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方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大方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及范围
本意见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全县29个乡(镇、街道)以及县外到大方县内稳定就业、居住且在城市规划区内(红旗街道、顺德街道、九驿街道、慕俄格古城街道、东关乡)无住房、无房产的已纳入我县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等)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一)申请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具有大方县城镇户籍的个人或家庭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3.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外)。
4.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赁住房的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转让他人超过2年(含2年)。
6.申请人因离婚在县城内失去住房需满1年以上(含1年)。
7.大方县辖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三年内)、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
8.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2)旧房已完全拆除;(3)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15㎡的搬迁家庭。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认定、公示,并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的,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9.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10.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准入条件
1.申请家庭人口认定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3.住房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其他要求
1.家庭成员中无商业门面。
2.家庭成员中无价值10万元以上的车辆。
3.家庭成员中无注册资金超过15万元的工商注册企业。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或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或取消住房租赁补贴
1.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2.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生态移民搬迁、农危改及其他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保障家庭有净增人口的除外)。
4.超过6个月未在申请所在地生活的。
5.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屡教不改的。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毕节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的。
7.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数、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8.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收入认定程序
由申请人向租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本人经济条件作出承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经济条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经认定符合租赁补贴收入准入线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其中无住房家庭,补贴比例为100%;对自有住房家庭,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予以发放补贴;对自有住房家庭,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不予纳入租赁补贴保障)。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租赁补贴标准按梯度分层次确定。个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户均租赁补贴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一)租赁补贴标准:鳏寡孤独、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有见义勇为行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普通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二)保障人口数: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三)补贴面积: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无住房家庭:人口数×15平方米。
(四)计算公式: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月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补贴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根据国家政策核定并适时调整。
四、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五、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材料:以家庭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以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四)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填写《大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任职录用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近一年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材料或近一年工资发放材料依据。
(七)申请人“大方县第三代社保卡”。
(八)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三)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租赁补贴动态审核管理
(一)符合保障资格的复核审查。每年第一季度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同时将补贴对象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每年第四季度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下一年度保障资格的审核,将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取消保障资格的处置方式。保障对象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属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并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八、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审核、公示、登记、补贴对象及资金复核,对保障对象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核实保障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及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低保补助标准,提供鳏寡孤独等证明材料,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核发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提供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任职录用文件、劳动用工合同、近一年工资发放材料等。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登记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信息。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户净增人员名单并核实认定。
其他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如残疾等级、见义勇为、计划生育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公积金缴存等证明材料。
九、监督管理
(二)加大宣传,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十、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方府办通〔2018〕157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