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等人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书裁判文书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湛赤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阮*玉犯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吴**、吴**、吴**、莫某某、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吴*志、阮*玉及其辩护人谢**、吴**及其辩护人吴*斌、吴**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吴**、莫某某、庄某某,翻译人员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2013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对吴*居住在雷州市白沙镇官某村某逸楼*01房出租屋进行搜查时,发现在吴*的卧室内的衣柜中有枪支1支,子弹21发。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21发子弹是12号猎枪弹。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有组织地纠集、控制妇女卖淫,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阮*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有组织地纠集、控制妇女卖淫,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勇、吴*广、吴*群、莫某某、庄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分别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对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吴某志辩称:1、被告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和组织卖淫的行为,只能择一重罪定罪量刑;2、被告人非法特有枪支仅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决处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六年六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阮*玉辩称,我没有参与拐卖妇女,是吴*叫我跟他去廉江的,那几个女人不识中文,我去给他们做翻译,阿*是我们带回来的,她们要求赚钱回越南。

辩护人谢*蔚辩称,起诉书指控阮*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成立。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阮*玉提起犯意,阮*玉主观上没有与吴某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共同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与吴某一起实施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客观行为。阮*玉在组织卖淫中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只起了协助作用,其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其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据不足。

被告人吴某勇对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广对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许某某辩称,本案中,吴*广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犯罪情节轻微,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吴*广到案后坦白交待全部事实,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某群、莫某某、庄某某对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2、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吴*将阮**、阮**、范**买回雷州市控制后,恐吓她们要赚钱回来满一年才能离开,否则就打断她们的腿再卖到其他地方去。阮**、阮**、范**不敢反抗,被迫按照吴*等人的安排进行卖淫。吴*为了防止她们逃跑,雇用了吴*勇、莫**(在逃)、“四仔”负责对她们一对一看守以及接送工作。由于当时还有其他越南妇女“妃偷”、“妃兰”等人在吴*手下卖淫,“四仔”干了几天离开,吴*看到人手不够,经莫**介绍又雇用了庄某某、莫某某负责对卖淫妇女的看守和接送工作。2012年7月,庄某某带阮**逃离了吴*的卖淫组织,随后逃到深圳谋生期间被抓获。

吴*为其卖淫组织成员提供交通工具,将G45***小客车(套牌车)交给吴*勇到卖淫宾馆巡查。将车牌号为粤**(本田100C)、粤G0***(本田100C)、粤G0201(本田款)的二轮摩车交给吴*广等人接送卖淫妇女。

吴*卖淫组织成员按规定取得报酬,吴*规定卖淫价格一次为130元至150元,被强迫卖淫的越南妇女未达到一定期限要求的,卖淫所得要全部交回,其中吴*分得100元,总台人员分得30至50元。自愿卖淫的妇女,吴*和总台人员各分得30元,余下提成给卖淫妇女。根据范**陈述,案发前其已卖淫满一年,达到了吴*的要求,是其自愿留下来继续卖淫。对于吴*勇等负责看守、接送越南妇女卖淫的雇用人员,吴*规定每天报酬120元。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吴*勇在前期接送卖淫妇女时每天报酬100元,后期负责开车巡查没有固定工资,吴*平时会给100或200元费用。庄某某工作约三个月,报酬1万多元。莫某某工作约7天报酬700元。吴*广工作半年多报酬2万多元。吴*群工作2个多月报酬约8千元。阮*玉在卖淫组织中不按工资计算报酬,吴*不定期付钱给阮*玉,由其自行支配。

吴*卖淫组织的违法所得、卖淫次数,经对公安机关扣押吴*、吴*广持有的卖淫记录账单汇总统计,吴*卖淫组织的非法所得超过20万元,卖淫活动的天数超过50天,每人每天接待嫖客少则几人,多则十多人。卖淫次数达一千人次以上。

