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3年8月28日;录用日期:2023年9月4日;发布日期:2023年11月7日
摘要
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经具备了系统的规则与流程,并且通过一代代人的传承与改进,具有特定历史朝代的特色,同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处于中国封建历史转折点的宋朝,承接唐代遗风,社会风气较为开明宽容,但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宋代礼教束缚由松入紧,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通过梳理分析《宋刑统》中的婚姻条款,了解宋代缔婚的原则、法定条件、离婚的基本形式以及宋代女性在婚姻当中拥有的权利,洞察宋代女性在婚姻法律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以关于女性婚姻权利的法条为依据,比较宋代跟其他朝代关于女性婚姻权利的不同之处,这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发现宋代女性婚姻地位的变化发展,总结经验教训,进而为完善与改进我国的婚姻法规提供些许启示价值。
关键词
婚姻制度,宋律,启示
ABriefAnalysisoftheMarriageClausesof“SongXingtongLaw”
YidanHu
SchoolofMarxism,NingboUniversity,NingboZhejiang
Received:Aug.28th,2023;accepted:Sep.4th,2023;published:Nov.7th,2023
ABSTRACT
Keywords:MarriageInstitution,LawofSongDynasty,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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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宋代市民文化兴盛,民风开放,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变革转折时期,社会各方面产生了很多变化。经济方面,夜市繁荣商业发达,经济水平处在古代封建社会的最高峰。政治方面,宋太祖为强化皇权,采取各种手段重文轻武,集中国家权力。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在律法方面《宋刑统》应运而生。该法典中的婚姻制度继承与发展了唐代婚姻政策,并结合实际生活增添了新的内容。虽然宋代的婚姻政策充斥着男尊女卑的封建色彩,却又存在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宋朝社会变革时期的人本思想。想要进一步了解宋代婚姻制度的风貌与妇女的婚姻权利范围,可以从法律文本入手,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角度感知宋代的婚姻思想观念以及法律程序,进而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提供启示。
2.宋代结婚的法律政策
2.1.违律婚姻不受保护
宋朝的结婚原则在遵循古礼的基础上,体现了自身特色。违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婚姻无效;包含了非偶嫁娶、同姓及近亲不婚、重婚强娶等情况。
首先,非偶嫁娶包括良贱不婚、官民不婚、娶所监临女、娶逃亡妇女等现象。以良贱不婚为例,宋朝初期颁布的《宋刑统》照搬唐律的有关规定,指明:“良贱既殊,何宜配合。”针对良民与奴仆、贱民通婚的情况,则会实行强制离婚,并且按照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杖刑或“徒二年”的惩罚。宋代遵守着良贱不婚的结婚原则,主张主仆不婚、良娼不婚;但是又对良贱通婚所生的子女问题进行了补充。《宋刑统》记载: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除去良贱不婚的禁忌,良民内部的通婚也大有讲究。古代“士农工商”的阶级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有士农、士商等官民不通婚的习俗。例如《户令》中提到:“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虽会涉,仍离之。”但是为了巩固皇权,削弱世族的实力,宋朝后期也出现了士庶通婚的现象,许多人家嫁娶不过分看重门第,更看中人品与家庭财力;“婚姻不问阀阅”成为了宋代后期不少家庭的家规,从中可以看出宋代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
其次,大力推行同姓及近亲不婚。同姓不婚是古代的婚姻传统,《宋刑统》中多处规定同姓不婚,违反者遭受相应处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1]然而宋代由于人口的多次迁徙,同姓但不同祖宗的人数较多,官府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调整,强调若姓氏相同但查明结婚的双方并非同一个祖宗的,不在禁婚范围。为了防止乱伦现象,宋朝法律还制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及异辈结婚的规则。《宋刑统》中记载:“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壻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可见宋代法律早已规定了近亲的范围,并且借助刑罚的手段,有效维护了社会伦理秩序稳定。
