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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含供销社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累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新办企业预计其自经营之日起连续三个月的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同时能够满足上述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条件的,可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在每月1-7日内提请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或《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月销售明细表(新办企业除外);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民族贸易企业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备案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缴销其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民族贸易企业备案当月的销售额,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民族贸易企业(不包括本季度内备案的新办企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民族贸易企业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当季销售额(本季度内备案的企业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企业备案前三个月至本季度末,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
五、新办民族贸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首次审查。发现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况,或自开业起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办企业首次审查通过之后,即为民族贸易企业,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累计销售比例自开办之日起计算。
六、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其重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切实纠正市内区县间税源无序流动行为,规范财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政发〔20**〕231号)基础上,对我市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商、税务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制
1、加强对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从源头控制企业无序流动。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定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地。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核查,通过逐步推进财政、税务、工商联网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办法,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代开发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关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属地、财力基数确定及返还期限。对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搬迁后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入地)没有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属迁入地,迁入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结算将核定的财力基数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出地)。
(1)在基数确定上,以企业搬迁前3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
(2)具体期限为:前5年全额归还迁出地,第6年按50%归还迁出地,第7年按25%归还迁出地,第8年开始不再归还。
(3)对已经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搬迁企业,既得利益的基数按原核定基数办理,归还期限按本意见执行。
2、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政发〔20**〕231号文件出台(20**年10月28日)前批准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纳税的,流转税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如果项目尚未运作,应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缴纳流转税。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逐步解决。
三、清理财政优惠政策,规范政府扶持行为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已经制定的各类财政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的标准、内容及期限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本意见实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论是设立、搬迁或转移,各区(县、开发区)不得擅自出台财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杜绝抢挖税源现象
2、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手段抢挖税源的,一经查实,除企业回生产经营地纳税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对企业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3、对于新成立的非生产型企业,无论是否属于搬迁,只要被举证其所在区(县、开发区)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即按所在区(县、开发区)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五、实施重点税户控管,加强协调督查工作
1、定期进行数据交换。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对上一年纳税额国税300万元以上、地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和注册登记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况。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区(县、开发区)抢拉税源行为的监督、检查。
1.增值税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
3.所得税
4.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截止2010年底,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文件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上述贷款时,对于双边征收的印花税可予以免缴。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
2.利润不确定性的需要
3.潜在费用增加的需要
此外,某些地方粮食收储企业还存在财政贴息、财务挂账急需消化,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也应在税收上继续予以扶持。例如许多属于扩建库性质的储备粮库,在建设之初须向农发行借款融资,但这些负债借款一般数额较大,仅凭企业自身力量无法予以解决,通常还需国家优惠政策的协助。
【关键词】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分析管理建议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二)建议
目前我国动漫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进口关税方面。以动漫产品为支柱的企业可以通过这些税收政策优惠来减轻自身的税负,尤其是中小型的动漫企业利用这些政策可以更为有效的改善自己的生产经营。
【关键词】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国家政策
不久前,国家广电总局向各大卫视发送文件指示,各家卫视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9点31分期间必须播放至少30分钟的国产动画片。这份文件不仅仅是对国产动漫的保护,更是对我国以动漫产品为支柱的企业的强有力支持。
动漫产业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有生力量,近几年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集艺术、科技、出版、玩具制作、娱乐和传播媒介为一体的现代型和综合性的工业体系。近几年我国动漫产业发展速度异常迅速,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我国以动漫产品为支柱的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动漫产品的数量不断增长,质量也不断提高,追求精益求精。但同时也有不少人专家和学者指出,动漫产业的整个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仍是不容忽视的。其问题主要表现在动漫产品原创能力有待提高,前期开发和制作资金的不足,缺少实力雄厚、高水平、产业链独立完整的大的龙头企业等。
