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对于网络诈骗的认识观点,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网络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需要完善的电子支付和诚信的交易担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是隐蔽、快捷、频繁的网络侵财犯罪。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以信用卡诈骗修正的视角,分析研究第三方支付账户“失窃”的定性,以期为司法提供参考。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服务是指独立于银行和电子商务商家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集成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或基于其他服务通道,在消费者、商家和银行间建立链接,从而实现现金流转、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服务。[1]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因而具有担保功能,如美国的PayPal、“阿里”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等等。
(一)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性质之争
(二)第三方支付账户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比较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两者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差别。仅就账户内的资金而言,用户一旦向银行存入货币,就与银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用户资金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用户享有随时请求银行支付制定数额存款的债权,银行也享有要求贷款人偿还本金利息的债权。银行对于用户帐内资金还有主动扣取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等权利。而在第三方支付账户内发生的资金进出,货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第三方支付账户内虽然存在大量沉淀资金,但不具有自行处分的权力。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关系,服务提供商只能以付款人的名义,严格按照用户指令转移货款,纯粹以一个中间人的身份代收代付货款,相应地也不承担交易风险责任。因此,提供商对账户资金没有保管的职责,账户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失窃,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方支付的侵财型犯罪
[案例二]齐某等人利用网络程序漏洞,通过连续快速点击的非正常操作手段,利用腾讯财付通账户充值游戏点卡,并非法变现占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齐某虚构多次付款事实,使电脑程序误认为行为人进行了多次付款,并以此作出错误判断,最后电脑程序根据此错误判断,自愿向行为人发出了超值的游戏点卡,因此构成诈骗罪。[6]
二、账户“失窃”之诈骗罪的定性逻辑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受骗人“资格”
第三方支付账户“失窃”被界定为三角诈骗,即符合如下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如此,第一个逻辑前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受骗人资格”。[7]
(二)信用卡诈骗之于诈骗罪具备“可移植性”
上述案例一中,以他人名义非法获取账户资金,欺骗第三方支付机构,构成诈骗。深究该观点的逻辑,有移植“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痕迹。行为人冒用他人使用支付账户,类比于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宝账户类比于ATM机成为了“受骗人”,构成诈骗罪。笔者将逻辑路径梳理如下:首先,“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为“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而“人机互动型信用卡冒用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冒充持卡人和机器建立信任关系,[11]即欺骗ATM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次,多数观点认为信用卡诈骗罪被诈骗罪包容竞合,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因而不具备信用卡介质的冒用型侵财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第三,非法获取他人账户密码,以他人名义转移其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显然与上述“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的客观手段一致,又因为该行为不具备信用卡的特殊介质而构成诈骗罪。
然而机器是否可骗,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的关系是否包容竞合,冒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是否可以移植借鉴“冒用型”信用卡行为的定性,仍值得反思。
三、诈骗罪之逻辑路径的反思
(一)机器成为“机器人”科学悖论
首先,机器不能成为“人”而体现银行的意志。传统的银行柜台交易,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比对身份证、检查客户签名和核实卡密码等多种方式来对持卡人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核,亦能辨识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因为自然人有自主意识。银行意志是由银行工作人员的执行能力来体现,ATM机作为显然不能具备自然人的自主能动性,亦不具备体现银行意志的能力,充其量只能是代替柜台操作的一个智能“机械手”。所以机器不能成为“人”。
其次,机器不会“上当”。机器根据用户指令执行命令,这是程序式的动作,非对即错,不需要机器去判断处理非常、复杂的情况。即便下达指令的是非权利人,机器也根本无法辨别,因此只要指令正确,机器便执行;不正确,机器拒绝执行,机器不会陷入错误意识,永远不会被骗。即便是出现故障也不是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引起的“受骗”状态。
(二)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沿革反思“诈骗罪”定性
在立法之初,信用卡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规制。传统的银行柜台交易中,其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故将信用卡诈骗罪置于诈骗罪下。但其中未包括对人和机器如ATM机的关系认识。ATM机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人对机器”的犯罪方式问题凸现,对其理解应从当初的立法背景下脱离出来。[12]立法对信用卡诈骗外延的扩张解释,使得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应属于交叉竞合关系,即部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却是信用卡诈骗罪要规制的对象,这就产生了法律拟制:如利用拾得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3]
