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口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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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口学研究70年

人口老龄化

影响

生育

生育率

人口

流动人口

人口流动

死亡率

中国人口

流动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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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社会主要分析人口要素变动的社会影响因素,以及这些要素变动的社会影响。整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是人口自然增长与社会,第二节是人口迁移流动与社会,第三节是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第四节是性别结构与社会。

第一节人口自然增长与社会

一生育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生育水平经历了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革命性转变,人口政策、市场经济、社会变革及文化价值观念的转变在生育率转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术界广泛认为,中国人口生育率经历了两次重要的转变。自新中国成立到1970年,除了自然灾害的3年,大部分年份的总和生育率高达6左右。第一次转变发生在1970年年初到1980年年初,总和生育率从6左右迅速下降到了更替水平左右,随后在1980年年初到1980年年底这一时期徘徊和波动;第二次转变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总和生育率进一步降低到更替水平以下,中国正式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进入21世纪以后,总和生育率依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在各种宏观和微观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下小幅波动。伴随生育率的转变,学术界出现了大量关于生育率下降的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

(一)第一次生育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是这一时期生育率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定量分析显示,经济发展水平高、工业产值和农业产值高的省区生育率普遍较低[※注]。此外,社会经济发展不仅单独作用于生育率下降,还通过计划生育间接对生育水平发生影响,使得人口政策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注]。然而,也有研究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从宏观着眼的,生育则是个人和家庭的微观层面的决策,因此社会经济发展不直接作用于生育率变化,而是通过一系列的中间因素,譬如妇女文化教育程度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家庭功能变化、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死亡率的下降等中间因素来影响生育率转变[※注]。

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有效促进了生育率转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不但在法律上与男性平权,在教育和就业等各方面都做到了事实上的平等。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中,中国妇女就业率高于世界上任何国家[※注]。妇女就业率的提高,一方面提高了女性的家庭地位,使女性在生育决策中拥有更多话语权,也启发了女性生育权利的意识和主体意识[※注];另一方面避免妇女陷入“怀孕—分娩—哺乳—再怀孕”的循环[※注]。一些实证研究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也证实了,未就业的妇女生育率明显高于就业的妇女[※注]。此外,也有观点认为两性地位平等,会减轻人们对男孩的性别偏好和对家庭规模的期望,从而减少生育行为的发生[※注]。妇女社会地位提高、就业机会增多、两性平等化的推进对于改变妇女生育观念,提高生育决策话语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不断完善,与养老有关的社会福利加强,免除了人们的养老忧虑,对降低生育率起到重要作用。在农村实行的“五保户”制度和在城镇实行的退休金制度和劳保制度,都让人们老有所依,减少了“养儿防老”的观点。对于孤寡老人,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举措都减轻了生育率下降的阻力,让人们敢于少生优生[※注]。

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及营养条件的改善,降低了婴儿死亡率,减少了人们的生育行为。在高死亡率的社会中,婴儿存活率较低,必须通过高生育率来降低丧子带来的一系列风险。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普及新法接生,开展妇幼保健,推广疫苗接种。这些举措对降低生育率起到重要作用[※注]。实证分析也证实了婴儿死亡率下降与生育率下降之间的关系[※注]。

(二)第二次生育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

市场经济发展是第二次生育率转变的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总和生育率的徘徊和波动期之后,在20世纪90年代初总和生育率开始了新一轮的下降,降低到更替水平以下。这一轮的下降具有深刻的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在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此外,在市场经济改革影响下抚育孩子的成本提高、城镇化加速和人口流动迁移增多也对生育率进一步下降起到重要作用。如果说第一次生育率转变是由人口政策为主要推动力的量变,那么第二次生育率的转变则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价值观念改变推动的质变。

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生育观念,对促进生育率下降起到重要的作用。马寅初在《新人口论》中将传统的生育文化列为生育率过高的主要影响因素。然而,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传统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荡然无存;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物质产品的不断丰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需求结构,人们对精神享受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注]。生育观念的转变在城乡间并不同步,20世纪80年代初,城乡生育观念出现了分化,城市普遍是优生优育的现代生育观,而农村生育观依然是“多子多福”的传统观[※注]。村落文化对农村生育率下降起到了抑制的作用,然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身份的独立将有利于改变村落文化造就的生育观念[※注]。许多学者将生育意愿的转变作为生育观念转变的重要标志,1990—2000年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均下降到了2左右。其中,城市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2以下[※注];农村生育观念的转变较城市晚,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末农村也有66%的农户在生育意愿上表明不想生育二孩[※注]。

人口迁移流动的增多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1990年开始,人口学界开始了流动人口是不是“超生游击队”的讨论。大部分的实证研究发现,人口流动对生育率下降具有正向的作用。市场为导向的社会经济变化,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安全和不确定因素增加,对外来人口的影响更大。迁移流动的妇女为了获取工作和向上流动的机会,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行为[※注]。对上海市流动妇女生育率的研究发现,流动妇女生育率低于流动前原住地的生育率[※注];1987年进行的全国74城镇人口迁移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各个年龄段,迁移流动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低于农村非迁移流动妇女[※注];另有研究显示,迁移流动人口的生育率不仅低于流出地农村非迁移流动妇女,也低于城市本地人口,同时远迁人口的生育率低于近迁人口[※注]。外出务工妇女不仅实际生育率较低,她们的理想子女数少于未外出妇女,初育年龄也大于未外出妇女[※注]。

市场经济改革对生育率下降的贡献和中介变量并不局限于以上展开讨论的几个方面,市场经济通过促进女性就业、提高人民教育和收入也对生育率下降产生较大作用。市场经济促进了农转非,妇女投入到第三产业中,对于改变妇女的婚育意愿产生影响[※注]。农民教育和收入的提高也促进他们生育观念的改变[※注]。然而,市场经济也有对生育率下降起反向作用的方面,如财产继承问题和家庭经济,加强了男孩偏好,提高了生育意愿;伴随旧社会保障体系解体,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农村可能会把多生多育作为养老的保障[※注]。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改革对生育率下降起反向作用的因素。

人口政策是否在第二轮生育率下降中发挥了作用这个议题,在1990—2000年第二次生育率转变期间也得到充分讨论。部分研究认为自1980年开始实行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对降低生育意愿具有“诱导性作用”,对生育率下降起到正向作用[※注]。然而,也有研究认为,部分地区“晚婚晚育加间隔”的二孩政策,而非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严格计划生育,对生育率下降产生了正向作用;实施这一政策的山西翼城县总和生育率反而低于山西总和生育率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注]。这一时期严格的生育政策对生育水平下降的影响不明显,生育政策需要转变[※注]。甚至有观点认为,1980年开始实行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没有起到降低生育率的作用,反而因为急于求成、阻力过大、执行不力造成了20世纪80年代生育率的小幅度回升和波动[※注]。

(三)21世纪以来低生育率的社会影响因素

婚姻家庭等多元及微观的社会影响因素对这一时期持续的低生育率状态产生了重要影响。伴随生育政策的调整,人口政策对生育率的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社会影响因素也是这一时期讨论的重点。经历了两次重大的生育率转变,进入21世纪以后,总和生育率虽然有小幅度的波动,但一直处于更替水平以下,并且接近国际上划分的极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1.5)。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总和生育率仅有1.22,这一结果引发了大量关于调查数据质量评估方面的研究,以及对真实生育率水平估计的研究。虽然总和生育率低到什么程度在学界存在争议,但总和生育率已经低于更替水平,中国已经步入低生育国家行列是一个既成的事实。在这一背景下,也涌现出大量关于低生育率的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相比第一、第二次生育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这一时期的研究更加多样化,更多从微观的家庭及个人角度出发,使用了更多的前沿理论模型和统计分析方法。

