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婚姻形式呈现多样性、交叉性、复杂性的特点,但归根结底不外是经过婚姻双方同意的聘娶婚和仅满足一方(主要是男方)意愿的掠夺婚。下面就三国时期婚姻类型作一具体分析。
1、聘娶婚中国古代最为常见的婚姻类型之一,指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以聘的程序而嫁的婚姻形式。《白虎通·嫁娶》曰:“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男女双方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婚姻由父母兄长决定。三国时期也十分讲究聘娶,往往是“门当户对”的家族所采取的扩大巩固家族利益的婚姻形式,也是在一定政治利益驱使下所采取的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不论是一般聘娶婚还是聘娶婚的特殊类型如续嫁婚、冥婚、世婚等在三国时期都表现出其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文将详述。下面仅就聘娶婚的特殊类型略作叙述。
(1)续嫁婚指妻死,娶妻之妹为继室的婚姻形式。续嫁婚往往是婚姻双方巩固政治利益的手段之一。后主刘禅先后二位皇后均为张飞之女,是为续嫁婚之典型。《三国志·蜀志·敬哀皇后及张皇后传》:“后主敬哀皇后,车骑将军张飞长女也。章武元年,纳为太子妃,建兴元年,立为皇后。十五年(公元237年)薨,葬南陵。”“后主张皇后,前后敬哀之妹也。建兴十五年,入为贵人。……延熙元年(公元238年)春正月……(策)为皇后。”司马师、司马昭为与郭后勾结,先后将其女配郭后从弟郭惪。《三国志·魏志·文昭甄皇后传》注曰:“(文帝郭皇后从弟)惪,字彦孙,司马景王(师)辅政,以女妻惪,妻早亡,文王(昭)复以女继室,即京兆长公主。”孙权二女先后嫁刘纂为妻。《三国志·吴书·步夫人传》注引《吴历》曰:“纂先尚权中女,早卒,故又以小虎为继室。”孙小虎即孙权步夫人所生小女。魏、蜀、吴三国均有续嫁婚事例,可见这种婚姻类型在当时较为常见。
(2)冥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曰迁葬,一曰嫁殇。迁葬是指生前非夫妇,死后各自已行葬礼,后迁葬使得二者相从;嫁殇是指男女在十九岁以下,生前无婚嫁,行婚嫁之礼合葬。[1]可见冥婚是一种特殊的丧葬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三国志》中有两处提及冥婚,均属于嫁殇范畴。《三国志·魏书·邓哀王冲传》:“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三国志·魏书·文昭甄皇后传》:“太和六年,明帝爱女淑薨,追封谥淑为平原懿公主,为之立庙,取后亡从孙黄与之合葬。”夫妻合葬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丧葬形式,对于年少早亡的子女,父母以冥婚形式将子女以夫妻身份合葬,既表达了父母对子女之爱,更是三国时期人们深受汉代“事死如生”的丧葬观念影响的表现。
(3)世婚两个家族之间世代婚姻。三国时期动乱频频,世婚难以维系,其中最著名的是曹氏和夏侯氏之间的世代联姻,使得他们之间关系盘根错节、坚不可摧,成就了曹氏的千古帝业和夏侯氏一门难以企及的尊崇,后文述。
2、掠夺婚指男子通过掠夺方式获取女子为妻的一种野蛮的强制婚姻类型。[2]掠夺婚往往是战争的伴随物,女性在强权面前没有选择权利,只能被动地接受命运的安排。三国时期社会动荡,婚姻形式扭曲,掠夺婚是十分普遍的。不论是“乱世枭雄”曹操还是“义薄云天”如关羽、“诚贯金石”如张飞都曾是掠夺婚的参与者或实施者。可见,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婚姻形态的掠夺婚并非是可耻的行为。
三国时期掠夺婚主要表现为在军事战争中战胜一方强行霸占战败方女子为妻妾。曹氏父子就是一边攻城略地,大肆屠杀,一边广纳美女,收为己有的代表人物。《三国志·魏书·张绣传》载,张绣族父张济于穰县中流矢死后,其族母随张绣屯宛县,待曹操南征刘表时,张绣率众投降,“太祖纳济妻”,使得张绣暗中怀恨。在刘备和曹操短暂的合作时期曾出现这样的情形:建安三年(公元198年),曹操东征,围吕布于下邳,决泗水、沂水灌城,布将举众投降,关羽欲求吕布部下秦宜禄妻杜氏,“(羽)屡启于公。公疑其有异色,先遣迎看,因自留之,羽心不自安。”[3]《华阳国志》亦对此事有详尽记载,可见此事应属实。曹丕之甄皇后本是袁绍中子袁熙之妻,《三国志·魏书·文昭甄皇后传》:“建安中,袁绍为中子熙纳之”,在曹氏父子征伐中,“略定诸县,……及冀州平,文帝纳后与邺。”
