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且未申请过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或已申请过后遇职务职称晋升(申请晋升部分),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1998年12月31日(含)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教职工(不含1999年1月1日前已故教职工);
2.2022年9月前退休的教职工,本人职级比配偶职级高的(申请职级差部分);
3.1999年1月1日(含)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实物分房(房改房、承租公房、批地建房等)。
说明:符合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教职工以下简称“老人”。已故教职工(不含1999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办理,如有多名继承人,经公证以后委托其中一人办理。
(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参照标准
行政、技术职务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初级职称、一般干部、工人
70平方米
中级职称、科级
80平方米
副高职称、处级
90平方米
正高职称、厅局级
120平方米
(三)计算办法
1.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200元(每平方米补贴额)×应补住房面积差(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实物分房面积之差)
2.工龄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房改工龄+房改教龄×0.2)×5.16(年工龄补贴额)×应补住房面积差
3.配偶职级差住房补贴面积计算公式:
(1)如本人职级处级(90m2),配偶中级(80m2),家庭实物分房面积60m2,则职级差为(90m2)-(80m2)=10m2
(2)如本人职级处级(90m2),配偶中级(80m2),家庭实物分房面积85m2,则职级差为(90m2)-(85m2)=5m2
4.教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实物分房面积计算公式:
该教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建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房屋地段系数。
5.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经过必备申报流程后,将按对应职务职称的发放标准一次性补缴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注:办理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下载《(“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资料包填写申报。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对象
1.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过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2.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已购买专用房、经济适用房、按经济房价购买腾空房的教职工;
3.上述两类已申领过住房公积金补贴后遇职务职称晋升的教职工(申请晋升部分调整)。
说明:符合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条件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是对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人员的货币化分房的专有补贴,不同于全校教职工均有在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应职务职称的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每月发放标准
一般职工、初级职称
400元
科级、中级职称
500元
处级、副高职称
600元
厅级、正高职称
900元
(三)操作办法
1.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
新申请的教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经过必备申报流程后,将按对应职务职称的发放标准从2023年1月起缴存,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新人”教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一次性补缴自进我校工作次月起至按月发放前应发而未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2.申请职级晋升部分住房公积金补贴
职级晋升部分住房公积金补贴经过必备申报流程后,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将按晋升后现职务职称对应具体发放标准,2023年9月起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并补发职务职称晋升当月起至按月发放前应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差额,一次性补缴进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3.已购买专用房(含经济适用房、按经济房价购买腾空房的,下同)总额限发计算:
已购买专用房教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专用房均价—当年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折扣、工龄折扣)]÷2,教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如小于1200元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如大于1200元则按1200元计算。
(1)教职工所购专用房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如大于或等于1200元的:
如本人职级处级(90m2),则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为(90m2)×1200元;
(2)教职工所购专用房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如小于1200元的:
如本人职级处级(90m2),家庭购房已享受经济房价购买专用房面积80m2,则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为=80m2×所购专用房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2﹢10m2×1200元;
如本人职级中级(80m2),家庭购房已享受经济房价购买专用房面积90m2,则他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为=80m2×所购专用房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2。
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下载《(“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资料包填写申报。
三、特别说明的事项
3.根据省直房改办要求,必须对每位申请人的住房及住房货币补贴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材料,不可虚报或瞒报。如接到举报,对举报对象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进行暂缓操作,已经领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依法追回,涉及党员、干部的同时抄报学校纪检监察室。
5.以无房资格申请申领过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教职工,后因本人或配偶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专用房、按经济房价格购买腾空房的,购买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统一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限发。
6.根据浙商大总〔2005〕135号和2008年第36号校长办公会决议通知单精神,已预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予以扣回。
8.住房货币补贴申报流程: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住房货币补贴申报流程为:本人申请、材料递交→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初审、计算、公示→单位审核后盖章→报送省教厅审批→报送省直房改办审核、核算→报送省财政厅核定→发放补贴。
办理地点:下沙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师生之家15号窗口(周一、周四)
下沙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师生之家13号窗口(周二、周三)
桐庐校区综合楼219公共事务处办公室(杭州商学院教职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