多元化的宏观和微观社会影响因素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探讨。首先,社会经济综合发展状况对生育率变动产生影响。人类发展指数越高的地区,总和生育率越低[※注]。其次,家庭关系及居住模式也是影响生育率的重要社会因素。从夫居的婚居模式,使妇女在家庭权利关系中处于弱势,需要通过生育建立起在婆家的地位,因此会增加生育二孩的概率;在从妻居的模式下,妇女拥有更多自主权和决断权,二孩生育概率降低[※注];丈夫分担家务劳动将明显提高女性初育风险[※注]。此外,诸多研究从高校扩招、房价、社会保障等角度研究了社会因素对低生育率的影响[※注]。

二死亡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死亡水平的变化经历了由高死亡率向低死亡率的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体系的完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对死亡率的迅速下降和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初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是死亡率下降最迅速的时期,称之为死亡率的快速下降期。新中国成立之初,人口粗死亡率高达20‰,婴儿死亡率高达200‰,人均预期寿命仅为35岁(在1950年年初迅速增长到50岁左右);到1978年,人口粗死亡率下降到6.25‰,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0‰以下,人均预期寿命增长到64岁左右。改革开放以后至今,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人均预期寿命继续增长,但速度放缓,这一时期我们称之为死亡率下降的减缓期。这一时期,人口粗死亡率基本保持在6‰—7‰,婴儿死亡率继续下降,到2015年下降到8.1‰,人均预期寿命增长到76岁以上。在不同的死亡率转变时期,各种社会影响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死亡率快速下降期的社会影响因素

从微观的个人及家庭特征研究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的群体差异,也是这一时期学界研究的重点。婚姻状况、教育程度、职业特征、母亲的职业特征是不同人群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存在差异的社会影响因素。未婚/丧偶/离婚的群体在各个年龄组的死亡率都高于有配偶的群体[※注]。教育程度高的群体死亡率更低。母亲的受教育程度高,婴儿死亡率也较低;母亲是文盲的婴儿,死亡率比母亲是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婴儿高7.5倍[※注]。国家机关、党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死亡率低于其他职业群体;脑力劳动者死亡率低于体力劳动者10‰左右。母亲是脑力劳动者,婴儿死亡率较低[※注]。由于性别偏好,女性婴儿死亡率高于男性[※注]。

(二)死亡率下降减缓期的社会影响因素

社会支持及参与对老年人死亡风险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首先,家庭支持降低了高龄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家庭支持既包括来自子代的生活照料、感情支持和经济支持,也包括来自配偶的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那些经常与子女有联系、在过去一年中得到子代经济支持的老年人死亡风险更低[※注];而居住模式由与子代同住变为不同住的老年人群死亡风险较高[※注]。来自配偶的家庭支持对老年健康长寿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部分的研究都表明,婚姻状况及婚姻满意度对老年人死亡风险有显著的影响,尤其是对男性老年人影响更大[※注]。丧偶初期,老年人死亡风险大增;长期丧偶的老年人死亡风险也高于有配偶的老年人[※注]。其次,社会支持和参与也是主要的社会影响因素。研究显示,宗教参与、参与正式的有组织的活动及非正式的个人娱乐休闲活动、家庭服务活动等都对高龄老人的死亡风险有显著的影响[※注]。

老年人死亡风险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问题,也有大批学者对此做了研究。较高的受教育程度、退休前的职业层次、享有养老金、居住在城镇等社会经济地位指标对老年人健康长寿有积极的影响[※注]。不仅当前的社会经济地位对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和长寿具有影响,生命周期中的其他因素,比如童年期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经历也会对死亡风险产生累积性的影响[※注]。虽然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和人均预期寿命方面存在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问题,然而近期有研究显示,这种不平等已经大幅度减小,且缩小不平等的进展极为迅速,已经大大超前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在健康投资方面的高效率,另一方面可能因为中国卫生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健康公平[※注]。

三人口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

(一)人口老龄化问题

(二)家庭规模及结构变迁

(三)性别平等化

生育率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性别平等化及妇女地位的提高。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教育的性别平等化上。根据资源稀释理论,生育率下降使得家庭中兄弟姐妹数量减少,从而使家庭中的教育资源流向女性。大部分的研究显示,兄弟姐妹数量越多,女性受教育年数相对男性越低;随着生育率下降,性别间教育不平等有所缓解[※注]。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教育的性别平等化,使得城镇女性多受0.71年教育,与男性受教育水平差异缩小[※注]。“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关于生育对妇女地位及性别平等影响的问题再度成为讨论的重点。研究显示,生育行为本身对女性工资率、就业状况有负面影响,每多生一个孩子女性工资率下降约7%,尤其对高教育程度、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女性及在国有部门工作的女性影响更大;此外,有35%的非农业劳动妇女曾因生育和照料孩子中断工作[※注]。由于公共政策中性别平等理念的缺失及对保障家庭—工作平衡、支持家庭发展方面的作用有限,“全面二孩”政策有可能会对性别平等化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人口素质及教育水平提高

生育率下降促进了人口素质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早在《新人口论》中,马寅初便提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人口学研究刚恢复之初的人口政策必要性大讨论中,也提到人口增长过快对中小学教育经费、师资、基本建设投资、教材印刷等带来了压力,影响了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中学教育普及,对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不利[※注]。在经历了两次巨大的生育率转变后,中国人口生育率降到了极低的水平,其对教育发展和人口素质提高的影响也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普遍的观点是,生育率下降对教育供给和需求均具有促进作用。从供给的角度看,生育率的变动使初等教育的对象规模缩小,减轻了教育压力;适龄人口数量开始下降,提高了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注]。从需求的角度看,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教育期望较高,投入更大,促进了对教育的需求[※注]。伴随人口转变,整体的教育水平及人口素质得到了提高。

由于生育率转变的城乡及地区差异明显,针对生育率下降对人口素质的影响,部分学者提出了“人口逆淘汰”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口自然结构的变化和文化素质的群体差异共同引发了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农村人口增长大于城市,农业省人口增速高于工业省。由于农村、农业省的整体教育水平低于城市和工业省,农村及农业省份人口比例的上升会导致中国人口素质下降[※注]。然而,相反的观点认为人口逆淘汰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假说。人口逆淘汰假定城乡人口封闭且没有流动迁移、农村生育率持续高于城市、农村人口低素质和低教育程度状况维持不变。然而实证数据显示,这三个假定均没有事实依据,城乡人口的健康素质和教育素质都在不断提升,人口城镇化的速度高于农村人口增加的速度,因此人口逆淘汰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出现[※注]。且统计资料也显示,计划生育政策20年以来,中国人口素质并没有出现下降,反而日益得以改善和提升[※注]。