3、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3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对吴*居住在雷州市白沙镇官某村某逸楼*01房出租屋进行搜查时,发现在吴*的卧室内的衣柜中有枪支1支,子弹21发。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枪支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21发子弹是12号猎枪弹。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一、物证、书证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1)2012年12月9日,雷州市公安局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移交庄某某涉嫌拐卖妇女一案,经查,吴*从2012年4月开始非法拐卖越南籍妇女阮**等人在雷州市各宾馆强迫卖淫;(2)2013年3月,雷州市公安局在侦办吴*等人强迫卖淫罪过程中,发现吴*等人在2012年3月有非法收卖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然后强迫卖淫。并在吴*的住处查获了一支枪及多发子弹。据此,雷州市公安局以吴*分别涉嫌强迫卖淫罪、收卖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1)2013年1月4日17时30分,侦查人员在赤坎区某雅商务酒店**01房传唤被告人莫某某到案;(2)2012年11月30日,侦查人员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桔钓沙一建筑工地宿舍抓获被告人庄某某,并解救一名越南籍少女NGUYENf/nThiTrang;(3)2013年3月26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雷州市白沙镇官某村某逸楼*01房抓获被告人吴*、阮**,在上坡南村一出租屋将吴*勇抓获,在白沙**发区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吴*广、吴*群以及陈**,并解救阮**等4名越南妇女。

人口信息资料。证实:吴某1965年6月20日出生,莫某某1993年6月1日出生,庄某某1992年10月20日出生,莫某某1993年6月1日出生,吴**1983年8月9日出生,吴某广1989年2月12日出生,吴**1991年2月10日出生。

4、非法入境人员自述表、证明。证实:阮某玉自称1982年10月5日出生,越南青化省玉骆县人,京族,偷渡到中国。经核查阮某玉在中国没有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已于2013年3月28日将其有关身份资料转送越南驻广州领事馆核查,但至今没有答复。

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对吴*住处雷州市白沙镇官某村某逸楼*01房、吴*广暂住处雷州市白沙镇全茂二区苏宝住宅、吴*勇暂住处雷州市新城街道上坡南村陈**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吴*人民币19200元、黄金戒子3枚、黄金项链1条、催泪器两个以及银行卡等物品,还有自制猎枪1支,子弹21枚,账单(48页)、行车证、驾驶证等物品;扣押了阮**人民币1456元、手机、账单、避孕套等物品;扣押了吴*勇人民币6006元、微型面包车(车架码LZWACAGA79609****81、挂粤G45***)1辆、手表一块、身份证、驾驶证、手机、账本等物品;扣押了吴*广人民币200元、两轮摩托车三辆(粤GM0***、粤GM9***、粤GM0***),避孕套、银行卡、手机、账本、合同等物品;扣押了吴*群人民币1630元、身份证、手机、镰刀、存折、银行卡等物品。

6、账单。证明:经对公安机关扣押吴*、吴*广持有的涉案账单进行汇总统计,吴*组织卖淫的非法所得20多万元,卖淫活动的天数超过50天,卖淫合计超过一千人次。

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

1、范**:我是越南公民,中文名叫范**,也叫阿*。约2011年4月和几个朋友偷渡到中国,后来一个叫“妃红”的女子接我到遂溪一间发廊被强迫卖淫。一年后有一天,我和“妃小”(中文名叫小妹,也系越南籍)、“妃莲”等几个女子在发廊里,有五个男子假冒公安人员来查房,用枪指着我们,我和“妃小”、“妃莲”被带到另外一个地方关押起来,后来又把我们转手卖到雷州市一个名叫“长脚”的男子手里。当时“长脚”看我比较漂亮就把我先买下来,他和他的小老婆“妃香”开车送我到雷州市一个房间控制起来。过两天,他们再把“妃小”、“妃莲”接过来和我一起住。由“琼姐”和“妃香”的母亲轮流做饭给我们吃。由“妃勇”、“妃九”、“妃锐”、“四仔”、“林信”等人负责接送并控制我们几个女子去各宾馆卖淫。去年七月,公安查过一次,抓走了“妃锐”,并且“妃九”把“小妹”拐跑,后来“长脚”转换了我们的居住地点,并重新叫来“妃港”、“妃群”看管我们卖淫。

