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三年来,承德市双滦区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逐年增多,呈多发性态势,2011年至2014年共受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6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1%,其中轻伤害案件占65.6%,重伤害案件占34.4%。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恶性暴力犯罪,此类案件大部分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如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妥善处理,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反之,则激化矛盾,危害社会稳定。为预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笔者对我院已审结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归纳梳理,分析出了这些案件的主要类型、特点和案发原因,进一步为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一、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类型

(一)亲朋、邻里矛盾引发型

亲朋、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琐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通道使用纠纷、通风采光纠纷等,彼此之间慢慢存有矛盾积怨,通常是一方在情绪激愤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拳脚相加,把对方打成轻伤,区区小事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案。如家住双滦区陈栅子乡化育沟村的被告人杨某,以被害人仉某某家大棚失火将其家草苫子烧毁未予赔偿为由,与仉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杨某将仉某某打伤。再如被告人潘某某因邻居许某某家修理房屋发出噪音,潘某某即制止工人施工,并与许家发生争吵、厮打,后潘某某将许某某的妻子打成轻伤。

(二)地域边界争端型

因宅基地、水井、田地、竹林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受侵害引起争执并发生口角纠纷,久而久之处理不当酿成故意伤害案件。如被告人王某某在偏桥子镇三家村,与被害人陈某前后院相邻居住,因宅基地权属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陈某殴打致伤。

(三)婚姻家庭纠纷转化型

由于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不同,家庭内部有了矛盾和感情纠纷,因不能正确处理而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如被告人应某某因妻子王某某的哥哥王某军、王某安到其家中,询问应某某夫妻二人闹离婚之事,应某某与王某军、王某安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厮打,遂持刀将王某军腹部、王某安左腿刺伤。再如被告人吕某与妻子赵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吕某用拳头殴打赵某某面部,造成赵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四)经济纠纷转化型

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频繁,风险也在不断加大,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愈发增多,一旦不理智处理,私自动用武力解决,就会引发伤害案件。如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原系朋友关系,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二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和怨恨。2013年6月27日15时许,二人相遇,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后鲁某某被打成轻伤。再如被害人万某某和其母亲在被告人赵某某处买鱼,双方因价格问题发生口角引发厮打。赵某某将万某某左耳鼓膜打穿孔。

(五)生活琐事转化型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因喝酒、娱乐等其他生活琐事与他人引发矛盾,从而产生伤害。此类案件也颇为多发。如被告人吴某某因打牌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吴某某用茶杯将沈某某的头、面部砸伤。

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故意伤害案件约有80%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此外,被告人酒后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所占比例较高。饮酒很容易导致情绪波动,酒后往往因为一点小事而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他人大打出手,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2、涉案被告人是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犯、偶犯,且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配合调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故意伤害案中多数被害人有过错,有的是被害人无端挑衅,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受害人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民事赔偿部分90%以上能调解解决。

4、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缓刑。

三、故意伤害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探析

(一)被告人法治观念淡薄

(二)一方饮酒致暴力事件频发

酗酒是罪魁祸首,被告人喝酒闹事,酒后伤人现象频发。笔者从调查研究的此类案件来看,发生矛盾的双方,60%的案件是矛盾的其中一方喝酒无理取闹造成的。人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绪易激动、乱发脾气、判断力与控制力不佳,对外界刺激敏感,非常容易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三)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贫乏

这是诱发此类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部分城市无业人员和农民的文化生活贫乏,生活单调乏味,为打发消磨时光,不少人经常性地打牌、喝酒、赌博,在酒精的作用或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的大脑往往容易激动和失去控制,因一点琐事就产生争执纠纷,发生打架斗殴行为,酿成故意伤害案件。

(四)基层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

(五)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当前,世风日下,社会正义风气普遍下降,人们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发现打架伤害行为刚发生时,绝大部分的人都是冷眼旁观,极少有人愿意出来劝阻或采取其他措施适时阻止,致使他人之间的互殴伤害行为升级。司法实践中,不少伤害案件都是因为围观群众不敢劝阻或制止暴力伤害行为,也不及时去报警,当事人双方矛盾得不到缓解,致使伤害案件出现。

四、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在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过程中,法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将纯属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而引发的伤害犯罪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引发的伤害犯罪区分开来;注意把有预谋、有准备的伤害与因琐事矛盾而一时激愤引发的伤害进行区别;要准确适用刑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把握好量刑问题。此外,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对被告人不能一味的强调打击,一方面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要重视对被告人的法制教育。与当地基层组织协调和落实好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社区矫正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二)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居多,而案件双方当事人大多系邻里、亲朋、老乡等关系,如果民事赔偿问题不及时解决,只一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对该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要尽可能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但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不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则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判,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及时作出判决,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慎用非监禁刑

非监禁刑罚虽然对被告人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但笔者认为,过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存在一些弊端,原因有两点:一是对部分被告人来说,虽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送到法院审判,但最终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而被判处非监禁刑,对他们来说,失去的只是部分金钱,名誉并没有因此受到多大影响,因此并不能受到深刻的教育。二是容易给社会造成一种误解,即伤害他人可以拿钱抵罪,不受法律的制裁,从而起不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因此,当前处理该类案件应慎用非监禁刑。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伤害后果严重的被告人,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应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对其他人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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