四总结与展望

在生育率转变方面,社会因素及其变革引发了两次重大的生育率转变。1970年到1990年,中国人口经历了第一次生育率转变,在人口政策的推动下,总和生育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60年代的6.25下降到了更替水平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国人口经历了第二次生育率的转变,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推动下,传统的生育观念荡然无存,养育孩子成本提升,社会迁移流动的增加,促进了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使中国正式迈入了低生育率国家行列。在死亡率转变方面,宏观社会经济因素、公共卫生政策、社会运动等引发了第一次重大的死亡率转变,使中国人口死亡率在社会经济发展尚且不充分的情况下便完成了由高死亡率向低死亡率的转变。在此之后,微观的社会因素依然在推动中国人口死亡率下降和预期寿命持续提高。宏观及微观的社会影响因素推动了人口转变的进程,同时人口转变也反过来推动了社会发展及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迅速的人口转变所带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独生子女及空巢老人群体的产生及养老困境、性别平等化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口素质及教育程度的提升等社会影响及问题将对以后的人口与社会的研究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第二节人口迁移流动与社会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人口学家就对人口迁移与流动问题进行了思考。比如王亚南先生在其著作《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与人口问题》中提到,“人的劳动在任何社会阶段,都是极宝贵的财产,或财富的源泉,问题在于我们的社会制度,能在何种程度,允许对它的现有劳动力作合理的利用与安排”[※注]。劳动力合理利用与安排,其实就是人口迁移与流动的问题。王亚南认为,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可以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得到解决——迅速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迅速地使中国这个农业国变成工业国,使得人口和劳动力资源在区域和部门间得到合理分配。

遗憾的是,这些议题还未得到广泛深入的讨论,就遭到终止。由于历史原因,人口学学科经历了多年的中断。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学术界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气象。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中国的人口迁移与流动问题的讨论广泛地开展开来。进入21世纪以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形成了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人口迁移与流动研究具有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首先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两个概念的定义进行辨析。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高度统一,对于“人口迁移”概念的定义比较明确,即改变常住地的永久性迁移[※注]。计划经济时期的人口迁移大都是行政指令性的,如组织集体移民开垦边疆、工业布局调整带来的职工及家属随迁、干部下放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人口迁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办理了户口迁移变动手续,二是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注]。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城镇农贸市场和乡镇企业得到初步发展,随之出现行政指令性人口迁移之外的、自发的、暂时性的人口流动。“人口流动”的最大特征是没有改变常住地,且并未发生户口所在地的变动,具有离别复归、双程往返的特征[※注]。

可以看出,上述学者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两个概念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户口所在地是否发生变动”。这个标准直至今日仍然被学者们继续沿用,即我们今天所说的是否“人户分离”。可见,在今天看来是一个非常简单且普遍使用的标准,在改革开放初期,自发的“人口流动”悄然出现时,人口学家们敏锐的眼光就捕捉到了这一新事物、新现象。“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还体现出阶段性和过程性。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户籍制度的放开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是以带有行政指令色彩的“人口迁移”为主;而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的“人口流动”出现并且其规模逐渐扩大,成为改革开放后几十年里最主要的伟大历史进程之一,同时也对中国社会的快速变革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人口迁移与流动的基本态势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人口迁移与流动经历了短暂的自由流动后,以1957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制止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和1958年年初以主席命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进入了严格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人口的迁移与流动以行政指令和政治运动为导向的时期。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后,1984年国务院正式发出通知,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到城镇务工和经商,对人口自由流动的政策限制才有所转变。

(一)计划经济下的人口迁移

由于中国的人口学学科经历了多年的中断,20世纪80年代学科恢复以后,一些知名的人口学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人口迁移做了总结与分析[※注]。他们对新中国成立后前30多年来国内人口迁移的阶段、特征、模式、背景、成因以及展望都做了分析。

1.计划经济下人口迁移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来的人口迁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注]。

(1)第一阶段(1949—1957年),人口自由迁移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和东部沿海人口稠密地区的数以千万计的农民沿着传统移民路线自发迁往东北、内蒙古、西北边疆诸省(自治区)开垦开荒,同时由于工业建设的需要,政府从农村征调数以千万计的劳力进入城镇,并吸收大量自发进入城镇的农民就业。1951年和1953年国家先后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迁出迁入只要求办理手续,未提出任何限制。在迁移方向上是内地农村人口迁往边疆农村的传统路线与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兼而有之。在迁移形式上则是自发性自组织迁移与计划性有组织迁移两种形式并存。

(2)第二阶段(1958—1978年),限制人口迁移时期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增长迅速。城镇企业无法完全吸收源源流入城市的大量农民,于是政府在1953年、1954年和1957年先后三次发出指示,劝阻农民流入城市。由于“大跃进”失利,国民经济被迫调整,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城镇企业无法继续大量吸收农村劳力。城镇粮食供应、住房、交通、就学、就医等已很紧张,于是改“自由迁移”政策为限制人口迁移政策。1958年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出。由于自然灾害和经济困难,国家把精简的数以千万计的城市职工遣返农村。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数以千万计的知识青年陆续前往农村插队落户,数以百万计的国家机关干部下放农村劳动。这个阶段人口迁移的特点是,“自由迁移”政策终止,代之以“限制人口迁移”政策。

(3)第三阶段(1978—1984年),人口迁移政策转变时期

1980年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兴起,相当数量的农民转入集镇务工经商。为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准许自筹资金、自理口粮、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农民及其家属进入城镇务工经商。这是中国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自发迁入城镇26年以后所做的政策调整,即准许有条件的农民迁入集镇。但事实上务工经商的农民进入的不只是集镇,许多城市准许农民前去设摊开店,居住在城市1年以上的事实上的迁移者到处都有。

2.计划经济下人口迁移的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前30多年来的人口迁移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迁移和流动有所不同[※注],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人口迁移受国民经济社会计划的制约。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对于整个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有计划(包括间接计划)的安排和调配。国家每年招收职工,召集兵员和士兵复员,大专学校招生和分配等。该数额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物质保证的可能制订的,所以国民经济社会计划对于人口迁移的流量流向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第二,人口迁移受城市发展政策的制约。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政策。除去计划调动和户口管理条例允许的某些情况以外,农村人口不经许可不能随意迁入城镇,而城镇人口不经允许也不能随意迁入其他城镇。其时存在着农民涌入城市谋求职业的潜在趋势,也存在着农业人口向工业人口的转变,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变趋势。但是为了避免大城市的无限膨胀,政府采取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并引导农民进入县以下小城镇或就地转化等政策措施。

第四,人口迁移受政治运动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国家政治运动频繁,也曾引起城乡人口不正常的迁移。“文化大革命”期间,1000多万青少年学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或分配到建设兵团、国营农场,数百万机关干部和知识分子下放农村参加劳动。动乱结束以后绝大多数又先后回归原地。10年内1000多万人口形成一个城乡之间的迁移大往返,这种人为的政治运动造成的人口迁移大变动,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持续发展。

(二)市场经济下的人口流动

段成荣等通过梳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发现,中国的人口流动在改革开放后的40年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仍在继续。这一转变过程不仅涉及结构转变、流动原因转变等,同时也包括了教育结构和民族结构等更为丰富的内涵,是全方位的转变[※注]。

1.市场经济下人口流动的规模与结构变化

流动人口规模经历了长期增长,近年来步入调整期。中国流动人口的规模经历了从快速增长到稳定增长的转变。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业制度的变革,大批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20世纪90年代以后至21世纪初期,随着沿海城市的发展以及对劳动力需求的日益增加,中国流动人口的数量急剧上涨。2000年,流动人口总量超过1亿。此后,一系列有利于人口迁移流动的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流动人口规模的继续扩大。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高达2.21亿。进入2010年以来,流动人口增速步入相对调整期,年均增速降为2%,并且从2015年开始,流动人口在增速下降的同时规模也开始减小。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7亿,比2014年下降了约600万,2016年和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规模也在前一个年份的基础上分别下降了约100万人。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的规模发展结束了此前一路增长的时代,近几年在波动和调整中保持基本稳定。