再次,《宋刑统》中规定了重婚的含义与处罚,范围涵盖了双重婚约、停妻再娶、擅自改嫁等情况。例如,针对双重婚约,宋律指出:“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即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婚约作为真实婚姻,另一个作废。停妻再娶与擅自改嫁的惩罚则更为严重,宋律规定对其实行徒刑。
2.2.宋代定婚的法定条件
古人的结婚同今人类似,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此外还需有媒人或主婚人、婚书或聘财等要素,方可定婚。关于法定婚龄,历朝历代各不统一。宋代大多按照唐规,认为男十五,女十三就可结婚。宋代婚姻法律的构成更多体现出礼法成律特性“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2]。周礼认为无媒不成婚,媒人在定婚过程中起着枢纽作用。宋朝法律突出了法礼结合的特色,《宋刑统》提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媒人作为结婚的负责人之一,假如出现违律婚姻,其也要接受惩罚;此外古代推崇以孝治家,丧期禁止说媒结婚,违者处杖刑。“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夫丧从轻,合笞四十。”主婚人则主要是家中长辈或者德高望重的人物,其也是结婚负责人之一,相当于结婚程序中的公证人。
宋朝的婚姻关系除却依据父母之命外,还需要婚书或者聘财的保障。婚书类同于现在的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以及婚姻财产等关系的证明文件。宋律写到:“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3]
宋代定婚程序的完成标志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擅自悔婚不仅要接受道德谴责,还要受到相应惩罚,然而男女双方的毁约惩罚有极大偏颇。男方毁约不能追回聘财;女方毁约,轻则杖六十,重则坐牢。由于各种意外的存在,还有解除婚约的情况出现。宋代对于解除婚约的情况进行了举例说明,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方身故导致的婚约解除;男子定婚三年却不成亲,官府认为婚约已无效;双重婚约导致的解除;双方经商量,自行解除婚约。
3.宋代的离婚制度
3.1.仲裁离婚的条件
裁判离婚按照礼制,又称为“七出”。七出在宋律中分别为无子去,淫去,不顺父母去,多言去,窃盗去,妒去,有恶疾去七种情形。七出之条从夫家利益出发,没有妥善考虑女子需求,特别是无子去,妒去,有恶疾去这三条,是对女性的无形压迫,反映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虽然丈夫可以凭借“七出”无理由休妻,但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即所谓的“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在为给公婆守丧、糟糠之妻不下堂、妇女无家可归的情况下,即使妇女犯了七出之条也不能离婚,这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女性的利益。然而“七出”的实施范围仍高于“三不去”。宋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根据宋朝法律可以看出,当时社会严禁无理由休妻,却也没有妇女休夫的相对规定,可见封建婚姻的解除具有鲜明的单向性。从上也表明“七出”制度实际反映了封建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的现象,是片面强加给妇女的枷锁[4]。
3.2.协议离婚与强制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夫妻双方关系破裂并同意离婚。宋代法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从法律条文看,和离的方式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但古代男女经济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出现女性提出“和离”被丈夫驳回而丈夫可随意休妻的现实情况。
强制离婚又称“义绝”,是一种特殊的离婚形式。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及其亲属做出了违反夫妇之义的事情,必须离婚。根据宋律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丈夫殴打或杀害妻子的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等血亲;2)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等血亲相互杀害;3)妻子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及杀害丈夫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血亲;4)妻子与丈夫五服以内的亲戚通奸或丈夫通奸丈母娘;5)妻子打算弑夫。凡此种种,可以看出义绝其实是刑事案件附加的法律结果,不是一般的离婚形式;同时该规定也体现出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只有妻子打算杀害丈夫就构成义绝,却没有对等规定。
3.3.离婚财产的法律规定
4.宋代女性的再婚权
4.1.再婚自主权