掠夺婚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依靠权势对容貌娇美女性的掠夺。此种掠夺婚在三国时期也是十分常见的。吴主孙皓因美人张布小女因暗讽其为杀父之人而恼羞成怒,遂“棒杀之,后思其颜色……问左右:‘布复有女否?’答曰:‘布大女适卫尉冯朝子纯。’即夺纯妻入宫……”[4]一方诸侯袁术无意中看见冯氏女,遂将其据为己有。《魏书·袁术传》引《九州春秋》曰:“司隶冯方女,国色也,避乱扬州,术登城见而悦之,遂纳焉,甚爱幸。……”甚至张飞之妻也是掠夺得来,《三国志·夏侯渊传》引《魏略》:“时霸从妹年十三四,在本郡,出行樵采,为张飞所得。飞知其良家女,遂以为妻。”
二、婚姻与政治
1、君臣联姻
通过与臣子联姻以巩固和加强统治地位是历朝历代君主采取的最普遍也最有效的方式。君臣联姻,彰显出君对臣的笼络和恩赐,臣子也借机表达了对君主的忠诚,增强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凝聚力。三国时期也不例外。
经过孙坚、孙策父子艰苦卓绝的努力,孙氏在江东虽已取得一席之地,有一大批文武要员支持和拥护,可叹二人英年早逝,“是时惟有会稽、吴郡、丹杨、豫章、庐陵,然深险之地犹未尽从,而天下英豪布在州郡,宾旅寄寓之士以安危去就为意,未有君臣之固。”[7]孙权在如此情形之下接过父兄事业图谋“共定大业,整齐天下”[8]的目标可谓前途渺茫。当时东吴主要有三方势力:一是追随孙坚、孙策父子建立功业的忠诚旧部,如张昭、周瑜等;二是江东当地的世家大族,即前谓“天下英豪”者,这些家族世代为官,族大人多,在江东有很大的影响,如陆逊;三是“宾旅寄寓之士”,即从长江北岸地区前来投奔的人士,如诸葛瑾、鲁肃等,这些人在江东不算少数。孙权除了在政治上对他们加以重用外,还利用婚姻的纽带将朝中各方势力紧密联系起来为其服务。孙权自己、子女、侄子女等等都成为笼络平衡各方势力的政治牺牲品。
其次,东吴立足江东,孙权于政治上重用江东世族,又与江东世族广为联姻,这种婚姻联合体使得江东世族与孙氏集团之间成为牢不可破的利益网,使得他们拥护孙氏统治。从魏蜀吴三国各自与本土世族的融合情况来看,东吴是将其中关系处理得最得当的一国,故而孙氏也是三国中最后灭亡的国家。孙权先后将孙策三女配与吴郡顾邵(顾雍之子)、陆逊、丹杨朱纪(朱治之子),将其女配与吴郡全琮、朱据,为子孙休娶朱据女,为子孙亮娶全尚女;孙权还将从兄孙辅女配会稽骆统;孙权以后孙氏君王同样注重与世家大族的联姻,如陆景(陆逊之孙)娶孙皓嫡妹,朱宣(朱据之孙)尚孙休女。如此错综复杂的婚姻网将孙氏与江东世族紧紧地连在一起,二者关系已融入骨血,不可分隔。
再次,孙权注重结好避乱江东的江北人士,这些人既没有江东世族的社会根基,也没有他们的经济基础,与孙氏联姻能够使他们在江东站稳脚跟。滕胤本是北海剧(今山东昌乐县)人,随伯父耽、父胄避乱江东。孙权待其父以“宾礼”。滕胤“弱冠尚公主”。孙权病死后,滕胤与诸葛恪等受遗诏辅政,诸葛恪是诸葛瑾之子,恰恰此二人都是避乱江东的江北人士。末帝孙皓滕夫人是故太常胤族女,后被立为皇后。滕氏一族在有孙一世都是十分受重用的。孙权对待衷心投靠他的有才能的将士甚是看重。潘濬本是刘备手下荆州治中从事,关羽败卒,潘濬降孙权,孙权不仅对潘濬拜少府、迁太常,封刘阳侯,还将“濬女配建昌侯孙虑”[15]、“姊陈氏女妻濬子秘”。[16]
而当君不君、臣不臣的时候,君臣联姻往往成为臣子挟制君主、夺取政权的手段。曹操和献帝就是这样的关系。东汉末年,汉室政权已经名存实亡,曹操将三女嫁与汉帝,《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建安十八年(公元214年)七月,“天子聘公三女为贵人”,到建安二十年(公元216年)正月,“天子立公中女为皇后”,曹操本意是将女嫁与汉帝,作为监视汉帝的棋子,可惜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曹氏女并未听从其父的安排,最后只落得终生幽禁的命运。
2、外交(军事)联姻
三、妇女再嫁问题考察
两汉时期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但是,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现实生活中,大到皇族公主,小到普通百姓,妇女再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囿于《三国志》所载内容往往表现特权阶层之事例,其中有关妇女再嫁也往往集中在特权阶层。特权阶层妇女再嫁尚且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情,可想而知,上行下效,三国时期妇女再嫁当不是少数。
