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网络交友为幌子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多发。如何在网络空间中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对该院近三年办理的“网络交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犯罪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网络交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现状及特点
2020年至2022年,临淄区检察院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29件43人,受侵害未成年人25人。其中,因“网络交友”导致性侵发生的案件21件30人,受侵害未成年人17人。
二是成年犯罪嫌疑人蓄意通过网络交友,线上实施猥亵或线下实施强奸。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交友结识未成年被害人,犯罪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网上猥亵,一类是线下见面强奸。网上猥亵是通过网络即时聊天工具,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借口,诱骗被害人发送裸照。线下见面强奸主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网恋欺骗型,犯罪嫌疑人在伪装身份、年龄等信息后,通过网络交友认识并欺骗未成年人,随后将未成年人骗至线下见面实施强奸;另一种是暴力胁迫型,通过网络交友同未成年人认识后约至线下见面,拍摄未成年人裸照后再实施强奸。
三是未成年被害人轻信网络交友,自愿发生性关系比例较高。前述“网络交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16名未成年被害人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有8名,其中自愿与犯罪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有9人。此类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正值青春期,在家庭关爱和其需求不能匹配时,会向同伴或其他人寻求理解、支持。犯罪行为人大多利用这一心理特点,在网络交友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嘘寒问暖,宽慰其负面情绪,伴随金钱等物质诱惑,逐渐消除未成年人的戒备进而实施性侵害。
二、“网络交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原因
二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护、防性侵害意识不强。第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仍停留在不能沉迷网络、上学不能使用手机、不能玩游戏等表层,没有真正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第二,因缺少学校和家庭教育的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和甄别能力,容易受一些不良或黄色信息的影响。有的可能因好奇、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模仿网络中看到的情节而引发犯罪,有的是因对性关系理解不正确或持放任态度,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而成为性侵害对象。
三是家庭教育缺位、监护不力。前述“网络交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均称,了解性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同伴或者网络,而家长均觉得孩子还小,不知道怎么和孩子谈论性知识。如刘某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深夜到女孩家中留宿并发生性关系,女孩的父母一无所知还坚称不可能,直到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提取到犯罪嫌疑人实施性侵的证据方才相信。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强网络监管。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平台形式、内容等方面的审查监管,对色情、淫秽等不良信息予以严肃整顿;对社交通讯软件重点排查,不断挤压犯罪空间。平台运营方要加大会员注册App监管,积极采用实名制管理;健全非法信息过滤机制,运用文字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净化网络环境。
二是提高网络安全教育、防性侵害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学校应当规范学生的网络使用行为,教育、引导学生之间不得随意加入网络聊天群,慎重担任网络聊天工具的群主和管理员,不任意添加网络好友,不随意拍摄、发布隐私部位照片、不轻易接受邀约等。同时,要加强防范性侵等自我保护和心理健康教育,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生讲授生理知识,邀请司法办案人员以案释法,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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