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燃气采暖补贴标准

采用燃气锅炉采暖,燃气价格为2.28元/立方米。燃气自采暖用户可享受燃气补贴。据悉,补贴的具体情况是,以燃气供应企业两次入户抄表数据测算出采暖用气量(以820立方米为补贴上限),按补贴标准(0.38元/每立方米)计算核定补贴量后,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予以等值气量补贴。户均补贴天然气等值量上限为137立方米。

北京供暖补贴:对政府机关人员经费发放至个人

供暖季即将开始。北京市政市容委供热办表示,全市1500多家供热单位已陆续完成打压试水,本月底前具备供热条件,可随时升温供热。此外,从本采暖季开始,对政府机关和人员经费由市区财政机关解决的事业单位实施“暗补改明补”政策,补贴已发放至个人。

北京市热力集团表示,本季供暖,东北燃气热电中心将首次启用,供热面积覆盖本市东北地区2400万平方米。这也标志着北京四大热电中心将全部投入使用。

据了解,东北、西北、西南和东南四大燃气热电中心是北京市热网的主力支撑。

此外,热计量收费范围也将增加,今年全市居民热计量收费面积为9000万平方米,占居民总供热面积的15.8%,另外还有7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实施热计量供暖。

本采暖季开始,对政府机关和人员经费由市区财政机关解决的事业单位实施“暗补改明补”政策,补贴款已发放到个人。此外,对特困人员将进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市政市容委供热办副主任王爱民介绍,今年,本市供热面积为7.8亿平方米,比去年增加3000万平方米。

随着“煤改气”持续推进,今年城市燃煤总量由430万吨降至400万吨以下,清洁能源占比进一步提高。其中,在燃料结构方面,使用燃气供热面积达4.3亿平方米,燃煤供热面积1.7亿平方米,还有1.8亿平方米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

焦点——今年提前供暖可能性不大

针对今冬供暖是否提前的问题,市政市容委供热办副主任王爱民称,与近30年相比,根据目前的判断,提前供热的可能性较小,但确切信息要等到11月初的第三次天气会商后才能有定论。

他表示,今年入秋以来北京平均气温偏高,不过仍比前两个采暖季气温低。根据判断,暖冬情况不会连续出现,因此,供热单位需随时做好迎接极端温度给供暖带来的挑战。

从目前的保障情况看,当北京东部地区平均气温不低于-7.5℃、西部地区不低于-5.7℃时,保证居民室温达标是没有问题的。

针对特殊情况,如遇到极端天气或者热电厂出现故障时如何提供相应热源保障

市供热办表示,本市也储备充足的应急燃煤和应急燃油,并制定了多套供热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供热的启动、热电厂发生事故、一次管线发生事故、天然气出现短缺和极端天气的应对等情况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拓展阅读: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二章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第八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备案。

第九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第四章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同时废止。

采暖费燃气补贴标准

补贴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其住宅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取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核对证明发给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办法》还解释说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来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燃油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

自采暖住宅证明:

负责新建居民小区或旧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其管理的小区或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并符合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1、物业管理单位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对申请;

2、经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以及现场核对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3、物业管理单位向自采暖居民住户发放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该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认可的核对证明;

4、自采暖居民住户需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和房屋承租或产权所属的法律文书,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领取核对证明。北京市财政局强调说,制发核对证明的行政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主管部门对核对证明应该每个采暖季核对、发放一次,核对证明复印无效。

《办法》规定,自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470元。同时,还有多项附加补贴标准,这包括: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比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下表计发;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参照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其中,经房改部门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按核准的面积标准计发。

实施办法

2012年济宁市继续对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供暖用户(不包括已享受采暖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采暖价格补贴。不过,相比往年,2012年采暖价格补贴发放办法有所调整,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济宁市城区采暖价格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规定审核通过的用户缴纳采暖费时,供热企业按应缴采暖费减去应发采暖价格补贴金额收取采暖费。

已缴费用户按老办法申领补贴

2012年,符合条件的用户申领采暖价格补贴的办法有所变化。用户在交纳年度采暖费时,向供热企业现场提交申领材料,并由供热企业负责资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供热企业按每平方米21元的应缴采暖费减去每平米2元的应发采暖价格补贴的金额收取采暖费。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用户审核通过后按每平米19元的标准缴纳采暖费。

了解到,该办法实施之前,城区内供热企业从今年7月份开展了早交费赠送礼品的活动。“很多用户早早地交纳了采暖费,可是新的发放办法还未制定实施。”济宁东郊热电厂的杜书苑主任告诉记者,采暖价格补贴发放将实行新旧两种办法同时进行。

多房市民只能选一套享受“温暖补贴”

新实施的发放办法中,严格明确了补贴发放范围。针对一个户主名下有多套带有集中供热设施的住房,该户主只能选择一套带有集中供热设施的住房申请采暖价格补贴,其他的住房不再享受采暖价格补贴。

了解到,今年采暖价格发放范围为,城区(市中、任城、高新、北湖度假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户主及配偶都没有享受单位采暖费补贴的供热用户,户主及配偶一方已享受单位采暖补贴的供暖用户不享受补贴。此外对于已领取每人每年24元取暖补贴的用户,仍享受每平方米2元的的采暖补贴。

在市民政部门、市总工会领取每户455元采暖补贴的三类城区困难居民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破产企业“绿卡”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持有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仍可享受该项补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采暖补贴调整到每人每年1100元的,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温馨提示:供暖用户缴费时要记得带齐材料

了解到,正在交纳和即将交纳采暖费的用户将按照新办法发放价格补贴,用户在缴费时,供热企业将现场进行资料审核。因此,用户在交费前,要记得提前带齐材料,以免耽误交纳取暖费。

夫妻双方均未有工作单位的,双方提供居委出具的夫妻双方未有工作单位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夫妻离异或丧偶的,有工作单位的到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单位采暖补贴的证明并在配偶一栏注明情况,未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居委出具的未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并在配偶一栏中注明情况,同时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单方身份证复印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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