曹操曾再三娶寡妇为妻,并且对再嫁妇人之子宠爱有加。《三国志·魏书·曹爽传》附《何晏传》:“晏,何进孙也。母尹氏,为太祖夫人。晏长于宫省,又尚公主,……”《三国志·魏书·曹爽传》引《魏略》:“太祖为司空时,纳晏母并收养晏,其时秦宜禄儿阿苏随母在公家,并见宠如公子。”曹丕之甄皇后先嫁袁绍中子袁熙,再嫁曹丕。《三国志·魏书·甄皇后传》“文昭甄皇后,中山毋极人,明帝母,……后三岁失父。……建安中,袁绍为中子熙纳之。……及冀州平,文帝纳后与邺,有宠,生明帝及东乡公主。”
刘备之穆皇后吴氏是以寡妇的身份嫁给刘备的。《三国志·穆皇后传》:“先主穆皇后,陈留人也。兄吴壹,少孤,壹父素与刘焉有旧,……焉时将子瑁自随,遂为瑁纳后。瑁死,后寡居。先主定益州,……纳后为夫人。”
孙权徐夫人也是以寡妇的身份嫁给孙权的。《三国志·吴书·徐夫人传》:“吴主权徐夫人,……初适同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妃,使母养子登。”孙权的二女都是再嫁的寡妇,《三国志·吴书·步夫人传》:“吴主权步夫人,临淮淮阴人,……以美丽得幸于权,宠冠后宫。生二女,长曰鲁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少曰鲁育,字小虎,前配朱据,后配刘纂。”
甚至先皇帝妃子也可再嫁。孙坚弟弟孙静之子孙奂的儿子孙壹因牵涉皇族斗争而逃魏,“魏以壹为车骑将军、仪同三司,封吴侯,以故主芳贵人邢氏妻之。”[22]
从以上史料可知,三国时期妇女再嫁往往迫于政治原因,身份较尊贵的妇女如鲁班、鲁育往往是其家族笼络豪族的资本,地位低下之妇女再嫁往往是在战争中被掠夺的结果。三国时期妇女再嫁之风非但不是妇女地位提升的表现,而恰恰是妇女命运掌握在他人手里没有自主权的证据,这种婚姻形态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妇女作为政治的牺牲品在历史漫漫长河中留下了不可抹杀的印记。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瘟疫,致使人口锐减;同时特权阶层抢占大量适婚女子,如魏明帝“广采众女,充盈后宫……”[23]致使大量普通男性无法婚配。为了生息繁衍,为了促进人口增长,统治者对婚姻给予了宽松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寡妇可以再嫁,选配的对象中,军队将士又是重点,这是既能保证将来的兵源,又可稳定军心的实用作法。钟毓曾提出在士兵封侯后死亡则其妻可避免被配嫁的命运的律令,反之,普通士兵死亡,其妻必须再嫁。《三国志·钟繇传》附《钟毓传》:“……及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毓所创也。”当时朝廷对寡妇再嫁管理严格,自行婚配者朝廷有权剥夺,各州郡地方官需向朝廷提供本州郡寡妇以便于军士配嫁,有的地方甚至将丈夫在世的妇人作为寡妇提供给朝廷。《三国志·魏书·杜畿传》:“初畿在郡,被书录寡妇。是时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赵俨代畿而所送多。文帝问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对曰:‘前臣所录皆亡者妻,今俨送生人妇也。’帝及左右顾而失色。”三国时期寡妇拥有自由再嫁的权利,这其中的原由却常常是不足为外人道的苦楚和不得已为之的心酸。
当然,在三国时期也有少部分女性拒绝再嫁,但拒绝的代价往往是惨烈的,大多数妇女还只能是屈从于社会现实。皇甫谧《烈女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曹爽的堂弟文叔,娶了谯郡夏侯文宁之女,名令女。文叔早亡,且令女未生育,担心其娘家将其改嫁,就断发明志。结果娘家果真有将其另嫁的想法,又割掉双耳,依靠曹爽生活,后曹爽被诛,曹氏灭亡,令女叔父命她与曹家绝婚,令女又以刀断鼻……《三国志·吴书·张温传》引《文士传》:温姊妹三人皆有节行,为温事,已嫁者皆见录夺。其中妹先适顾承,官以许嫁丁氏,成婚有日,遂饮药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