所以,企业在关健指标上必须严格执行,以免因小失大。同时,企业要就重点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的认定加以区分,对于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的不同,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税收策略。
因此,动漫企业必须认识、了解并把握随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动向,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使企业错失新法规的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企业避免承受因政策变动而企业未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而带来的损失。同时,企业可以据此及时转变企业发展方式和模式,以实现企业向拥有核心竞争力和高附加值的技术型企业的转型。
综上所述,面对国家实施的一系列针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只有将自身的生产经营与国家的税收政策相结合,拥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和发展计划,才能获得更好、更长远的的发展,为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文化走向国际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我国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中国税务报,2013
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
二、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负担低流失问题严重
近年来由于只重视对国有和集体经济大型税源的控管,而忽视了对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源小的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对个体私营经济征税严重不足。应征数与实征数之间存在较大差额。未能从根本上扭转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局面。税收流失已成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一个最主要和最突出的问题。
(二)规范管理不够征收机制弱化
长期以来,税收指导思想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没有把税务执法放到税收法制的高度来给予足够重视,只作为组织税收收入的一种手段来加以运用。由于过分强调了税收的收入职能,使税收执法居于从属地位,弱化了税务执法的刚性。尽管实施依法治税多年。但在任务治税的重压下,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进展缓慢。造成税基管理弱化,纳税申报困难,税法刚性不强,征管手段不力。
(三)税制不完善、征管漏洞多
现行税收制度与管理制度对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方式和核算方式的多样化显得很不适应,增值税征收范围狭窄。税源难以控管。如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行业未纳入征收范围。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失去了自缴自核功能。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特别是按经济成分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性差。不便操作。致使不法个体商家乘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退税和减免税。
(四)活动隐蔽会计信息失真
除税务部门外,目前对个体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基本上无其它外部行政机关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管理监督不严,造成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做假账和账外账。甚至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和会计信息失真。
(五)纳税整体环境不佳
(六)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足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不够,削弱了自身的吸引力。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对象是以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和服务业,而对其他能大量吸收下岗人员的加工工业等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没有做出规定。这种按所属行业、经营方式、所有制性质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别对待的做法,没有体现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免税种单一,抑制了地方政府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而主要税种增值税并不在减免之列。以减免地方税收来促进再就业,加大了地方财政压力。
三、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导致税负失衡。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
由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之间税收负担水平存在差异,所有制经济结构税负不平衡,国有企业税负明显重于个体私营企业,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扭曲了政府正常的收入机制
税收流失直接成为导致政府规范预算收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使得财政难以安排其必要的支出,迫使政府各部门竞相通过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因而极大地削弱了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中的调节职能,扭曲了财政收入机制。
(三)产生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国民收入向居民个人分配的倾斜和高收入与低收入的两极分化,使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调节公民收入水平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
(四)扭曲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杠杆
个体私营经济部门的税收流失。使税收不能通过经济利益的诱导实现对产业结构的有效调节而失去了杠杆功能,从而模糊了国家调节经济的边界。使得该限制的产业得不到限制,该激励的产业得不到足够的鼓励。进一步加剧了产业结构的失衡。
(五)误导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向
从税收倾斜角度看,税收流失是纳税人自己给自己的“税收优惠”,是国家不情愿给予纳税人的“财政补贴”,其结果必然影响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从而误导全社会资源配置偏离最优化方向。
(六)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败坏了社会风气
偷逃税本身就是一种极坏的社会风气。而且具有蔓延效应,如果整治不力。任其盛行。不仅使税收流失日趋严重,也弱化了社会道德对偷逃税的约束力量。严重影响依法治税进程。
四、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继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
应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增值税管理,扩大征收范围。应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个体私营经济比重较大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避免税收流失;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各自为政和越权减免税,以利公平竞争;应加快《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出台,增强税收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源基础管理
1.建立税源调查监控制度和税源动态采集系统。通过调查个
体私营经济户籍、税源分布状况,建立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源、税基、税负、税款的控管体系。应坚持税源信息的动态采集,为税收申报确认和税务稽查提供信息依据。最大限度地实现依法治税。
2.对税源户实行分类管理。应对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定点监测办法,对城镇内较集中的非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巡回监测,对于边远农牧区的税源户可利用各地的协税、护税组织实行社会监控。
3.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账查账工作。应明确建账和执法主体,强化打击力度,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对于核定征收必须以账证为依据,防止从低确定税基。