宋代相比明清,没有严苛的贞洁观念,并且法律在原则上允许妇女再嫁。宋代妇女婚姻自主权包括不嫁请求权和再嫁请求权两方面内容[5]。宋律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对于宋律设定寡妇居丧不得改嫁的时期为27个月,过了居丧期即可自行安排。根据史料记载,宋代妇女改嫁事例的可考数量就有61例;而明史中记录的守节女多达276人;不难看出宋时女性相较明清而言拥有较宽松的再婚权利。此外,宋时的社会风气普遍不反对妇女改嫁,再婚的母亲仍是子女的尽孝对象。例如,范仲淹的母亲再嫁,他依旧对其母亲及继父尽孝,其在《义庄规矩》中定下“再嫁女有二十贯嫁妆”的规矩,并对再嫁妇女的子女进行合理安排。这种家规顺应法律支持妇女再嫁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4.2.再婚财产权
宋代女性离婚后,拥有属于自己的私产。按照法律规定,妻子可以凭借自己的名义购置田产,并在改嫁时带走;出嫁时再拥有一定的陪嫁;加之宋代法律对女子继承权的完善,出嫁女在绝户条件下有权继承娘家的三分之一的田产。上述财产的累积让离婚妇女的经济权利有所保障,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与明代相比,宋代妇女的经济与政治权利还未完全丧失,例如明政府规定:“凡妇人因得封者,不需再嫁。”“其改嫁者,夫家财物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从上述法律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宋律对于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
5.宋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特色
第一,宋代婚姻制度体现了礼法并存的特点。例如《宋刑统》中出现了“缌麻”这类礼制有关的内容;将离婚的条件划分为“七出”“三不去”;严禁孝期嫁娶等等都充斥着礼制色彩,并且对于违背礼制的结婚行为给予惩处,将违背道德的做法上升为犯罪。这些制度背后彰显了国家强制力与礼制的结合,体现封建礼教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例如宋律中明确提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斋,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6]
第二,宋代婚姻制度强化了伦理纲常规则。自汉代以来,儒学思想兴盛发展,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基础治理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观念充斥在宋代婚姻法律典籍中。以定婚为例,极大多数的人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愿;宋时法律也把父母长辈的权威放在优先地位,主张干涉婚姻自由,与现在的结婚要求大相径庭。此外,女子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非现在倡导的夫妻关系人人平等。例如,在宋律中女子离婚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对于女子的惩罚力度远重于男子。《宋刑统·斗讼律》的规定:妻子控告丈夫的,“虽得实,徒二年。”宋代知名女词人李清照向官府控告丈夫,并要求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但她也要面临2年的徒刑,可见宋时婚姻法律的践行缺乏一定的公正性。
第三,宋代“财婚”风气繁增。受到经济、政治的影响,宋代打破了坊市的限制,经济不断发展,商贾的实际地位有所提高,社会风气逐渐向求财求富发展,宋代女性的嫁妆生动反映了该点。“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开门授徒必引富室子弟,以其束修之厚”,聘礼的多寡成了婚嫁的首要考虑[7]。一般情况下,对于陪嫁较多的女性更受男方的青睐。在《宋刑统》中把嫁妆、聘财作为成婚的法定条件,表明法律对财婚的保护,进一步推动宋代财婚风气的流行。
6.结语
《宋刑统》中的婚姻法条参照了礼制与旧时律法,肯定尊长在包办婚姻中的地位,忽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具有时代局限性。古代婚姻法律也对道德失范现象给予刑罚,强制地稳定了婚姻关系。现如今,开放的两性关系以及离婚自由原则的支撑,使得出轨、家暴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对于这种道德不规范现象可以参考宋律的做法,对其进行法律上处罚,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该事件的发生。此外,宋律中关于财婚的规定与现今的彩礼问题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如何遏制重利轻义的社会风气值得我们深思。
按照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视角,宋代婚姻制度本质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宋代依旧是封建专制社会,从男女到家庭,该婚姻制度表现出了鲜明的等级性质,男性拥有更加宽泛的婚姻自主权与地位;但是宋代受商品经济的影响,女性的经济地位与明清相比却更高,其原因在于宋代法律在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方面考虑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这使得当时妇女对男性的人身依附较松弛,对于婚嫁有着更多的选择权利。总而言之,虽然宋代婚姻法律不能与现今的婚姻制度相比,但是它仍是我国古代女性婚姻选择权变化的重要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