笔者认为,针对机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既不具诈骗的对象,也不具欺骗手段,那么它就是适应社会法律需要的一种法律拟制。既然是法律拟制,那么“针对机器的冒用型信用卡行为”的定性就不具备类比和移植的借鉴意义。即便第三方支付平台类似于ATM机;即便其具有金融机构的部分特征;即便第三方支付账户失窃的行为也归咎于冒用他人帐户,均不可以诈骗罪定性。
(三)从非金融机构的定位把握“移植性”
注释:
[1]李馨博:《网络第三方支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广东商学院2011年硕士论文。
[2]申柳华:《论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中的宽严相济》,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第4期。
[3]孙书林:《支付宝诈骗模式及其防范策略》,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4]龚培华、陈海燕:《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对策》,载《法治论丛》2010年第1期。
[5]参见《检察日报》,2012-10-14。
[6]参见《检察日报》,2008-03-26。
[7]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8]刘宪权:《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9]王春丽、曹冬敏:《信用卡诈骗罪实务难点及应对》,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9期。
[11]席晓鸣、赵罡:《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载《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12期。
但是,笔者却不认同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侵犯财产罪中。本文试图从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性质入手,充分解析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以及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并论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缺陷,并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法益犯罪构成
一、现行法律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颁布,其中第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它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款的罪名根据“两高”的《罪名规定四》确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该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传输、处理的数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是复杂的犯罪构成。基本罪的法定刑中的自由刑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一致,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是,增加了财产刑即“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的重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规定罚金刑作为必处的附加刑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对于目前主要是以牟利目的的非法获取他人数据的犯罪具有针对性,使犯罪人所欲得反为其所失;另一方面使不必要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得以单处罚金,免于短期自由刑的消极影响,甚为得当。
但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绝大多数表现为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单列并纳入侵犯财产罪较为妥当。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高发领域也是网络游戏,因此本文将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主要论述对象,以此涵盖其他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实如其名,“虚拟财产”的特征在于其虚拟性,它只能通过电脑屏幕展现在人的视野中,而不是现实社会中的物质。因为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存在了模仿现实社会的一套机制,人们在这个虚拟社会中能找到一个虚拟的角色由自己担当,并从事各种虚拟活动如买卖商品,学习,工作,交友等等,久而久之在这个虚拟社会中也就出现了虚拟经济,每个人通过虚拟劳动或是虚拟交易获得了虚拟财产,并通过这些虚拟财产实现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独立。
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虚拟财产对于虚拟角色的重要性等同于现实社会中财产对于人的重要性。
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的定义,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虚拟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质的电磁记录;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视觉上以“物”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但现实环境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真实存在形态的各种存在形态;还有一种观点直接指出虚拟财产的表面属性,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民或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以及积累的“货币”等财物,也包括网络游戏以外的网络上的其他虚拟财产。
笔者作为曾经的网络游戏玩家,有着一定的游戏经验,游戏中的财产,列举出来大致有如下几类:游戏币、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道具、游戏点券、游戏ID本身。这些并不是现实存在物的反映,而是游戏营运商通过数据电码的二进制方式制作的“电子产品”。这些东西只能在该游戏中登陆后才能使用,具有非常强的独特性,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均只能在特定的游戏环境下才能得到实现。因此上述第三种定义较为片面,不能真实、完整、全面的反应出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第二种观点并没有反映出财产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也不可取。相比之下只有第一种定义比较正确的反映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而且囊括了网络游戏财物之外的一切网络虚拟财产,表达出了网络虚拟财物的特征等。
从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出发,囊括网络虚拟财产所应具有的内涵,将其定义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电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在特定网络环境下展现,并在该特定环境下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归属于特定人物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要讨论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还是纳入侵犯财产罪更合适的问题,就必须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那么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就应当纳入财产犯罪,反之,则纳入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中。
