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条解释:婚姻制度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

本条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性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在一国之内,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必须与这些基本原则相一致,具体体现基本原则的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现代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page]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在结婚自由的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当事人双方应以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结婚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婚姻关系对双方和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也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办法。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在实践中,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非普遍行为,在婚姻自由中处于补充地位;但换个角度来说,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二者在婚姻自由制度中均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婚姻法有关结婚法定条件和离婚法定条件的规定,体现了婚姻问题上的自由和纪律的统一、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这些必要的约束,并不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而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切实保证。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实行真正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的本质,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我国法律除了明文规定禁止重婚外,还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重婚者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page]

三、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33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因而男女在法律面前理所当然应该一律平等,应当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最主要的根据和出发点。

《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对男女平等概念的高度概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既是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极其重要的标志。

建国后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现行《宪法》第48条第2款特别强调:“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同时婚姻法、劳动法等也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广泛的,贯穿在各章各节中,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1.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在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方面,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在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2.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讲。

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平等。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page]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姊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赡养的权利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政策,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占我国人口的一半,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发挥着“半边天”的作用,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但妇女由于在生理上不同于男子,有其特殊性,所以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干涉其人身自由,虐待、遗弃甚至残害妇女,剥夺寡妇的继承权、限制女儿的继承权等。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还从实际出发,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可以说,男女平等是一般原则,即男子有什么权利义务,女子也有什么权利义务;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则是特殊原则,只能是妇女独享的权利。

《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节中,都贯穿着对妇女特殊保护的精神,如在离婚程序方面,法律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而做出的规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例外的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利益方面考虑的,以保证处于上述特殊时期的妇女仍然有权要求离婚,结束痛苦的夫妻关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而法院判决的根据之一就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财产。

总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因此,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page]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建国后的两部《婚姻法》都作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并不能取代家庭赡养,绝大多数的老人还需要由子女赡养。目前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有所养日益成为社会问题。针对社会上个别对老人虐待、遗弃的现象,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强了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其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page]

1.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义务。

2.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家庭成员中,受遗弃和虐待的多为老弱病残者或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计划生育

根据《宪法》第25条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奖励与社会保障、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责任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其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23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41条规定:违反第18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的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

当前,在推行计划生育、进行新旧两种生育观的斗争中,我们应当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鼓励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在加强思想教育方面,除深人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政策和措施外,我们应当帮助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大力发展生产和福利事业,帮助他们破除封建、传统的生育观,树立和巩固新的生育观。

【实务难点】

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离婚自由,保证了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2.如何理解一夫一妻原则

旧中国剥削阶级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给广大妇女带来极大的痛苦,不仅破坏家庭关系,而且给子女的抚育和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对社会公德也是极为有害的。社会主义制度一下的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page]

3.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又一重要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它是区别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是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如何理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我国妇女虽然在各方面都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种种恶果,是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的。如果只讲男女平等,不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是不利于促进男女平等的。妇女肩负着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两副重担,在立法上对其权益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有关法律的共同任务。修订后的《婚姻法》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在有关条款中作了各种必要的规定,这在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上,表现的更为明显。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担负着赡老育幼的重要职能。敬老爱幼,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应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扬光大。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事业。我国《宪法》在第45条、第46条、第49条的规定中,列举了许多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立法措施。以《宪法》为依据,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加强对儿童、老人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任务。《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规定,都是以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为指导的。

5.如何理解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page]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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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浅析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伦理道德论文如在我国《宪法》第49条中,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里承认的就是配偶要求彼此忠诚的道德权利。“包二奶”的行为违背了道德权利,其不具有被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故也不具有结婚自由的法定权利。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作为犯罪而受法律制裁的,这里的道德推理就重要于法律推理。https://www.lunwendata.com/thesis/2015/35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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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历年真题16.刑法第 257 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告诉的才处理。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 A.委任性规则 B.准用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17.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条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 A.命令性法律规则 B.禁止性法律规则 C.授权性法律规则 D.义务http://shuoedu.com/article.php?id=72577
7.婚姻家庭法新论三.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今和内涵 二、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四、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及其实施 五、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的关系 第三节 一夫一妻及计划生育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与夫妻忠实的内涵 二.禁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1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