每次接客一般是130-150元,每晚少的时候有6、7人,最多有20人。每次我都把钱上缴给“长脚”的马仔“妃勇”、“妃港”、“妃群”等人,我没有拿到一分钱。不过我被“长脚”和“妃香”、“妃勇”、“妃港”、“妃群”等人强迫卖淫满一年了,达到他们规定的期限,现在我是自愿卖淫,每次提成50元。

“长脚”是老板,他的小老婆“妃香”负责收钱和看管我们,还带我们出街买生活用品,“琼姐”和“妃香”的母亲轮流给我们做饭。“妃勇”、“妃港”、“妃群”三人负责看管和接送我们卖淫,他们骑红色两轮摩托车,还有一辆比较大的两轮摩车送我们去卖淫。现在“妃勇”只负责开一辆微型面包车(45906)到各宾馆暗中监控我们。

范*俊指认出吴某、莫某某、庄某某、莫**、吴**、吴**、吴**、阮**。

老板叫“长脚”或“高叔”,他平时派四、五个男子看守并接送我们,未搬住处时,老板的老婆也负责看守我们并买菜煮饭。搬住处后就没有和我们一起住了。有一名叫妃*的越南籍妇女之前也被迫卖淫,后来做了“长脚”的情妇,也帮“长脚”监视控制我们。总台一般由老板叫当地女人负责,不和我们一起住,主要负责与嫖客联系好后叫我们去接客。

看守的人员当中有一跛脚约30岁男青年、一身后有鹰刺纹身约20多岁的男青年,一较瘦叫妃*约20多岁的男青年,一较肥矮约20岁的男青年。我不知道他们的真实性名,由于与他们长期一起接触,我能辩认出来。

阮*莲指认出吴*、吴*广、吴*勇、吴*群、庄某某、莫某某、莫**。

3、阮**:我是越南公民,中文名叫阮**,曾用名叫小妹,家在越南河南省富里市。2011年1月跟朋友偷渡到中国,后被拐卖到遂溪卖淫大概1年2、3个月。老板当时手上有6个越南女子,人太多,就把我和另外两个女孩带去另外一个地方(半小时车程)继续卖淫。突然有一天,来了五个男子,他们自称是公安,拿枪指着我们,把我们带上一部车。后来将我们卖到雷州市另外一个老板那里。又逼我们去卖淫。在雷州我认识老板的一个工人叫庄某某,老板让庄某某带我们去宾馆卖淫,过两三个月,我和庄某某关系熟了,有了感情,他说要救我出去。然后在2012年6月,庄某某偷偷把我带去他家住,对我很好,8月份把我带到深圳这边谋生,直到被深圳的公安抓获。

“高*”每天规定我接客至少十几个,一次收130-150元不等。他们多次恐吓威胁我,后来看到我比较听话就没有打我。“高*”有两个老婆,其中小老婆是越南的,她们两人和“高*”负责看守我们这些越南卖淫女。卖淫女有妃偷、妃*、妃莲、妃*、妃小,除了妃*自愿卖淫外,我们几个都是被“高*”强迫卖淫。庄某某、妃信、妃*、妃*、和四仔是负责开车接送我们到各宾馆卖淫,并负责在宾馆楼下巡查,卖淫钱也由他们收取。

阮*粧指认出“高叔”(即吴*)、庄某某、妃*(即莫某某)、妃*(即莫**)。

张*恒指认出吴*、阮**、吴*勇、吴*群。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张某某:我在深圳**宝国际渡假酒店工程工地做架子工,以前我在福永一处工地干活认识庄某某,当时庄某某一直跟着我做事,后来我去广州做事,庄某某去那里就不知道了。今年9月份我调到大鹏这边工地干活,随后庄某某也被调到这地方干活。我知道他老婆是个越南人,一直跟着庄某某,没有事做,年纪16、17岁左右。