首先认识财产的性质。笔者认为:财产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就是财产权。
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然后便成为法律,即是财产权。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的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
这几个观点合起来基本上就是其他流派的核心观点,即是:首先,财产权的核心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观念性的,它外化为一种物,即权利人所占有、使用、处分的物。因此财产既不是单纯的物,也不是单纯的权利,而是物和权利的组合。当人通过劳动取得物时,也就取得了法律上的权利,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财产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每个时代的财产关系是该时代所具有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必然结果。例如罗马建国时,只有动产才可以成为私权的客体,并且所有权的客体仅仅只是妻儿、奴隶、牲畜和世袭的房屋。这些在当时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人被排除在物权之外,土地、森林等重要生产资料被确认为权利客体。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也纳入到财产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利益需要纳入到财产范围予以保护。
其次,根据台湾学者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民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1、须可谓权利客体。也称非人格性,即排除人的身体;2、须为有体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即该物能为人所控制;4、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即是该物具有空间性,而不是无限扩张的物品;5、须独立为一体。不是附着于其他物品上而具有独立的价值。
同时,学界亦已经达成一个共识,无体物也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在物权法上,电、热、声、光等可谓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力,也被视为物(拟制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这样的条款: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成为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构成民法中财产的关键。其是否符合这点,要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特点:
a、虚拟性。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形式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真实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是由网络虚拟世界创造的。它一旦脱离了网络就会消失殆尽,无所踪迹。
d、可控制性。其中可以控制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网络用户,另一类是网络营运商。用户通过游戏来控制其虚拟财产,营运商通过其网络管理者的身份,可以随时增加或者减少某一用户的财产。
e、现实存在性。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财产性质观点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认为其不具有现实存在性。殊不知,虚拟财产是现实存在的,只是我们触摸不到而已,它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物体中,正如空气我们看不到,摸不到,闻不到,但它确实是存在的。正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现实存在,才会吸引上亿的玩家去努力挣“家产”。
除去缺失有体性外,网络虚拟财产均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民法在不断扩大“物”的范围,其中包含无体物,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加之民法总则允许公民取得“其它合法财产”,而网络用户正是通过合法的“游戏”劳动获得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纳入到民法中“物”的范围,因此网路虚拟财产的性质,就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3.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
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本质的认识,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债权,一种认为是物权,另一种认为是知识产权。
产权说并非主流观点,在此不展开论述。
债权说认为,游戏营运商和游戏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货币、装备和辅助道具等都是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游戏营运商按照合同提供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游戏质量、数量等服务,玩家支付相应的对价。游戏营运商和玩家之间没有所有权的交易,游戏营运商不以转移游戏中装备、辅助道具等物品的所有权为目的,游戏玩家支付对价购买的装备、道具等只是接受一种服务,所以玩家支付的对价是针对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所有权的价格。
物权说遭到质疑的主要理由是因为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网络虚拟财产仅仅只是电子数据,是无体物,而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法律之外的人自有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采取物权说,而不是债权说。
物权与债权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请求权是要依他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其权利,而支配权是一种绝对权力,仅以其个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而网络虚拟财产权就是一种支配权而非请求权。虚拟财产实质是电子数据信息,虚拟财产权也就是对这些电子数据信息的权利。游戏玩家自己拥有的特定虚拟财产虽然只是产生于特定的网络服务器,但他的产生和控制并不由营运商控制,而是游戏玩家接受游戏营运商服务的基础上操作的结果。每一件装备或道具的使用、升级或者是抛弃,完完全全取决于游戏玩家自身的意志。
尽管游戏玩家和游戏营运商要事先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合作才能使上述行为得到实现,但是这种协作就如同持有存单、提单或有价证券一样,需要他人协作才能实现权利,但是这种协作并没有改变游戏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合法占有的权利性质。因此,可以认为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中对财产拥有最终控制和处分的权利核心特点,虚拟财产是物权。