流动人口中老年化趋势明显。人口迁移流动对年龄有高度选择性,总体来讲,中国流动人口始终以劳动年龄人口为主,儿童人口和老年人口占比相对较少。1982年以来,流动人口中劳动年龄人口不断增加,16—59岁人口比重从1982年的53.3%增加至2015年的84.1%。与人口红利的来临和逐步消失基本同步。16—44岁青壮年流动劳动力占流动人口比例先升后降,与此同时,流动人口中年化趋势明显,45—59岁人口占比在2000年以来快速上升。伴随着中国人口整体年龄结构的老化以及生育率下降所带来的少子化,流动人口的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和年龄中位数都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比重逐步下降。

流动儿童规模快速增长,2010年以来稳中有降。与流动人口规模的增速相似,中国流动儿童规模也经历了从快速增长到稳中下降的转变。从总体规模上来看,流动儿童的总量从1982年的254万增加至2010年的3581万,而后有所下降。2015年,流动儿童的总量为3426万,较2010年下降了155万。这与全国流动人口规模的变动方向形成对比。从年龄构成来看,流动儿童的年龄构成主体由小学教育阶段转变为义务教育后阶段。2010—2015年流动儿童规模的下降主要源自整个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全国儿童人口的总规模在2010—2015年有所下降,从期初的2.79亿降至2.71亿,减少了800多万。

2.市场经济下人口流动的城乡与区域变化

城—城流动显著增加,并将继续增加。2000年以来,乡—城流动人口呈现出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而城—城流动人口则持续增加,尤其是在2010年前后加速增长。具体来说,乡—城流动人口占比从2000年的52.2%增加到2005年的61.4%,进一步增加到2010年的63.2%,而后下降到2015年的48.9%。城—城流动人口的占比则从2000年的20.8%持续增加到2015年的37.9%。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来自小城镇和中小城市的高学历人口为寻求就业和发展机会参与到城—城流动的进程中。

跨省流动快速增长后回调。1990年至今,流动人口的主要迁移方式仍为省内流动,但占比有所下降。跨省流动自1990年以来加速增长,在2005年达到顶峰以后开始回调。具体来说,1990年流动人口中接近3/4为省内流动,跨省流动的占比仅为26.1%。1990—2005年,跨省流动人口的比例迅速增加,2005年跨省流动人口占比达到峰值,为46.1%。此后,跨省流动比例逐渐下降,相较于2005年,2010年跨省流动人口占比下降了3.5个百分点,随后5年又下降了3.2个百分点。

二人口流动的成因分析

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包括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经济因素受西方学术界影响,以“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为主。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运用这两个理论对中国人口流动的经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此外,经济因素之外的社会因素对人口流动也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影响(促进作用),也包括消极影响(阻碍作用)。

(一)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

受国外“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的影响,国内学者最初在解释流动人口成因时是从经济因素来分析的。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提出了系统的人口迁移理论——“推拉理论”。“推拉理论”把影响迁移的因素分为“推力”和“拉力”两个方面。前者是消极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促使移民离开原居住地;后者是积极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吸引怀着改善生活愿望的移民迁入新的居住地。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并存着农村中以传统生产方式为主的农业和城市中以制造业为主的现代化部门,由于发展中国家农业中存在着边际生产率为0的剩余劳动力,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能够促使二元经济结构逐步消减。

国内学者当中,陈吉元和辜胜阻是“推拉理论”的代表。陈吉元认为农民失业率高和城市收入高形成推力和拉力促进农民进城[※注],而辜胜阻和简新华认为由于中国农村实行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联产承包制,农村推力相对小,中国农村的流动人口迁移模式以拉力占主导地位[※注]。此外,黄平提出“生存理性”的观点,认为中国农民在自己所处的特定资源与规则下,为寻求整个家庭的生存,首先选择并非最次的行为方式[※注]。蔡昉提出的劳动力剩余理论是对二元经济理论的本土化解释,认为中国农村的农业生产部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和隐性失业,他们不得不到外面寻找就业机会和出路[※注]。这些都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

除了经济因素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外,学者们同时发现,经济因素之外的社会因素对人口流动也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社会因素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分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

(二)促进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

促进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资本(血缘、地缘关系)、普遍贫困,以及针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多元化动态建构因素。

1.社会资本对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

2.普遍贫困对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

孙立平提出普遍贫困理论,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并不仅仅是因为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过剩,农村普遍的贫困才是外出的根本动因[※注]。孙立平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增长带来了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联度是很高的。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导致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这说明,在经济增长的成果和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经济增长和社会状况的改善之间,出现了裂痕。农民、农民工、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这三部分人并没有从快速的经济增长中获得好处。换句话说,在贫富分化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一部分群体脱离社会结构,或者说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这就是社会的断裂。孙立平认为,弥合社会断裂至少是以三个社会条件为前提的:一是相当高的城市文化水平;二是农村人口收入的普遍提高;三是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因此,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其摆脱自身贫困的必然选择,也是弥合社会断裂的必要之举。

3.多元化的、不断建构与重构的促进因素

(三)阻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

阻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产生的社会屏蔽功能,以及贫困文化与亚社会生态等。

1.城乡二元结构对人口流动的阻碍作用

陆学艺认为,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注]。自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城乡分割的制度,到20世纪末形成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在经济层面,在所有制及流通、交换、分配、就业、税赋等方面,对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政策都是不同的。甚至许多公用产品的价格和供应方式都不同。在就业方面,政府的劳动部门,只管城市劳动力的就业,而没有管理和安排农村劳力就业的职能。在社会层面,在教育、医疗、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养老、福利等方面,对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政策更不同。如教育,同是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城市中小学的教育设施由政府拨款建设,而农村的中小学,则要乡村筹集资金来建设,所以教育集资成为农民长期以来的一大负担。如今,在就业、社保、福利、教育等方面,城乡差距已明显减小,但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没有彻底消除,对人口自由流动的限制仍然存在。

2.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具有社会屏蔽功能

3.贫困文化与亚社会生态对人口流动的阻碍作用

朱力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对城市的认同和融入,因为它加强了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亚社会生态环境,保留了小农意识与贫困文化[※注]。大多数农民工的社会交往圈子通常局限于同类之中,形成了“城市中的村庄”与“城市中的老乡”这一特殊的居住场合与社交圈,使农民工与市民减少了互动的广度,而经济社会地位、语言文化的差异,使农民工与市民缺少生活中的感情性互动,降低了相互沟通与交流的深度。农民工的文化适应力弱与城市的排斥力量迫使他们固守在狭隘的交往圈,客观上形成了社会隔离状况,使农民工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成为客观上的“城市中的村民”。而“村民”心态使农民工对城市无法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只有自卑的“陌生人”的感觉;而“过客”心态使农民工思想上对城市先进的新事物、新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不是主动地接受,而是被动地适应。

三人口流动的影响与后果

人口流动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既包括积极方面的,也包括消极方面的。本节重点考察人口流动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两方面来看,人口流动对流入地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问题;人口流动对流出地带来的影响主要是人口外流后导致的空巢化与留守人口问题。

(一)积极后果与消极后果

人口流动对经济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带来了影响,总体上说,人口流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正向的。首先,人口流动促进了经济增长。20世纪80年代初之前,人口流动受到限制,人口和劳动力被严格划分为城市地区的工业人口和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80年代中后期,人口流动放开,中国经济开始快速增长。在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确立,尤其是21世纪中国加入全球经济体系以后,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大量农业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中国的经济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同时,经济增长也促进了人口流动。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就业机会,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涌向城市。其次,人口流动减弱了社会不平等与贫富分化的程度。在人口流动受到限制的时期,农业部门的劳动回报远低于工业部门;人口流动开放以后,农业劳动力可以相对自由地进入工业和服务业部门。农村人口可以相对自由地在不同产业部门间进行选择,从而获取了比以往只从事农业生产高许多的劳动回报。这对减弱社会不平等与贫富分化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