2、王**:吴*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租我房屋居住,租期至2013年5月1日止。大约从2012年农历12月份,我发现吴*不在家租住了,他也没有和我商量,后来我就自行拆锁开门,直到现在吴*也没有继续在我这里居住了。

王*流指认出吴*。

武某某:我是越南公民,2012年农历1月偷渡过中国雷州市投靠我女儿阮**,和阮**以及她男朋友一起居住。这次公安抓获她们后,我才知道她们在这里卖淫。

邓某某:我丈夫叫吴*,我没有组织妇女卖淫,是我老公组织妇女卖淫。2011年下半年,吴*租了雷州市雷南大道保健院对面私人一间房给我母女住,到了年底,吴*又租了官司茂村桂源宾馆附近一私人住宅一楼给我母女住,而他与越南情人妃香及一些越南娘住在二楼。但我们各自生活至2013年1月。接着我和女儿自己租了**井队私人屋,不久又租国际广场后私人住宅,当时我共租了两间房,一间给吴*勇住,平时吃饭我们三人一起吃。吴*勇是我审家村人。平时吴*勇驾驶我老公的小客车出入,我老公每月给1600元给我母女做生活费。

元某某指认出吴*、吴*广、吴*勇、吴*群。

四、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这些卖淫女中,妃*、妃连、妃小是我花钱买来的,妃*、大个、妃瘦是自愿参与卖淫的,妃偷是别人介绍来叫我们看守的(我们有提成)。如果是我出钱买来的越南妹,强迫她们卖淫所得的资金都要交回给我,每次130元,我得100元,总台得30元,卖淫女没有钱。如果是自愿卖淫的,我得30元,总台得30元,余下的钱是卖淫女的。庄某某、莫**、莫某某、四仔、吴**、陈**、吴**等人的工资是每天120元,吴**工资是每月2000元,妃余、妃*、妃*是每安排一次卖淫提成30元。被我买来的越南卖淫女平时关押在出租屋里,不让她们外出活动,安排专人一对一看守,防止她们逃跑。自愿卖淫的妇女我们提供房间、伙食,并安排专人送她们到各宾馆卖淫。平时是我姘妇的妈妈负责做饭给这些越南妹吃。

根据我被扣押的卖淫女登记清单,扣除各种日常、人工等费用后总赢利为224910元。这些钱平时花完了。有时妃香也拿钱回去越南。

公安人员在我租住处搜查到的大烙炮枪一支和子弹是一位叫“妃黑”的越南青年于2012年农历12月放在我家的,因为妃黑向我借2000元回越南,就将枪按在我这里,现妃黑也没有还钱,所以枪一直留在我家。公安人员查扣的小车是我堂弟吴某出钱购买的。

吴**认出莫**(即妃信)、庄某某(即妃九)、莫某某(即妃二)、吴**(即妃*)、阮**(即妃香)、吴**(即妃群)、吴**(即妃港或妃广)、谢**(即妃余或余姐);指认出扣押的账本是登记越南籍妇女卖淫的情况;并对扣押其本人的枪支进行了辩认。

我们这个团伙人员分工明确,吴*专门负责购买越南妹以及组织强迫越南妹卖淫,他是公司老板,平时卖淫资金都是他管理结算。2012年7月前,妃*、阿*、妃*、吴**、四仔等人负责接送卖淫女,7月后是妃群、妃跛、妃*(吴**)、妃*负责接送卖淫女,妃*有时没有带越南妹时就开一辆微型面包车去宾馆看风以及看守那越南妹,这也是吴*交代他这样做的,避免出现上次妃*带走妃小的事情。我在吴*组织工作一年多了,帮助吴*为越南卖淫女的日常生活提供服务,即买生活用品、衣服等物品,同时也去买避孕套及性生活药品。吴*会不时给我一些钱,让我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或者拿钱回越南老家。吴*说我在组织中帮他最多。