除此之外,即使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而是债权,在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中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点
根据笔者以上的论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更多的是侵犯财产,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应当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到刑法分则中的财产犯罪中。
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来所出现的各种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分析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手段:
(1)熟人之间相互知晓对方的游戏账号和密码,一时贪念兴起,盗窃了对方的网络虚拟财产;(2)罪分子通过黑客手段,攻击某个网站或者是某种软件,然后将盗号的木马病毒植入网络用户的电脑中,记录下对方的账号和密码,然后将数据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远程传输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该信息窃取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3)犯罪分子在游戏网站的论坛或者在游戏的过程中,提出购买其他玩家的游戏账户或者是游戏装备等,然后利用对方的信任骗取财物;(4)一些游戏玩家无意中发现某个不认识的同一游戏的玩家拥有某种稀有的游戏装备等,通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迫对方交付网络虚拟财产;(5)一些在游戏上相识的用户之间相互信任,将自己的虚拟财物交付给对方保管,但对方拒不归还;(6)一些游戏玩家通过敲诈勒索的方式胁迫其他玩家交付网络虚拟财产。
在主体上,实施犯罪行为的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未成年人中既有16周岁以下的,也有16周岁以上的。且全部都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精神病人。在主观上,均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或实施了秘密窃取,或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夺取、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报骗取、或合法占有他人财产拒不归还,或实施敲诈勒索等手段,其取得财物的行为和被害人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占有权。
因此,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均符合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不同类型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相应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
四、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侵犯财产罪与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比较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
1.财产犯罪的法益侵害性
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对刑法中的财产定性有不同的观点,以对财物的不同认识分为所有权说和占有权说。
所有权说认为,侵犯财产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侵犯财产罪中除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外,其它的犯罪都是对所有权的侵害。财产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对整个所有权权益的享有而不仅仅只是占有。按照所有权说的观点,盗窃、抢劫取回他人非法占有而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占有权说认为,侵犯财产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对财产事实上的占有,强调占有本身而不论占有是否合法。这两种观点均有较多的支持者。
前者支持者如赵秉志教授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权利仅仅是物权中的所有权,而不能包括对其他民事权利的侵犯,如果侵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不能以侵犯财产罪论处。这种观点也得到了高铭暄、马克昌等教授的支持,他们在刑法学教材中说道: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没收归公或者发还被害人,并非没有合法所有权人,因此上述行为本质上仍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
侵犯占有权说得到了张明楷教授的支持,他认为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明显不合理,特别是违禁品,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没收之前国家并没有取得所有权。
笔者认为,财产犯罪既保护所有权,也保护占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关系日渐复杂,所有权与经营权慢慢分离。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对其出资物所有物的支配权,转化为仅对财产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此外,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受托人、信托人、受益第三人对有关财产享有何种权利“剪不断理还乱”。在如此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下,不应当仅仅只以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而应当将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利益比如占有,也作为法益予以保护。
因此,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所有权,还有占有权。
2.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的法益侵害性
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而且是排除人身权利、公私财产、婚姻家庭、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等之外的日常管理秩序。
秩序是一个非常深奥的哲学命题,笔者认同张文显教授对秩序的理解。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这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就是秩序的特征。秩序是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就是秩序的本质。这种规律,根据自由、平等的秩序观,按照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的名言:……我们希望有这样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的和残酷的私欲会被压制下去……而人民服从正义……一切人……都希望成为高尚的人。