4.严格发票管理。应在全国普遍实行有奖统一发票制度,对消费者取得的购货发票实行抽奖,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起到监督经营者使用发票目的。
5.整合现行新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统一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三)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执法
1.提高执法力度。应实行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而公平的惩罚新制度,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2.实现税务稽查向执法型转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强化执法手段。赋予税务机关独立司法权。
3.科学规范地制定税收计算机网络发展规划。应逐步实现税务、工商、银行、外汇管理、海关、财政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系统,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反应的快速灵敏性。
4.推行税务执法检查过错追究责任制。以此摆脱权力观和人情观的困扰。
(四)积极治理税收执法环境
1.加强税务协作。完善综合治税网络。应采取有效手段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和群众协税、护税制度。
2.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强化会计监督。对财会人员不依法正确核算和造假账,导致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甚至偷逃税者。应予以严惩。
3.建立完善金融结算制度,加强税银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应通过立法来全面推行信用交易制度,杜绝大额现金的交易。个体企业可设立企业代码信用卡。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进行同城和异地的大额经营业务的结算。金融系统应整顿银行的开户制度,严格禁止企业多头开户。
4.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税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再就业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共同把好享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的审核关。真正形成政策合力,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
5.发育税务中介市场,推进税务。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纳税人走建账、纳税的路子。
一、税法对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新旧规定比较
(一)原规定:新税法实施前,我国税法对设备抵免区分内外资具体而言:(1)对内资企业,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根据财税[1999]290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对外资企业,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涉外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根据财税[20003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200039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对其设备投资额也规定了与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三)新旧衔接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可以明确,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产设备不再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可知,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过渡期优惠政策,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额度没有抵完的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纳税申报注意事项及例析
(二)纳税申报例析某企业2010年实现销售牧人总额19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Zf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各项准备金100万元。另外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800万元,购置完毕立即投入使用。假设无以前年度亏损,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1900-100=1800万元;扣除项目=1000-(100-1800×0.5%)-(50-200×14%)一(20-200×2.5%)-(10-200×2%)一10-100=75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800-756=1044万元;设备投资抵免税额=800×10%=8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1044×25%一80=181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9行次为“减:抵免所得税额”应为80万元。
(二)专用设备中途转让的规定中途转让时,(1)转让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受让方: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第五条)。
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的会计处理及建议
(一)抵免企业所得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所得税费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当年不可完全抵扣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2)以后年度的投资抵免所得税会计处理。假设未抵扣投资抵免的余额,在以后年度获得抵扣,编制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3)以后5个年度内没有抵扣完的投资抵免所得税会计处理。已经超过税法规定的抵免期限,将不再享有税收优惠,应用上年度末的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编制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优惠规范管理新建开发区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识别码]A
税收优惠是国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在现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格局下,税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而无序减税、优惠政策过多导致税收失衡等现象频发,为正确贯彻和落实税收优惠的调控意图和目标任务,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权利-权力”配置与税收优惠规范管理
公众与政府之间事实上存在“限额的”交易,以及隐性的社会契约关系,即公众向政府纳税,政府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由于契约参与者行使权利就会对其他成员产生影响,因此其拥有了“权力”。这种“权利-权力”配置的转Q对应着从义务到责任的转变。“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义务缘起子权利,而“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应位于权力之上。由于权利的保障对外部环境存在较强的依赖性,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管理会影响权利的实现或是受到侵害程度。又由于权力对权利的界定作用及其强制性,权力也可能侵害权利。
新建开发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刚性需求。多数新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巨大,资金除通过其所在地企业共同参股向银行贷款筹集外,更多地需政府承担。而该渠道在开发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难以使用,如贵州贵安新区在未取得正式行政区划前,国家财政极难进行转移支付,资金缺口更多地需要通过税收弥补。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增加实际税收所得,但长期看能增加本级财政收入以缓解资金难题。
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窄、方式单一。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号召下兴建的各类开发区内,绝大多数实施的是涉及流转税及所得税中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优惠政策,且偏重于以减免税和优惠税率为主的直接援助形式,税收优惠沦为招商引资的手段。如贵安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高等院校后勤食堂营业税减免、农村信用联社营业税税率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未达起征点个体户所得税减免等,招商引资政策中承诺对域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及高管、核心骨干人员等进行部分税种税收留成和部分全额返还。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陷入困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目前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部分政策的出台事前论证缺乏,地方政府有时只能越权制定政策。管理权在税收主管机关、同级立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间也未能合理划分。税务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或因为工商部门的“前位”认定,而“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权利,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享有的所得税减免。新建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被投机者用来套取国家利益。
