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在的问题。随着《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等一系列会计准则的出台和修订,PPP项目在政府和企业会计处理上的规则已日趋完善,但对于PPP项目如何进行纳税、是否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目前尚无专门的官方指导文件出台,导致实践中不同地方的税务主管部门对于不同PPP项目所涉政府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认定存在一定差异,也容易引发政企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第一,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及按何种税率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2020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对于PPP项目所涉及的政府补贴收入,是否全部应认定为“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实践中仍存在不同观点,导致项目各方在进行财务测算时,可能选取不同的假设条件,并导致测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另外,如政府补贴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应当适用何种税率,目前也未有明确规定,同样容易导致实践中发生争议。
第二,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所得税问题。
第三,PPP项目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PPP实践中,社会资本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往往会从严适用税务监管规定,就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基于社会资本对于合理回报的预期,该等额外的税费成本往往最终又会转嫁到政府方,增大政府方的财政支出责任。在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的制度下,该等安排相当于将地方财政资金回流到了中央财政,不但会造成地方财政支出的浪费,也可能影响地方政府推行PPP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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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贸仲工程法律评审专家。
周兰萍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审工程、PPP与基础设施投资),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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