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对于其他罪名而言,似乎有一种兜底的作用——任何罪行都会破坏到社会的良好秩序,但是其他罪名侵犯的法益更有针对性和明确性,比如财产犯罪,直接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贪污贿赂犯罪,直接侵犯的是职务的廉洁性等等,因此当罪行不能纳入到刑法分则的其他法益中时,才纳入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3.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益侵害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而且网络游戏玩家对此享有所有权。尽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确实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但是,任何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都不可能只有一个,或多或少,或大或小都会侵犯多个客体。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至少涉及到了两个受害客体:公民的财产权和社会的管理秩序。刑法分则共450个罪名按照同类客体和不同类客体分为了十章,这十章中的各个罪名所涉及的法益都有不同程度的重叠,但是刑法所要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财产犯罪一章中,刑法重点保护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刑法侧重保护的是社会秩序。那么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中,其最直接、最表面侵害的是各网络用户的财产权,社会秩序在其后。也就是说被侵害的网络用户是直接受害者,而整个社会是间接受害者。这同抢劫、盗窃、诈骗和侵占等财产犯罪一样。因此刑法更应当侧重保护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然后才是社会秩序。
换句话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侧重于财产犯罪。因此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欠妥。
从1999年我国首次出现网络游戏以来,产网络游戏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收入高达256亿元,且一直保持在30%以上的高增长中,到2010年,达到330亿元,其中大型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1.1亿人,比2009年增长4000万人,增长率为58.7%。盗窃、诈骗等案件逐渐在网络游戏群体中出现并呈逾演逾烈之势。2003年2月,河北承德的李宏晨一纸诉状将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是要求北极冰公司返还自己在游戏《红月》中被盗的游戏装备。这是我国第一例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之后,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均是由于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被侵犯而告上法庭。其中有告游戏营运商的,也有不少告侵权者的。2007年9月,浙江云和县法院曾将某网络游戏盗号集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首要分子4年有期徒刑,2008年,山东临淄法院也将一游戏盗号者判处拘役并处罚款。2009年,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补充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使得司法实务界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法律依据,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笔者殷切希望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进程中能适时地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罪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单列出来并且纳入侵犯财产罪,以更准确、更有力地打击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规范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经济行为,全方位地保护我国公民合法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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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道德教育不到位。在科技日益进步的今天,网络逐步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网络世界有别于现实世界,在法律监管、道德惩戒方面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措施,于是人们降低了网络中的道德底线,使本就复杂的网络世界更加纷乱。作为学校,更需要在这方面加强教育,开设专门课程,促进大学生自觉加强自我约束能力,自律、自警、自省,从“德”上塑造新时代背景下合格的大学生。
2.大学生法制观念不够,自控能力有所欠缺。由于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新的思想文化阵地和思想斗争的阵地。虽然大学生从小学起开始接受法律法规教育,已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面对越来越高级的网络诈骗手段,大学生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已明显不足,甚至已经做了触犯法律的事犹未自觉。作为成年人,思想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面对一般诱惑,都能很好的控制自己。但遇到特殊情况,特别是就业、赚钱等普遍难题时,网络消息的诱惑明知可疑,仍抱着侥幸的态度试试看,造成上当受骗,甚至损失财物。可见,自控能力的提高能确保大学生不轻信网络信息,避免受骗。
二、网络信息案例
鉴于网络信息的复杂性,大学生的辨识能力亟待提高。下面就几起网络信息事件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体现识辨网络信息的重要性。案例:2013年,饮用水遭到污染的谣言在网络上大肆传播,造成全国多地民众纷纷抢购超市的水,造成拥挤、踩踏甚至闹出人命的局面。事件的起因归根究底是人们对网络信息不加辨别,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将虚假信息不断传播,造成难以收拾的局面。
三、培养大学生网络信息辨别能力的对策
当前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对于信息的认识水平、利用能力和辨识能力都有所欠缺。要找到行之有效的提升辨别能力的办法,需要学校、社会、以及自身的共同努力。
1.国家要加强网络监管。目前国家在网络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尚不完善,需要尽快建立起网络管理法体系,规范网络行为,维持网络秩序。
3.学校要完善自己的教学资源。调查中发现,大学生获取专业信息的途径是传统和现代并存,既有中外文普通图书、期刊,又有搜索引擎、专业学术网站。针对网络信息,学校可以在网络上建立主流文化阵地,对一些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学校可以指导性地在BBS上开展一些讨论,引导学生用科学的观点进行分析,纠正学生的错误思想。也可以通过双向交流互动式的方式进行思想交流、讨论研究,使网络信息更好地为大学生服务。
5.提高大学生自我管控能力。网络是大学生广泛接触使用的媒介,提高对网络谣言的辨识能力、增强抵制网络谣言的自觉意识,是大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内容。高校应采取有效方式,引导大学生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勇辟谣。
一、青年学生思想道德“爬坡说”研究现状
二、青年学生思想道德“滑坡说”和“中间说”辨析
作者:石伟雄李博文马波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初平.学校德育工作的思路与方法[J].教师教育论坛,2015(12).