人口流动的主要社会影响之一就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的社会融入问题。许多学者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设计了测量社会融入的维度[※注],大都认为应当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

1.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类型与过程

2.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主要特征

杨菊华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有差异性、分层性、社区依赖性和互动性等特点[※注]。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差异性表现在不同维度的融入进程并不同步。文化和心理融入水平较高,经济和社会的融入水平较低。与文化和心理这类个体主观可控因素不同,经济整合和社会适应(尤其是前者)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受制于政策环境、就业市场、主观态度等。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分层性表现在城—城流动人口融入水平超过乡—城流动人口。前者经济整合优势凸显,社会适应次之,心理认同再次之,文化习得的优势最小。城—城流动人口的文化融入低于乡—城流动人口,表明城—城流动人口体现出来的文化优势实则是其他要素的作用,而非户籍性质带来的。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社区依赖性表现为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社区活动和政治参与,其对流动人口的开放程度显著影响他们的融入程度。这再一次证明,融入并非流动人口单方面的事情,融入的实现既需要流动人口自身不懈的努力,也需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互动性既可推动,也可阻碍融入进程。互动表现在多方面:如流入地与流出地的连接、流动人口与本地市民的连接。

3.影响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因素

(三)空巢化与留守人口问题

人口流动对于流入地(主要是城市)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而对于流出地(主要是农村)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农村地区村庄的空心化和农户家庭的空巢化。关于村庄空心化和农户家庭空巢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注]。

第一,土地资源浪费和农业发展受阻。大量青壮年农业劳动力离开,农业生产变得日益粗放,农地抛荒问题日益严重;同时,农村常住人口大量减少,村庄房屋空置问题严重,宅基地废弃造成资源浪费,这些都不利于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农村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面临挑战。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地区基层治理的主要方式,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使得农村地区人力资本流失严重。基层选举参选率降低,参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对农村基层治理和社会建设带来挑战。第三,农村留守人口问题。外出务工人员以青壮年为主,老人和小孩留在家乡成为留守人口;此外,年轻女性婚后为了照顾子女也会选择阶段性的回乡留守,子女过了哺乳期后又会选择性外出。这三类人口被形象地称作“三八六一九九”人员。

1.留守妇女问题

2.留守儿童问题

留守儿童在教育、行为及交往、心理及情感、人身安全等方面面临不利的影响[※注]。在留守儿童教育方面,不同研究者得出的结论差异较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留守对儿童教育有着比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影响甚至有正面影响。在行为及交往方面,留守儿童缺乏与父母交流的机会,也不能直接依赖父母解决问题。所以,当他们遇到问题时,常常要自己去解决。由于不能得到父母的正确指导,行为上容易出现偏差。在心理及情感方面,留守儿童由于亲子分离,情感和人格发展受影响。常常有一种孤僻的心理,表现为沉默寡言、喜欢独来独往、我行我素、胆小、自私、不合群。在人身安全方面,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力或有效的监管、保护,容易产生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问题,包括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以及自己行为失控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在对策上,有学者提出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改变优质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开办寄宿制学校等措施[※注]。

3.留守老人问题

留守老人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着不利的影响[※注]。多数研究结论表明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方面的影响是积极的,但也有研究结论并不乐观,指出了留守老人从外出子女经济支持中获益程度的不稳定性和差异性。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料需要以空间距离的接近为基础,而外出务工导致两代人的分离,因此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子女的乡城迁移不仅减少了留守老人在日常生活、安全和医疗方面得到的照料,还增加了留守老人的劳动负担强度。孝顺愿望实现的断裂、联系不方便、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和为老服务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福利与养老机制不健全等都是导致留守老人照料问题难的因素。子女外出会导致两代人观念上的差异扩大,使得彼此之间的感情纽带变得松懈,由此可能会带来代际隔阂的增大和子女孝道的弱化,直接影响老人的家庭地位及养老质量,导致农村留守老人精神慰藉的缺失。但同时,外出人员给家里提供的钱和物品等经济支持能使留守成员在村里的地位相对提升,生活有较大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子女外出给留守老人带来的孤独感。

第三节人口老龄化与社会

一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发展脉络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9年。这一阶段可以称为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探索和奠基阶段。这一时期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从无到有,研究主题不断丰富,研究领域不断拓展,最终使社会影响研究成为人口老龄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需求

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十分广泛,包括社会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政治、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从现有研究来看,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两个方面,这里重点回顾关于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

(一)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

关于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影响的理论分析,总体上学者们都认为人口老龄化会给养老保障制度带来压力,但对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则有较大的争议。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第一个视角是从养老金收益的角度出发,多利用世代交叠模型,分析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谁的收益性更好,从而判定在人口变化的条件下两种养老金模式的适用性问题。柏杰通过对“艾伦条件”进行改进,建立无限期的世代交叠模型分析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帕累托有效性问题[※注]。柏杰的分析认为,当人口结构年轻,赡养率较低时,现收现付制具有优势,反之则实行基金积累制具有优势。李军利用两期世代交叠模型分析后也认为,在老龄化程度处在相对较低水平时,现收现付制具有相对好的养老金收益性,因为这时相对少的现期老人可以享受相对多的劳动力供款,从而可以得到相对多的人均养老金水平[※注]。但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收益会随着劳动力比重的下降而不断下降,因此当人口老龄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基金积累制可能是相对有利的制度选择。

第三个视角则是从养老金制度对老人的实际保障水平角度出发,将年轻人和老年人的代际分配关系看作对产品的分配,进而分析在人口老龄化情况下不同养老金模式对于保障老年收入水平的差异。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袁志刚等[※注]认为人们夸大了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好处,人口风险(人口老龄化)会影响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两种养老保障体系,只不过现收现付制对人口风险更加直接、更加明显。

最后来看从隐性债务角度出发的实证分析。隐性债务关系到养老体制的支付义务,一些研究对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进行了测算,由于计算时点和计算方法等的不同,结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房海燕计算的1997年中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规模为17998亿元[※注]。周渭兵计算的1998年年底中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规模为36632亿—47011亿元[※注]。谭湘渝测算的2001年中国隐性债务总额为93921亿元[※注]。贾康等将隐性债务定义为支付给“老人”的基本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假设1997年年底为旧制度的终止年份,计算出2007年的隐性债务为1.08万亿元[※注]。彭浩然等测算了封闭和开放系统下的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隐性债务规模,基于不同的利率、工资增长率等条件,测算了不考虑扩面时和考虑扩面时的隐性债务规模,给出了债务规模的区间[※注]。

(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

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需求的现状,一般是基于全国或区域性的老年人微观调查,主要分析养老服务需求的特点、差异等。在全国性调查数据上,一项重要的调查是“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抽样调查”,该调查由全国老龄办委托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分别于2000年、2006年、2010年、2015年开展了4次。基于调查数据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如养老意愿[※注]、健康状况与卫生服务[※注]、生活照料[※注]、养老服务需求与利用[※注]等。第四次调查数据开发课题报告汇编已正式出版,其中有多个课题涉及养老服务需求与利用问题,如“老年人健康及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研究”“中国城乡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状况研究”“基于需求侧的老龄产业发展状况、问题及对策研究”“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困境与对策研究”“医养结合与养老体系建设研究报告”等[※注]。

