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分界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并不在于骗取的数额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三千至一万元。不能认为,骗取财政补贴未达该数额较大起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达到该数额较大起点的,构成诈骗罪。如果某一骗取财政补贴行为构成诈骗,即使未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即使骗取财政补贴数额再大,也不构成诈骗罪,只能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不能判处刑罚或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法律之所以对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与骗取财政补贴的诈骗犯罪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是因为这两种行为的本质不同:前者类似于民事欺诈,属于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即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与行政机关设立行政、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从而获取行政机关给付的财政资金;而后者属于侵权法中的欺诈,即行为人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以申领财政补贴为欺骗手段占有国家财政资金。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行为不同。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没有核心欺骗行为,行为的核心不是欺骗,而是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领财政补贴的申请,与行政机关设立行政法律关系;行为人申领财政补贴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欺骗只是申领财政补贴的辅助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诈骗犯罪具有核心欺骗行为,行为的核心是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人申领财政补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非法占有财政资金的手段。
2.主观目的不同。在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中,行为人确实从事可获取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申领财政补贴的目的系用于国家需要补助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骗取财政补贴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并不从事可获取财政补贴的活动,系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3.占有的根据不同。在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中,行为人通过与行政机关设立行政法律关系而获得财政补贴,其占有财政资金具有合法根据;只有在行政机关撤销给予财政补贴的行政行为时,行为人占有的根据才丧失。在骗取财政补贴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不能在行为人与行政机关之间设立行政法律关系,其占有国家财政资金没有合法根据。
4.对财物的处置不同。在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中,行为人将获得的财政补贴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支出,并不刻意逃避返还,其行为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在骗取财政补贴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骗取财政资金未用于可获取财政补贴的活动,而采用转移、隐匿、挥霍赃款等手段逃避返还,逃避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
5.可救济的途径不同。在一般的骗取财政补贴违法行为中,由于行为人并未逃避行政法律法规规制,国家的财政资金损失一般可以通过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等方式获得救济。在骗取财政补贴的诈骗犯罪中,由于行为人逃避返还骗取的资金,国家的财政资金损失通常无法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获得救济,不采用刑事制裁手段不足以遏制此类犯罪。
二、骗取财政补贴案件的政策把握
骗取财政补贴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只有准确理解、把握财政补贴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才能严格区分合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骗取财政补贴诈骗犯罪的界限,对案件作出正确认定和处理。
1.从宏观上理解和把握政策目的
符合政策目的的申领财政补贴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是,对某一申领财政补贴行为是否符合政策目的,往往产生不同认识。这是因为,有不少财政补贴政策规定是原则性的,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国家对某些事项的政策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在不同时期出台多个不同内容的政策文件;政府在执行财政补贴政策中也不是严格按照文件机械刻板地执行,有很大的灵活性,政策规定的享受财政补贴条件在具体执行中可以放宽。因此,某些表面上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领财政补贴行为,实际上并不背离政策目的。对此可以用两个事例加以说明。
二是农业部对农民跨省购买农机具并享受补贴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2014年9月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目标是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河北、河南等地农民借用山西省农民身份证,在山西购买农机具,并在山西省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主要原因是当地跨区作业现象比较普遍,相邻省份之间农民合作使用农机关系比较紧密,且当年山西省农机补贴资金指标较周边省市宽裕,基本能满足当地农民的购机需求,外省(外县)农民便通过业务合作关系在山西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购买了农业机械。我部认为,农民跨省购买农机具并享受补贴政策,有不合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讲,农机具还是在农民手中,还是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实惠最终落到了农民,符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达到政策目的,不宜简单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宜将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显然,农业部并没有纠缠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而是从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角度把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目的。
2.违反政策申领财政补贴不等于犯罪
3.落实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司法政策
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骗取财政补贴案件的认定规则
综合以上分析,骗取财政补贴案件审查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却未将资金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围绕这一问题,实务部门对骗取财政补贴案件的认定规则作了研究总结。
从实践情况看,对于上述认定规则还可作进一步细化:
1.符合申领财政补贴的条件,为了方便快捷地获得财政补贴,而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申领财政补贴。这种情形实质上符合政策目的,不属于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2.符合申领财政补贴的条件,而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获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的财政补贴。对此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属于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追回多申领的资金、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调整,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未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可以成立诈骗罪。
3.从事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申领财政补贴。对此同样可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未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可以成立诈骗罪。
4.不从事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而采用伪造材料等方法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予以非法占有。这是典型的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诈骗国家财政资金,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判断骗取财政补贴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除了审查行为人是否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外,还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规制,拒不返还骗取的财政资金,使得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进行救济。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都会有逃避返还骗取资金的行为,足以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少数情况,行为人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后,并不刻意逃避返还。例如,行为人虽然以申领财政补贴为名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将资金挪作他用,但有证据证明其打算选择合适的时机将资金投入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未采用挥霍、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的,应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阻却诈骗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