关键词:网络社会;和谐;自我伦理;统一;自我伦理构建
一、网络社会自我伦理探讨的必要性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带来的是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在这种日新月异的技术支撑下延伸现实社会,并拓展形成人们的第二大生存空间—网络社会。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崭新生存空间中,人们在传统现实生活中对于“善”、“正义”、“幸福”的普遍价值标准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更为严重的是出现颠覆性的背离。
关于自我伦理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概念,这也是其值得探讨的原因之一。笔者主要借鉴两种观点谈谈自己的认识。一种是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段伟文的观点,他认为“自我伦理就是指在这种开放的自我观之下的自我约束,其目的在于使流变中的自我获得幸福。[1]”另一种是王涛、齐小军在《自我的伦理危机与自我伦理》中提到的:“所谓自我伦理应是人类对自我权力驾驭失控造成的自身主客体分裂状态的一种道德整合”[2]综合这两方面的观点,笔者认为自我伦理是个体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并基于特定的价值判断指导和约束现实行动,使个体的行动是在一定的认知框架内活动。同时,这种自我伦理的形成是流变性的,即在不同阶段人们的价值认知会出现改变,但它的终极目标与优良道德的终极目标一致:实现幸福。
从自我伦理的流变性特征来看,网络社会开放、多元的环境下更进一步加速了这种流变特征,并使得这种流变的方向更加趋于不稳定性,缺乏道德整合的自我伦理没有朝着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方向前进。这也是网络社会自我伦理问题值得探讨的另一原因。
二、网络社会中的自我伦理问题
网络社会中的自我伦理问题是由人性特点、社会环境、技术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本文主要是从网络技术的传播特点出发,探析网络社会中的自我伦理问题。
(一)自我同一性的消解
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之上形成的网络社会,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使得人们摆脱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标签。现实中的彬彬有礼可能成为网络中的满口粗话,现实中的男性身份到网络社会中成为女性角色,现实社会中孤僻可能到了网络世界中变得健谈开朗。由此可见,网络社会中的自我同现实生活中的自我出现了疏离。
吉登斯认为:“身体的实际嵌入,是维持连贯自我认同感的基本途径。[3]”上述事例中人们自我从现实走向网络,关于自我的一致性出现了分裂,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身体的缺席引起现实自我和幻想中自我的矛盾,最终导致自我认同的危机,。根据布鲁默的“自我互动”理论,个人自我的形成是于他人互动中实现的,其本质是与他人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在个人头脑中的反应。
而这种自我互动一旦进入网络环境,自我的前台控制弱化了他人在自我形成中的影响,在虚拟网络社会中的“理想化自我”可以即刻实现。笔者并不否认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对理想自我的追求,但这种自我的追求应该同现实生活中的自我保持一致。否则,从个体来讲,只能在网络中沉溺于虚拟自我的建立以及虚拟欲望的满足,从而获得一种虚拟的幸福感。一旦发现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差距,或者沉溺于网络,或者不满于现实,不能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转换中形成连贯的自我。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出于娱乐目的的自我同一性的消解,也会给现实生活带来真实的伤害。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中构建另一个“自我”,实施网络诈骗,做着一些道德上不应该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也干扰着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妨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自我能力的弱化
(三)自我价值观的迷失
“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5]”网络的去中心化传播和低门槛化参与特征,使得网络社会中充斥着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的信息资源。同时这种信息带着个人的价值判断,游离甚至背离了现实社会中的主流价值观念,触动着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对主流价值观的认识,携带情绪化宣泄的观念以文字、图像、影响多种方式一次次挑战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出于好奇心的驱动,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些接受网络社会中传递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易变的价值观的带来的是人们现实认知和行动的混乱,在不确定的价值观念得指导下,更进一步消解了人们自我同一性的形成。自我价值的迷失,使得自我出于一种分裂的角色扮演中,常常会被消极、迷茫、焦虑、烦躁的不良情绪左右。自我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的徘回中,陷入个体人生价值的危机。
(四)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三、网络社会自我伦理的重构
[1]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2]王涛,齐小军.自我的伦理危机与自我伦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0(3).