基于区域性调查数据的研究也较多。这些研究一般调查样本量较小,基于某一特定地区,有的甚至是基于特定地区的特殊老年人群体。区域性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涉及的地区非常广泛,如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西安、武汉等城市,四川、山东、湖南、甘肃、新疆等省(直辖市、自治区)。对特定人群的研究涉及异地养老、候鸟老人、独生子女父母、失独老人、少数民族老人、贫困老人等。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在不同范围以不同程度揭示了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三总结与展望

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正是在时代的召唤之下,在现实的推动之下,通过不断夯实数据基础、不断完善研究方法、不断拓展学科领域、不断补充研究人员,取得了今天的研究成果。展望未来,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是要继续拓展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回顾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研究,还是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两个方面,关于社会治理、社会心理、社会关系等其他社会影响的研究还相对较少。以社会治理为例,杜鹏和王永梅总结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老龄化社会治理的问题、成就和现代化路径[※注],就老龄化的社会治理本身进行了很好的梳理和总结,实际上,人口老龄化可能会对整个社会治理结构、社会关系等产生影响,这些都需要未来进一步研究。

第四节性别结构与社会

自1999年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结构问题愈加凸显,其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SexRatioatBirth,又称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现象是性别结构失衡之中最突出、最基本和最关键的问题。出生性别比通常指某一特定时空范畴内,某一人口出生的男婴数与女婴数之比,并以每百名出生的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来表示[※注]。根据国际上长期广泛的观察,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应该为103—107[※注]。一般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调受到某种或某些特殊的生物或社会因素的影响,同时,失调的出生性别比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注]。

一性别结构失衡状况

(一)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的出生性别比概况

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为我们观测和分析中国出生性别比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1982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已经偏高,达到了108.5,超过了103—107的公认正常区间。1982—200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1990年和200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到114.2和118.6。2000—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出现了下降的迹象,出生性别比由118.6小幅降至118.1。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显示了“孩次越高出生性别比越高”的特点。1982—2010年中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与整体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2000—2010年除了第一孩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之外,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都在下降(见表4—1)。

表4—1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中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

分城乡看,1982—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状况呈现出由农村向城镇逐渐蔓延的趋势。1982年,与103—107出生性别比正常区间相比,城、镇与乡村出生性别比属于轻微偏高。1990—2010年,城、镇与乡村出生性别比都在逐步升高(见表4—2)。

表4—2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中国分城乡的出生性别比

表4—2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中国分城乡的出生性别比续

(二)学术研究中的出生性别比变化概况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0—2岁分年龄性别比分别为104.88、105.58和106.59,出生性别比已开始朝着正常方向发展[※注]。据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显示,中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出生性别比,除个别年份出现过随机波动外,均处于正常值(106左右)范围[※注]。

进入20世纪80年代,出生性别比开始升高。早在1981年,中国少数省份和地区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1981年出生性别比为108.5,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1986年出生性别比为110.94,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显示1987年出生性别比为111.0,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0%汇总资料给出的1989年出生性别比为113.8[※注]。整个20世纪80年代,中国出生性别比呈现缓慢升高态势,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存在城乡、地区和民族差异[※注]。自1985年以来出生性别比数据持续偏高,并出现了胎次增高出生性别比随之增高、农村出生性别比高于城市的特点[※注]。

2000年以后,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状况继续恶化。200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已经表现出第一孩次就失衡,而第二孩次及以上失衡更加严重的特征[※注]。2000年以来纯女户生育性别比升高到190以上,纯男户生育性别比下降到90以下[※注]。2000—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状况在四个方面表现出“扩散”状态:从汉族向少数民族扩散、从乡村向城市扩散、从高孩次向低孩次扩散、从受教育程度低的妇女向受教育程度高的妇女扩散[※注]。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整体趋高并在地市行政层级蔓延,一孩出生性别比失常在城乡、地区、不同受教育程度和不同代际女性间表现出趋同特点[※注]。出生性别比偏高从东部、中部扩展到西部,从沿海逐步向内地扩展[※注]。

概况而言,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初露端倪,90年代已经十分明显,进入21世纪后出生性别比失调呈现出趋于稳定并开始下降的迹象。2010—2015年中国出生性别比由117.9降至112.6,下降明显[※注]。

二性别结构失衡的社会影响因素

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原因的研究很多,但是绝大部分研究强调了男性性别偏好及传统生育文化、计划生育政策和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及产前性别选择性流产三大方面因素的重要作用。

早期研究成果非常明确、具体地指明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逻辑[※注]。第一,生育观念或性别偏好与生育政策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中国人几千年来流行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大多数城镇居民只生一孩,多数农民只生二孩。当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农村与城镇夫妇计划内或计划外生二孩或二孩以上时,倾向于选择男性。”第二,经济社会发展为解决矛盾提供了技术载体:“1980年代初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大大解放了中国的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科学技术水平都迅速提高,同时亦使B超性别鉴定的技术设备成为现实可能。商品经济,赚钱致富大潮不但使欲做产前性别鉴定者有经济能力支付送钱送物走后门的费用,也使B超诊断仪使用者见钱眼开而置法规条例于不顾。”这一研究与解释的整体逻辑基本没有被后续研究成果进行实质性突破[※注]。

尽管现有绝大部分研究文献都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但是,从分析便利角度考虑,以下采取分原因类别的方式进行分析论述。

(一)文化:“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

绝大多数现有文献并未区分生育文化、生育观念、性别偏好、性别歧视等概念,相反,这些概念经常被不加区分地放在一起进行解释。这些概念至少可以分为由高到低的三个层次或类别:生育文化或生育观念,性别偏好(包括男孩偏好或女孩偏好),性别歧视(包括溺弃女婴和歧视未生出儿子的女性)。

1.生育文化与生育观念

2.性别偏好——男孩偏好

在解释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所有因素里,性别偏好是被提及最多的概念,也是更加偏向行为层面的概念。第一,性别偏好主要是男孩偏好、重男轻女,男孩偏好有其现实客观原因。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还普遍想要男孩,这不仅仅是由于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婚姻家庭制度下,许多家庭客观上需要有男孩[※注]。第二,性别偏好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不是必然的,而是有条件的。性别偏好本身并不能对出生性别比的升降产生直接影响[※注]。男性偏好在无人为干扰的自然状态下,对总体出生性别比不会产生任何异常影响[※注]。第三,低生育率或生育率下降是性别偏好影响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条件[※注]。第四,男孩偏好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根本性的直接内在动因或重要诱因。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攀高、严重偏离正常值范围的根本性的直接内在动因是现实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下依旧强烈的生育男孩偏好[※注]。男孩偏好往往被认为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重要诱因[※注]。

3.性别歧视——歧视女性和没有生出儿子的女性

性别歧视是更加微观的、具体的行为,从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来看,性别歧视可以被看作是性别偏好的相反方面。第一,性别选择性流产。产前性别测定技术的出现打开了一种新形式的性别歧视的可能性,那就是通过产前性别鉴定进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性别选择性流产主要是保留男孩、流掉女孩,这是男性性别偏好和女性性别歧视的典型表现[※注]。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客观上人们已不再能够通过多育来满足拥有男孩的愿望,而选择性人工流产可以尽可能满足人们对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性别构成的需求[※注]。第二,歧视没有生育儿子的女性。据全国妇联1990年的中国第一期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妇女反映她们所感受到的种种歧视中,最严重的是由于没能生儿子而受到的歧视,而这一点在农村尤其如此[※注]。第三,瞒漏报女婴和溺弃女婴。严格来讲,瞒漏报女婴和溺弃女婴跟出生性别比没有任何关系[※注]。如果产前性别选择性流产是“事前”歧视,那么瞒漏报女婴和溺弃女婴是“事后”歧视。