我与吴*关系亲密,经营情况我比较清楚。吴*出钱买回来的越南妹强迫她们卖淫所得的资金全部交回,我们规定一次卖淫价格为130元至150元,吴*得100元,总台抽取30或50元。自愿卖淫的,每次吴*得30元,总台扣30元,余下的归卖淫女。每个卖淫女平均每天晚上卖淫8次以上。这些卖淫女中,妃*、妃莲、妃小、大个(妃牛)是吴*花钱买来的,妃*、妃瘦是自愿卖淫的。

阮*玉指认出吴某、莫某某、吴**、吴**、吴**、莫**、庄某某,并对在吴某卧室查获的枪支进行了辩认。

吴**指认出吴*(即长脚或高叔)、阮**、吴*广、莫某某、庄某某、吴*群。

我们接送越南女子出去卖淫是用吴*专门提供的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粤**(本田100C)、粤G0***(本田100C)、粤G0201(本田款)。吴**平时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去接载越南卖淫女或者去各宾馆巡看。嫖资大部分是交给我或吴**转交给吴*,有时则是各人自行交给吴*,有时是吴*自己来收。

扣押的登记帐簿都是登记越南籍妇女每天晚上的卖淫情况,其中登记有“28号平:莲9个、小11个”等内容意思是28号晚上通过妃*总台安排妃莲卖淫9次,妃小11次。

吴*广指认出吴*、吴*勇、吴*群,并指认出扣押的账目记事本是登记越南籍妇女卖淫的情况。

吴*是老板,负责全面策划工作,吴*广负责收取卖淫款,有时也搭越南妹去卖淫,吴*勇主要负责收取卖淫款,我和陈**都是看守和接送越南妹卖淫。我是用车牌为粤0201的红色本田摩托车搭越南妹去卖淫,我一共接送过四位越南妹去卖淫,她们分别是阿*、阿*、妃小、急招。每天多则十多次,少则几次。我工作了两个多月,一共领取了约8000多元。住宿地点在白沙镇**出租房的二楼。我、吴*广和那些越南女人一起居住,并且看守他们,不让他们逃跑。有些越南妹是自愿卖淫的,有的是被逼的。

吴*群指认出吴*、吴*勇、吴*广、阮**。

“高叔”至少控制有三个越南妇女卖淫,其中一个叫阿*、一个叫阿*。这些越南女人是被强迫卖淫,没有提成。老板没有规定卖淫女每天接多少个客,但有客必须无条件接客,每人每天平均接10个客左右。

莫某某指认出吴某、莫**、庄某某。

庄某某:2012年3月我通过莫*信认识“高*”(又叫“长脚”),高*是组织卖淫老板,我在他手下打工,负责看管、接送卖淫女。大约3、4月份,高*买来三个越南妹安排卖淫,外号分别叫阿*、阿*、小妹。大概过了两个月,有几个小妹在我面前哭,说老板对她们不好,想逃走,请我帮忙,我就偷偷和她们做了逃跑计划,后来只有“小妹”在我的帮助下逃跑,在我同学家里住了3、4天,回我老家住两天,后又回雷州市租房住十几天,大概7、8月份我带小妹到深圳观澜新塘打工。

我在“高叔”手下做“鸡头”约有三个月,我的报酬是每晚120元,共获取报酬一万多元。莫某某在高叔团伙工作大概两个月,我来有半个月后他才通过莫某信加入,2012年5月,莫某某两次带“阿连”出去卖淫时被公安查获。我离开高叔不久莫某某也离开了。

“高叔”手下有六个卖淫女,分别是“阿*”、“阿*”、“小妹”、“阿小”、“阿兰”、妃偷。妃*是自愿卖淫的,可获50元提成。其余是被强迫卖淫,没有提成。

庄某某辩认出吴某、莫某某、吴**、阮**、谢**(即妃余、余*)

