一致决定解散并注销公司”内容存在虚假;伪造股东古玉强签字。
在提交的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清算组成员签字和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中伪造股东古玉强的签字。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3日,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股东李伟的询问笔录一份;
2.2022年3月3日,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登记信息一份;
3.2022年3月3日,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注销更登记材料一份;
4.2022年3月3日,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永光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一份;
5.2022年3月3日,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员工张忠杰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3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受理告知书》(日东受告字〔202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2022年5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听告知书》(日东撤听告字〔202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2021年2月10日的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