税收优惠管理信息技术亟待升级。机械化的税务信息系统设置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不能调整,加重了操作人员的负担。如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申请在网上申报时需要上传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在职人员花名册和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等资料,部分企业或由于复杂的办理程序而放弃申请。加上缺乏系统考核控制和监督的政策管理真空,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在某些方面竟成为政策执行的“绊脚石”。
加强税收优惠规范管理建议
制定公正、合意、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合理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管理权,明确同级立法机关、税收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间的权力分配及各自的责任,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及时[生和政策目标的可实现,以方便协调政策执行后续评估中出现的矛盾。其次,进行税收优惠政策事前论证,即评估政策目标的合意性。技术上采取科学的量化分析方法,在体制上考虑后续的制约与监督,清晰的政策目标有利于政策的切实可行和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及考核。
建立有效的执行保障体系。第一,建立税务部门权力之约束及问责机制。在税务干部中树立“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放在第一位,权力放在第二位”的观念,明确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各个环节的权力界限及责任,降低执行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或违规操作和等发生的风险。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在明确各岗位环节权责后,针对涉及税收优惠审批、事后跟踪、检查管理等环节,考核要求也应有所变化。第三,建立纳税人承担义务之管理机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权利与义务应相对应,虽然权利在义务之上,但当纳税人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如未能提供完整申报材料,或享受优惠后未能按时提供后续核查资料的,也应有明确的制度对其进行“惩罚”管理,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盲目承担政策执行不力的责任。
加快税收优惠信息平台建设。税务部门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可宣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内可实现与其他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为上级主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实绩提供参考。如与工商管理部门核验个体经营户的纳税人优惠申报资格等;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批及后续资料申报等也可以由现场申报改为网上申报。
提高公众参与度及决策透明度。公众是否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规则、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政策目标的实现。除了信息平台外,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了解优惠政策如何产生、对不合理政策内容在出台前提出意见,通过不定期抽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参与税务职能部门后续跟踪稽查工作来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是否公正等途径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四川大学商学院)
[注:本文为贵州省科技技术基金项目“贵州产业发展及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黔科合J字LKS[2010)4]号)A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
关键词:税收优惠;就业;建议
保障就业是保障民生的基础。每天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沿海开放地区农民工回乡以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增加等因素,使当前的就业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现状
目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促进就业、保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满足当前各类市场主体的需求。
1.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管理缺乏科学性,覆盖面不大。目前,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服务、零售等第三产业,而对农业生产、装备制造等一、二产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无法获得而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优惠税种不多。同时,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在营业税、增值税等其它税种方面的税收减免力度不是很大,并且一些新办的中小微企业很难符合税收减免的要求,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不高。程序复杂。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很多从业者难以掌握有关政策。
2.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支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制订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策的系统性、整体不强,执行效果与制定政策时的初衷存在差距并且不易管理,难以全面发挥作用;二是公平性和效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大型企业比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受到重视,广大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地调动起来;三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还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税收优惠的政策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二、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1.合理扩展就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逐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更多类型的事业人员和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为企业减轻经营负担。
3.减轻中小企业经营负担。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规范政府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向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确保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减少各种行政性收费,深化税费改革,规范税务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加快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税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网络信息平台,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同步监控,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同时,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对涉税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公开,便于纳税人掌握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增加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