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是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原则的具体实施,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年初,公安部部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机关重点中心工作之一,是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近几年来,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强化及个人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但惩罚与救济并重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处理模式仍亟待建立,对被拐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实现刑法、民法与社会法的融合互通,第一“以刑事惩罚”,严厉惩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有效遏制贩卖人口犯罪动机,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溯源治理;第二“以民事救济”,合理赔偿被拐受害者因拐卖、收买人口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第三“以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优势,完善被拐妇女儿童的社会扶持、救助制度,动员多方主体参与被拐妇女儿童救助。推进被拐妇女儿童的发现、救济、安置,促进被拐妇女儿童及时回归家庭与社会,由此构建被拐妇女儿童权益的多方保护机制。(全文共14080字)
主要创新观点:
被拐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惩罚与救济应并重。刑事惩治层面,“买卖同罪”能够有效提高拐卖人口类犯罪成本,并强化收买者及社会公众对收买行为违法性认识,降低拐卖人口犯罪案发率及被拐妇女儿童解救难度。民事救济层面,支持受害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弱势被拐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鼓励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就遭受的民事权益达成赔偿协议,弥补被拐妇女儿童遭受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刑事惩治与民事救济对于保障被拐妇女儿童权益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不可偏废。
构建刑事惩罚、民事救济、社会救助的被拐妇女儿童权益多方保护机制。本文从被拐妇女儿童权益刑民救济现状入手,分析被拐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困境之所在,提出融合刑事惩治、民事救济及社会救助的被拐妇女儿童权益的多方位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的引导职能,鼓励社会公众组织参与被拐妇女儿童权益救助工作,从事前预防、事发惩治、事后救助层面保障被拐妇女儿童权益,助力被拐妇女儿童早日回归家庭与社会。
以下正文:
引言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为典型自然犯,起源于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奴隶的自由买卖行为,奴隶社会奴隶与奴隶主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而缺乏独立地位,被视作奴隶主私人财产。在中国古代社会,受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买卖人口行为并非绝对非法行为,允许基于买卖双方自愿,买卖奴婢或有罪之人亲属。而若以谋利目的,通过哄骗、引诱等非法强制手段掳掠人口,则称“略卖”。在中国“家本位”的影响下,古代统治者为维护家庭关系和谐和社会秩序稳定常对略卖者予以严厉处罚。随着人权和平等理念逐渐融入社会价值观,现代社会个体之间不再存在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转变为平等主体关系,任何个体不得被视为私人财产而随意买卖。因此任何形式的拐卖人口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予以严厉惩罚。
纵观“刘学州”案到“丰县小花梅”案,被拐者的悲惨经历深深刺痛着社会神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方面严重侵害被拐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损害被拐者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突破社会道德底线,损害公众朴素情感及社会公众利益,损害家庭和谐与社会关系的稳定。在我国,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族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以“个人-家庭-社会”构建起的中国社会与家庭关系密切联系。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于家”,家庭和谐与美满是兴国安邦之本,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家族传承,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一、追根溯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动因分析
(一)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的类型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产生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因素。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河南、云南两地拐卖妇女儿童情势较为严峻,而江苏、广东地区收买妇女儿童现象较为常见。此外,犯罪人在选择拐卖对象时存在明显的偏好,被拐者多为年龄较小的男童或智力、精神障碍的妇女。该类主体具有更弱的防范意识和较低反抗能力,且能够更好的满足收买市场需求。在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中,被拐儿童多被收养或再次转卖,而被拐妇女的生存状态更加复杂,包括婚迁、提供性服务、强迫劳动、被转卖等。
本文通过分析百余件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案例,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大致分为6类(详见表1、图3):1.受利益驱使拐骗妇女儿童出卖给收买人的,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在所有种类种占比达50%,同时因基数较大,此类案件也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多的类型;2.为解决婚姻需求收买妇女的,此类案件在拐卖妇女犯罪种比重最高,在所有种类案件中也占比高达34%,仅次于第一种类型;3.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此类犯罪因主体系亲生父母,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但在现实中竟大量存在,所占比重高达10%,排名第三。4.为解决无后代问题而收买儿童的;5.实施拐骗行为迫使被害人卖淫、乞讨的;6.通过(网络)以送养、收养为幌子,贩卖婴幼儿的。
表1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类型分析
拐卖目的
案件类型
小计
附民
案件
受利益驱使拐骗妇女儿童出卖给收买人
5
76
12
93
为解决婚姻需求收买妇女
6
52
63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
0
18
1
19
为解决无后代问题而收买儿童
3
2
实施拐骗行为迫使被害人卖淫、乞讨
4
通过(网络)以送养、收养为幌子,贩卖婴幼儿