五、堪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相片。证实:被害人的居住场所(雷州市白沙镇官某村王*流住宅),扣押物品现场情况。

六、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明:经湛江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对扣押吴*的枪形物体一件、子弹21发进行检验,认定送检的枪形物体是自制仿12号猎枪,21发子弹是12号猎枪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先后收买被拐骗的妇女范**、阮**、阮**、张**,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阮**协助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根据吴*、阮**的供述可证实,吴*、阮**一同开车前往廉江收买被拐卖的越南妇女范**、阮**、阮**三人,阮**用越南语向三名越南妇女了解情况,然后两人将范**先带回雷州市,几天后吴*再到廉江将另外两名越南妇女买回。由此可证明,阮**有协助吴*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故意和行为。因此,阮**辩称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不予采纳。但在收卖淫被拐卖妇女过程中,阮**只是协助吴*一次到廉江与被拐卖的妇女沟通,起到辅助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吴*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又犯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照刑法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6条“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辩方提出对吴*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和组织卖淫的行为只能择一重罪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阮*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吴*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吴*广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吴*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莫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七、被告人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1.余华英被判,原来人贩子都在复用骗子的套路10月25日,余华英因拐卖儿童被判死刑。 在1993年到2003年这十年间,她拐卖儿童超过17名。 在2022年,31岁的杨妞花根据自己被拐记忆:她是在5岁时被余华英伪装成和善的邻居阿姨拐卖走的。 杨妞花被拐后第一张照片 由此向警方提供线索,最终将其抓获。 时隔26年,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E0OTU4Mw==&mid=2247500634&idx=5&sn=e718271a56c141d653371cdd2c6f9177&chksm=97928b084be97c4ef3d4e9a280bef6d9a1a213aa4d36cdc56021cd63a8d0770f33f7704ebd06&scene=27
2.五年被拐悲惨经历:腿折,毁容,被迫生子,最后全村无人生还被拐卖的第五个年头。我拖着残瘸的腿,面容尽毁,身边多了一个无辜的生命。在那个暗无天日的夜晚,整个村落,共计一百二十五户人家,无一幸免,全部陨落于无尽的黑暗。今日,正是我被拐卖至此的五周年。本应作为战地记者,深入前线记录人间疾苦的我,却意外地被囚禁在了云南这个与世隔绝的偏远山村。我抚摸着隆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7747234656464858&wfr=spider&for=pc
3.喀喇沁旗公安局打掉一拐卖团伙离家16年的女子重返家园近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专案组经过近一个月的奋战,打掉一专门拐卖妇女的犯罪团伙,热心帮助一名离家已达16年的女子重返家园。 广发协查 确定流浪女真实身份 6月初的一天深夜,喀喇沁旗公安局小牛群派出所民警在夜间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中年女子正在街头漫无目的游荡。见此情景,民警将警车停靠在路边,上前例行盘查。在盘查过程http://m.northnews.cn/2016/0729/1432159.html
4.女子被拐42年后找到家人!警方:人贩子已去世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拐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名以上等情形,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可以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案情不同,刑期也会不同。有的人贩子,或是坦白罪行,或积极配合找孩子,判以五六年刑期,https://m.gmw.cn/2023-08/07/content_1303471634.htm
5.完结山区人民告诉你,被拐卖到深山给人当老婆逃跑可能性有多大?我昨天就开始追天涯那帖,那楼主怎么都不愿意说山区是哪里,这种不作为,也很让人寒心,对他没什么影响的,却对被拐卖妇女很重要的事,他却选择不做。没人要他回头去救人什么的,只要求说出地址,他都不肯。他家现在虽然不住那边,但是到底是那里出来的人啊,哎。他给大家提了醒,的确很好,但是为什么就不能在不影响他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17994925
6.网征婚被骗43万女子变卖房产借高利贷帮“真爱”——中国青年网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news.youth.cn/jsxw/201704/t20170413_94755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