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整体体例采用了总分结构:第1章“一般规定”作为婚姻家庭编的一般性、总括性规定,主要规定了调整范围(第1040条)、基本原则(第1041条、第1044条)等内容,并通过增加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基本概念(第1045条)实现了婚姻家庭编整体内容的体系化和逻辑化;第2~5章综合整合了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以及收养等法律制度。其中,不同于原有的婚姻法,“家庭关系”章分节规定了“夫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一方面使得立法结构上更为完整、内容上更为周全,另一方面也突出强调了对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重视,体现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下对养老育幼家庭美德的弘扬。
婚姻家庭编充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更加注重保护婚姻家庭、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积极倡导家庭文明建设;在内容上进一步加强对婚姻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婚姻家庭中弱者之合法利益的保护,立足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努力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为主线,婚姻家庭编的完善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和谐、文明、友善: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婚姻家庭编在总则“一般规定”章中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第1043条)。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重要讲话的重要体现,也是遵循民法典第1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家教家风是指一家或一族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甚至世代相传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处世方法以及价值观的总和。良好的家教家风对内可以对家庭成员起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教育,对外可以树立良好的家庭形象,甚至影响其他社会成员。通过优良的家风,可以引导家庭成员修身养德、教化家庭成员爱国爱家、促进家庭成员互敬互爱,有助于建立并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和友善。
家庭美德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协调家庭成员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遵循的优良道德规范和准则,包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等等。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能够通过道德规范的指引逐渐培养并提升家庭成员的道德品质、美德,引导家庭成员向善向上,鼓励家庭成员民主持家、相互关爱、建立美满和谐幸福的家庭,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家庭文明建设包括家庭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建设。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不仅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费用和家务劳动,共同决定、参与家庭事务并合理分工,平等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还要求家庭成员在尊重其他家庭成员人格尊严、平等、独立和自由的基础上,相互之间要敬老爱幼、互助互爱,共同建设民主、温馨、幸福的家园。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婚姻家庭编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以及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正是基于家庭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通过将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和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倡导和引领文明和谐的家庭道德风尚;通过发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二、自由:保护家庭成员个体自由、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只有婚姻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在情感上相互依存、在生活上各尽其职才能维护幸福而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正如心理学家伯特·海灵格指出的,幸福的家庭有一个特点,即“每一个生命都得到肯定和尊重”。幸福和谐的家庭之突出特性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既相互依存又保有自由,既各尽其责又平等互助。基于此,婚姻家庭编在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文明、友善等家庭美德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个体(以及即将成为家庭成员的个体)的自由进行保护。
婚姻家庭编延续了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第1040条),并在具体规则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保护:
在保护结婚自由方面,婚姻家庭编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除了婚姻法第7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改为要求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因为,结婚自由是在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前提下,结婚双方对于缔结婚姻关系有着一致且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在知晓对方患病的前提下,一方仍愿意与之缔结婚姻的,法律没有理由加以禁止。换言之,患病与否不是婚姻无效的关键,问题在于另一方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就同意结婚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婚姻家庭编通过赋予不知情的另一方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实现了对结婚双方意思自治和结婚自由的强化保护。
在保护离婚自由方面,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离婚程序并强化了离婚的自由。例如,第1079条明确规定了诉讼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并增加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部分离婚案件“久调不判”问题较为严重(有的甚至起诉三次四次还有没有判离婚)的现象。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更好地保障其婚姻自由和自主权,婚姻家庭编对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增加了“分居又满一年”的客观标准,以辅助判断当事人是否确有无法调和的矛盾及离婚的意愿,在稳定家庭关系的同时更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三、平等:维护家庭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的家庭关系准则(第1055条)。这一准则不仅体现在前述对个体婚姻自由的同等尊重上,还体现在对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平等保护(规范)等诸多方面(第1056~1058条)。
婚姻家庭编之平等不仅体现在对平等的保护上,同样体现在平等规范上。例如,第1102条关于无配偶收养应满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规定,修正了收养法第9条关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这一性别差异的表述,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表述,就体现了社会性别平等的收养观念,以及对男女平等(包括平等规范)理念的遵从。
四、法治:以法律保障道德,德法共治,共同实现家庭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这是由亲属身份关系本质上的人伦性所决定的。在家庭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家庭人伦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其中,家庭伦理道德(尤其是家庭美德)发挥着莫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家庭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个人自由的强调的冲击下,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家庭关系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优良的家庭美德也在冲击和挑战下被淡漠。所幸,“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导道德风尚”。婚姻家庭编通过将中国传统优秀的家庭文明、家风美德传承上升为法律,作为指引婚姻家庭关系的导向性规定,德法共治,共同引导家庭成员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善友爱的家庭美德。
总之,婚姻家庭编在完善细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切实实地融入到了具体条款中。可以预见,通过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以及对自由、平等、法治的贯彻,婚姻家庭编将有效推动家庭成员构建和谐、文明、友善的家庭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