图3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类型分析
随社会治安水平的不断提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式出现了新的类型,以绑架等强制性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逐渐减少,而更多以诱骗、欺诈等方式,利用被拐者的弱势地位实施拐卖行为,且除线下的拐卖行为外,当前亦出现借助互联网实施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式的复杂化趋势为我国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新的挑战。应根据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普遍性特征,有针对性的打击重点区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重点核查幼年儿童,精神障碍、智力障碍妇女的个人信息,发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及被拐妇女儿童的解救与安置。
(二)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内外动因
1.社会传统理念的消极影响
妇女儿童收买需求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滋生的根本原因,传统的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思想则是收买者实施收买行为的根本动因。“家族香火”传承与延续是中华文化的重要构成也是人类发展与生存的需要,然而随现代社会尊重人权与男女平等理念的贯彻,为实现个人家族传承为目的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当然的具有不法性。部分群体将现代“家族传承”单纯理解为生育后代,一方面将使得收买者自认为收买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其内心缺乏愧疚感和必要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以“家族传承”看似合理的借口,掩盖“买卖人口”的根本目的,将降低社会公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也不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有碍被拐妇女儿童解救与安置工作的开展。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后,一些只生出女孩的家庭因为想要个男孩传宗接代,往往不惜冒着犯罪的危险花钱从人贩子手中购买男孩。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等多种模式,但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模式。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需完善,部分人无法放弃“养儿防老”、“养儿就是储存一笔养老保险金”的观念,这也是部分人产生收买需求的内在动因之一。
2.犯罪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
图4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量刑幅度(N=110)
图5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幅度(N=94)
3.公众法治意识淡薄
二、刻不容缓: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
(一)个人层面: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严重身心伤害
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会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在身体健康方面,拐卖的过程中拐卖人往往会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来防止受害人逃跑,同时恶劣的生活环境,受害者也会受到其他慢性疾病困扰。拐卖者实施拐骗行为迫使受害人卖淫乞讨,收买人强迫受害人劳动,是对受害者身体的摧残和人格的践踏。受利益趋势拐卖儿童的行为,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伤害也是极大的。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2019)闽0627刑初9号],被告人王朝仙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儿童,而在火车上,女子带婴儿不喂母乳,也不太照顾婴儿,中途下车吃饭也不带婴儿下车,晚间休息也不帮婴儿盖被子。婴儿因病情危重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不治身亡。拐卖儿童的过程中,拐卖者不会提供好的生活条件,害怕暴露而往往不会在受害人生病时,带受害人前往医院就医,造成病情恶化。
(二)家庭层面:亲情伦理遭受严重破坏,摧毁家庭稳定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关系,危害了家庭的和睦和稳定,导致无数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买受妇女儿童的行为表面上是“买家”实施的个体行为,但在一定意义上又是众多人无视、漠视的集体行为,是系统性的问题。拐卖儿童不仅对被拐儿童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同样给收买家庭造成危害。被拐卖儿童的家庭,受到的伤害不言而喻,失子之痛,或使得那些不幸的父母终生挥之不去。而对于收买家庭来说,冒着违法犯罪风险而铤而走险,几年、十几年的处心积虑的隐瞒对那些收养家庭来说已经积累了巨大压力,而真相一旦被打破,对于整个家庭来说或是灾难性的。于被拐家庭,是对亲情一辈子的追寻、家庭的分裂;而对于收养家庭,或是积压在深处的不安、或是面临法律制裁那天的坠入深渊……无论是对收买家庭和被拐家庭,甚至是对与这些事件有关联的家庭都会产生现实危害或心理层面的危害。
(三)社会层面: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有损政府形象
三、重惩缺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被拐者权益保障困境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惩治力度不足
从拐卖方来看,我国近些年来逐渐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刑事惩治力度,拐卖方的犯罪成本逐渐上升,一定程度抑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数量,但偏重惩治拐卖者而忽视收买者的惩治,将难以从根源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谓“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收买市场对妇女儿童的需求鼓动拐卖者铤而走险实施不法犯罪行为,而当前我国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对收买方的放纵难以使收买者认识个人收买行为的严重不法性,助长收买者的愚昧和无知,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产生埋下隐患。从收买行为的特征分析,收买行为必然伴随着限制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拐卖与收买行为均严重侵害被拐者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拐卖者通过出卖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收买者通过收买行为满足个人的欲望或需求,就收买者个人而言其所收获的利益当然大于付出的经济成本,从侵害的法益和行为不法目的而言,二者具有相当性,施行买卖同罪,提高收买行为的刑罚幅度具有合理性。
此外,现代社会刑罚程度应当符合国民“正义感”,离开公众道德观念与规范意识,刑罚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加强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处置,符合当前社会公众针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从严处置的态度。