(二)制度:生育控制政策

针对计划生育政策等制度因素的研究在出生性别比失调研究中占有关键地位,起到重要作用,研究者就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否有影响和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存在较为激烈和长期的争论。

学界就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作用或影响程度也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直接影响。生育政策不仅对各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有直接影响,而且还通过与育龄妇女个人的生育数量及子女性别结构之间的交互效应以及与个人的户口性质、教育程度之间的交互效应来影响出生性别比[※注]。第二种观点:显著影响。生育政策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有显著影响,生育政策越严格,出生性别比失调越严重[※注]。第三种观点:根本原因。中国现行的城乡有别、一孩男女有别的生育政策是造成农村和全国整体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注]。第四种观点:不同生育政策存在不同影响。“单独二孩”政策对一胎出生性别比有缓解作用,但对二胎出生性别比可能存在恶化的效应,具有性别倾向的一孩半生育政策加剧第二胎出生性别比的失衡问题[※注]。第五种观点:政策实施的严格程度显著影响出生性别比。生育性别选择的成功概率越高,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越严重[※注]。

(三)技术:胎儿性别鉴定技术

中国近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升高,主要是B超胎儿性别鉴定后人工流产女胎造成的[※注]。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还没有简便的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现代方法,其他胎儿性别鉴定方法,虽有诸如胎儿细胞染色体检查、孕妇血液检查、羊水睾酮测定、绒毛细胞检查以及胎儿镜等,但这些方法一是不普及,二是难度大,三是价格昂贵,四是掌握该项技术的人员少并局限在少数医院,五是做胎儿性别鉴定除非是纯属医学原因确有必要外,否则一律不得做胎儿性别鉴定[※注]。与性别偏好和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相比,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对出生性别比失调存在更为直接的影响,它是实施产前性别选择性流产的关键必备技术,用胎儿性别鉴定后的选择性人流可以全部解释中国1990年观测到的超常出生婴儿性别比[※注]。在中国大陆,出生性别比在20世纪80年代的上升恰好与测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技术同时出现[※注]。技术的进步不仅使人们能够有效地控制其生育子女数,而且也使人们开始有可能在产前对其子女的性别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并通过选择性人工流产尽可能地使其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性别构成符合自己的意愿[※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广泛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是导致高出生性别比的直接原因[※注]。

从性别选择技术的社会需求与社会供给视角观察:一方面,生育男孩偏好是性别选择技术被广泛利用最重要的社会需求条件,中国的部分育龄人群有对生育男孩的强烈偏好,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最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风险较小、成本较低和相对便捷,中国有着十分宽松的许可人工流产的条件;另一方面,性别选择技术的社会供给也较充足,性别选择技术不仅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普及、覆盖面,而且有一股巨大的非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实施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暗流[※注]。

(四)小结

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影响因素的研究经历了逐渐深入的过程。国内最早研究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问题的是地理学学者[※注]。在20世纪80年代,面对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所反映的出生性别比出现异常偏高的苗头时,最初的研究者们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做了探索性的研究,地理(地势海拔),社会与文化因素(城乡),人口(母亲)的生理、生育、教育等特征都被早期研究者们拿来分析探讨[※注]。早期研究者也注意到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比如,有研究认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不能使中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人为地提高,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可能是某种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注]。

中国出生性别比影响因素的研究在诸多争论中走向成熟。

第一,早期研究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究竟是统计事实或统计假象有所争论。最初的主流观点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瞒报、漏报女婴所造成的统计上的假象”“女婴漏报是主要原因、性别选择性流产是第二位原因”[※注]。与之不同,马瀛通对此持否定观点,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异常升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注],近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升高首先是B超胎儿性别鉴定后人工流产女胎造成的;其次是有女无男的母亲或女儿数量占优势的母亲再生所占比重较大;瞒报、漏报等统计不实因素影响属更其次[※注]。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女婴虽然还有很大的漏报,但是有性别选择的人工流产才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最主要原因[※注]。

第二,针对该问题的研究存在对生育率下降影响到出生性别比失调的解释逻辑的争论。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出现的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现象与偏好男性传统文化影响下的选择性申报和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选择性生育有关[※注]。当一个国家生育率下降速度过快,且下降到一个过低水平时,就会出现生育数量和生育性别之间的矛盾激化,这种矛盾的激化最终形成了“质量换数量”的生育行为,从而造成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注]。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高出生性别比根本上是由强烈的男孩偏好所造成的,它同时又被快速的生育率转变所加剧[※注]。与之截然相反的观点是“用生育率下降来解释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必然性是讲不通的”[※注]。

第三,针对问题的研究存在诸多因素影响大小的争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对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常直接原因的重要性排序上,中国学者的看法始终存在分歧[※注]。始于1984年的出生性别比异常上升,主要是因为有部分家庭或夫妇,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利用在中国刚刚出现的B超手段,进行胎儿性别检测,是男则生,是女则人工流产。然后,再孕、再测胎儿性别,直至怀孕为男胎,生男孩为止[※注]。在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部分中,女婴漏报的作用至少高达50%,其余的50%才是性别选择性流产的作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出生性别比偏高部分中更有70%左右是女婴漏报所导致的[※注]。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胎儿性别鉴定及产前选择性生育是主要因素[※注]。

三性别结构失衡的社会影响

出生性别比是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的起点指标,它对人口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和多面性[※注]。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是全局性和全程性的,从出生到死亡,从个体到家庭,从社区到社会[※注]。

(一)人口:破坏人口生态平衡

中国较长时期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将会破坏人口生态平衡。出生性别比长期异常偏高将导致人口性别结构失调,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人工流产人为干预了自然出生性别比,破坏了男女两性人口平衡发展规律。两性比例失衡对人口再生产造成破坏,威胁人口健康、增大人口死亡风险,延缓整体人口素质改善,从而影响到人口安全[※注]。同时,出生性别比偏高会降低出生人口规模、加速人口老龄化。研究表明,生育水平中方案下,预计2050年出生性别比偏高比正常出生性别比方案下人口规模降低1400万;出生性别比偏高对老龄化有加速的作用,这种影响在2031年开始显现,然后呈现扩大的趋势[※注]。

(二)性别:妨碍妇女地位提高

据全国妇联1990年的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妇女反映她们所感受到的种种歧视中,最严重的是由于没能生儿子而受到的歧视[※注]。出生性别比失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更本质的是反映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不平等状况,只因为她的性别而遭受虐待、遗弃、夭折或溺杀。当人们十分想要得到儿子,能不能生育儿子成为生育成功与否的关键时,那些没有生育儿子的妇女(和夫妇)就极有可能处于一种更受歧视的境地,感受到自己比有儿子的妇女(和夫妇)低人一等,她们在家里的地位和社会的处境都会十分困难[※注]。男多女少不利于妇女地位提高:生育性别选择是女婴生命权受侵犯和妇女地位低下的集中体现;源于男孩偏好的出生性别比失常损害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男多女少带来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对女性造成多重伤害[※注]。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被剥夺或受侵害,女孩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些都将妨碍妇女地位的提高。