(二)被拐妇女儿童民事权益损害救济的忽视
案例
受害人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卢洪艳与方武成、周国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台玉民初字第798号
医疗费2752.3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医疗费损失2752.30元
民事赔偿数额畸低,且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郑书娜、王玉琴与被告王金凤人身自由权纠纷(2014)泌民初字第1267号
精神损害及因治疗精神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共计24972.98元
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经济补偿数额远低于被害人实际损害
王竹、许登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9)川0623民初2712号
1、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费及住宿费、鉴定费100000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精神抚慰金
李欢与李发珍、王帅、段玉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9)粤20民终7207号
请求赔偿损失合计2453500元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32919元
民事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当事人主张赔偿数额
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迫卖淫案(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63号
请求被告对确认损失金额418446.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418446.95元
全额赔偿,数额经其他裁判文书认可
何某4、何某1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案(2020)闽0582刑初23号
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差旅费、住院期间误工费,误工费共计664268.19元
经济损失11539.19元
民事赔偿数额显著低于当事人主张赔偿数额
王进利拐卖妇女案(2001)福刑初字第104号
附带民事诉讼自愿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犯罪人或其近亲属代为赔偿,量刑参考情形
范正秀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案(2014)大刑初字第20号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损失
李鸿杰拐卖妇女、儿童案(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63号
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缺乏被拐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机制
(四)DNA数据库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存在问题
四、路径探析:被拐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多方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观念层面——明确被拐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重点
第一,重视被拐妇女儿童的事后救助工作。从“重惩治轻救助”向“惩罚与救济并重”转变,是更基于受害人视角保障其合法权益,是从形式保护到实质保护的转变。被拐妇女儿童的事后救助,一方面应当为被拐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另一方面应为被拐者妇女儿童提供技能培训、知识学习机会,使其能够独立谋生,回归社会。
第三,形成多主体参与的社会保护机制。法院、检察院应当发挥裁判的社会影响力,以法律人的伦理思想纠正社会偏离的价值观念。国家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街道社会与个人应当联合公检法部门开展被拐妇女儿童解救、安置工作,形成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化主体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二)制度层面——被拐妇女儿童多元化保护机制的构想
1.国家主导: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守被拐妇女儿童权益
(4)构建多元信息共享平台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构建被拐妇女儿童信息共享平台对寻找被拐妇女儿童、助力其尽快回归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2016年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上线启动,该平台可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及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APP,向儿童失踪地周边人群,推送失踪儿童信息。让更多群众从官方获取准确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拐卖案件,尽快找回失踪儿童。另外还有民间自发组织的“宝贝回家”、“寻亲网”等网络平台,都发挥了较好的寻亲功能。建议继续完善此类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功能,与各地民政局、福利机构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最大程度发挥网络技术对打拐工作的支持以及助力被拐妇女儿童得到较好的救济。
妇女应当树立较强的个人保护意识,对于精神、智力障碍的妇女或未成年儿童其监护人应当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积极开展公民普法活动,广泛宣传打拐热线以及全国打拐网络平台,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认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打拐工作,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并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在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情况严重的地区,应当深入村户,以案说法,切身教育,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结语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任重而道远,助力被拐妇女、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民救济现状来看,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逐渐转向“惩罚”“救济”并重的基本模式,要从事情预防、事发惩治、事后救助三个层面来保障被拐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拐妇女儿童权益的多元化保护机制构建,应以法治思想为主导核心,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的引导职能,鼓励多方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行动,引领社会价值潮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最终实现全民打拐、全国无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