(三)婚姻:加剧婚姻市场男性挤压

(四)家庭:降低家庭稳定性

正常情况下,由于两性死亡率的不同,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的比例逐渐上升,从而使老年时期的女性比例超过男性。然而,出生性别比的失调将使该出生队列的老年男性人群的比例上升,从而打破原有的自然规律,使不少处于社会底层的男性老人成为非意愿性独身老人。作为社会竞争的“失败者”,他们在年壮时难以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而到年老之时,他们自身从物质到精神都可能无力自养。由于无伴侣扶持,无子女抚养,精神无所寄托,他们可能成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困者。出生性别比失调、两性比例失衡可能造成或增加多种非传统的家庭形式,包括非意愿性单身男性家庭、早婚家庭、“老夫少妻”家庭、残损家庭以及同性恋人群。家庭形式的变化将从根本上影响个体生命轨迹的政策运行,也会阻碍家庭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注]。

(五)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事实上,现有研究主要从男性婚姻挤压这个路径分析出生性别比失调对社会的影响。第一,威胁社会治安。在男多女少的人口格局中,大批男性游离于正常的婚姻家庭之外,找不到合适的配偶,得不到和谐的家庭生活,由此可能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一方面,由于这些男性大都是社会竞争中的“失败者”,他们容易走入歧途,做出对抗社会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男性之间为争夺资源和利益,可能爆发社会冲突与暴力事件。这都将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威胁社会的治安,损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第二,增大社会支持的压力、对社会需求和公共政策形成挑战。家庭基本功能的削弱将部分传统的家庭功能(如养小、养老)转移给社会,使社会的养老压力愈来愈大。例如,单身男性老人无妻无子,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社会不得不完全承担起该责任。这势必对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体系、养老制度、公共支持系统提出严峻的挑战。第三,增加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适龄婚配人口比例的失调在局部地区将表现得非常突出、极端严重。不能正常婚配的人群必然寻求非传统途径满足正常的生理欲求,这将致使地下色情业难以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增多,如此等等[※注]。

四性别结构失衡的应对措施

(一)综合治理

纵观政府与学界有关应对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的行动与研究,可以发现,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这也与出生性别比失调受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实际有直接关系。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必须弱化男孩偏好、适当放宽生育政策、阻止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注]。

20世纪90年代,学界初步认识到应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综合性。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涉及的复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法律和医学问题,需要各有关学科和政府部门的大力合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注]。应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一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二是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注]。为了实现平衡的出生性别比,要再次提出“超越计划生育”(BeyondFamilyPlannnig)的战略,计划生育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密切结合起来,包括提高妇女地位和加强妇幼保健[※注]。

(二)专项对策

1.文化:倡导男女平等、提高女性地位

关爱女孩行动是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载体[※注]。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强化宣传倡导、消除政策中的性别短视和盲视、从关爱女孩推及关爱女性等措施来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注]。关爱女孩行动促使试点县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显著下降,关爱女孩行动主要是通过经济激励发挥作用,倾斜性的政策切实改善了试点县区的女性地位,女性受教育程度显著增加了10%[※注]。

2.制度:完善生育政策、协调社会政策

实行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有利于解决目前出生性别比严重失常和女婴死亡严重偏高的问题[※注]。尽快启动二孩晚育软着陆是解决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严重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注]。如果继续坚持现有生育控制政策,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将会长期持续,因而只能通过更为宽松的生育政策进行缓解[※注]。限制性生育政策下单独家庭一孩出生性别比失调严重;“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该政策可通过“释放效应”和“稀释效应”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平衡[※注]。“全面二孩”政策进一步缓解了出生性别比失调带来的社会问题。

3.行政:加强政府治理、改善公共服务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后,一些地方政府开展了出生性别比的治理工作。当时就有学者建议,应尽快将出生性别比指标纳入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考核的指标体系,完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注]。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工作必须从“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三要素入手,同时,必须努力创造有利于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策环境。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有一条经验:“天下事、第一难,老大一抓就不难”,各级领导者和决策者是治理出生性别比的关键[※注]。

政府把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提上了议事日程,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法选择性人流,以及“关怀女孩”工程等活动;努力加强孕期全程保健,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注]。遏制二孩出生性别比升高是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研究对二孩生育的管理与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在生育二孩时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注]。治理出生性别比失常坚持从宣传教育入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实行标本兼治型的综合治理。

4.经济:大力发展经济、完善养老保障

要从根本上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应当始终把着眼点放在大力发展经济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上[※注]。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发展不平衡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的不同步,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等,这些是造成经济相对落后、社会保障不健全、重男轻女意识浓厚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异常高的根本原因[※注]。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的是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通过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父母的养老问题,从根本上扭转群众“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注]。逐步建立国家保底的城乡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障制度,是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根本[※注]。单纯发展经济不能使出生性别比趋衡,只有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才能使出生性别比再次趋衡[※注]。

5.法律:禁止非法性别鉴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必须对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进行严格的控制;制定相应的法规,从严限制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使用,并对利用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非法牟利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注]。应加强对产前性别鉴定的管理工作,尽快通过立法手段杜绝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办法[※注]。2003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注]。

2012年,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首次出台了中国首部《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建立了反性别歧视、性别统计、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等制度,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注]。在已初步构建推动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促进法律保障体系的同时,注重加强法律的回应性和可操作性[※注]。

五总结与展望

随着2013年“单独二孩”(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和2015年“全面二孩”(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相继实施,生育控制政策在逐步放松。人口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在减弱。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持续深入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完善和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女儿承担起给父母养老的责任,重男轻女、偏好男孩、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在逐步向现代男女平等观念转变,女性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升。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有望继续得到缓解并最终回落到正常范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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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珍爱网调查:超六成单身男女婚恋观受原生家庭影响而原生家庭的状况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单身男女的处事方式。调研发现,65.31%单身男女表示自己的处事方式受原生家庭影响,并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婚恋观念和择偶标准等方面上。 六成原生家庭良好的单身男女表示父母帮助自己建立正向婚恋观 调查显示,对原生家庭状况满意的人群里,超过六成(67.95%)单身男女表示父母幸福的婚姻对自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1904121095365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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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完善8篇(全文)这种观念如果得不到转变,那么公务员为公众提供满意的服务的承诺就成了一句空话,考核公务员的制度也就变成了走形式,做给群众看的空架子。《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公务员考核要真正做到依法考核,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和评价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https://www.99xueshu.com/w/file4cojtky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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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姻的现代变革与衰落终身单身的人数上升,离婚率也同步上升:「与其过糟糕的婚姻生活,不如一个人过。」 新观念出现:反对家暴,性别平等(源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契约),以夫妻失和为理由而离婚的合法化。 文学上的变化:道德性的骑士故事转变为平凡日常的爱情故事与家庭生活。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119027678/
9.第一章总则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晚婚和少生优生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又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忽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倾向,致使非法同居、纳妾、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等违法行为又有所滋长和蔓延。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纠正违反婚姻法的各种丑恶现象,在纪念1950年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1/content_297451.htm
10.从宗法制与古代法的关系所想到的古今婚姻制度50年代第一部《婚姻法》针对封建包办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观念,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观念;80年代第二部《婚姻法》针对“文革”时期极“左”的观念,适应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需要,确立了更加尊重个体感情意愿及自主选择的婚姻家庭观念;新婚姻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的复杂现象及多元化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675.html
11.中国离婚率为何节节攀升?——顶端新闻总之,现代人的婚姻观念更加注重情感的深度、个人的成长以及关系的平等,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构建模式。 五、家庭责任意识的缺失 只关注个人享乐 部分人在婚姻中,只追求个人的享乐,将家庭责任抛之脑后。比如,一些人沉迷于社交娱乐活动,频繁外出聚会、玩乐,不顾及家庭的需要。他们将时间和金钱都花在满足自己的娱乐需求https://www.dingxinwen.cn/detail/475AD5B247BD4F79BA69973499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