[3](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赵旭东,方文译.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1998.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二、高校班主任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3.社会环境的发展要求班主任工作方式与时俱进。
4.班主任自身发展的分析。
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与管理相结合,把管理育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才能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班主任如果被自身眼界和工作习惯左右,不愿尝试新鲜的网络工具,则不仅会让学生觉得班主任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缺乏基本的信息素养,不了解学生所处的生活环境,甚至进而对班主任的能力产生质疑,降低其教育过程中的威信[3]。
高校班主任承担着对大学生的教育工作,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对国家、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高校班主任要能够积极接受新出现的事物,为大学生在虚拟环境中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引导作用。
1.转变班主任工作模式。
2.通过对话与交流,发挥师生正能量。
3.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的培养需要道德情感进行辅助。
在网络中,大学生的道德情感对道德意识起主导作用。所以,班主任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网络情感,使大学生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能够自觉管理自己。帮助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世界,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与网络道德意识,提高他们的判别是非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同时认清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做到网上交友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五、结语
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StanleyMilgram创立的“六度分隔理论”为SNS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六度分隔理论“简单地说就是,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6个人,也就是说,最多通过6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①通过SNS,每个个体的社交范围都可以不断扩大,并形成一个大型的社会化网络。
传播学者拉斯韦尔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提出“传播过程五要素”,“完整的传播过程包括传者、受众、媒介、内容以及传播效果五个方面”。②
这一提法明确勾勒出了传播学研究的五个重要领域,即控制研究、内容分析、媒介研究、受众研究和效果研究。从传播学角度讲,SNS网站在传播信息内容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五个要素在SNS网站中具有如下特征:
1.受众身份的真实性。传统的网络传播观认为,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网络中的身份和形象并不可信。匿名交友充满不确定性,双方缺乏对彼此的信任,不利于物理世界中的朋友关系与虚拟社会中的朋友关系实现对接与转换。而SNS打破了这一局限,它的价值就在于真实。以“因为真实,所以精彩”为经营理念的人人网,要求用户在注册网站时使用真实姓名,填写真实信息,上传本人真实的照片作为头像。这样有助于用户之间彼此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也“有助于减少网友诈骗几率,降低交友成本”。③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说:“只有在我们与人类的直接交往中,我们才能洞察人的特性。要理解人,我们就必须在实际上面对着人,必须面对面地与人交往。”④
由此可见,人们只有在真实的交往当中,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了解他人、了解社会。
3.媒介渠道的多样性。Web2.0时代的关键词有:SNS(社交网络)、BBS(公共论坛)、BLOG(博客)、IM(即时通信)等。
BBS以开放式的交流著称,但缺少私人空间。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围绕着“帖子”进行,而帖子是由人来写的,帖子的创作者——人的重要性在BBS中受到忽略。
由此可见,人人网“既继承了传统网络的优势,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质的网络文化生态系统,建构基于用户需求的综合化服务平台。”⑤
麦克卢汉认为,“任何媒介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都要在我们的事物中引入一种新的尺度”。⑥
与以往传统的网络传播模式比较,SNS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作为新的尺度,以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为蓝本,针对不同的用户,建立因人而异的个性化信息表达。
5.传播效果的部落化回归。麦克卢汉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公式:部落化——非部落化——重新部落化。部落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社交单位。在部落化时代,人们进行的是面对面的口耳交流。而伴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们把自己的世界封闭起来。亲近的信息距离和遥远的心理距离形成鲜明的对比。
SNS的出现实现了人类的部落化回归,这种全新的部落化并不以共同的居住地为纽带,而是根据彼此之间相同的职业、爱好等真实的面貌汇集成为一个个“部落”。这时,“人们又回到了那种个人对个人真实交往的状态,同时也显示出了人们对于回归真实人际交流的内在需求和渴望”。因此,从传播效果上讲,SNS实现了人际交往的部落化回归,而且这种回归也昭示着“网络人际传播向传统人际传播的回归”。⑦
一、传统媒体时代小学生人际交往的特征
(一)人际交往主体平等性缺乏
在以往的人际交往中,谈话价值与分量取决于谈话者的地位与身份,并非谈话的内容本身。小学生还处在身体与心理迅速发展的阶段,非常需要和他人进行交流与沟通,可是小学生却不愿意和成人交往。因为小学生认为自己长大了,应当和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谈话权利。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成年人仍旧将小学生看作孩童进行教训与爱护,如此就在无形中为小学生带来了不平等的心理暗示,继而使小学生认为自己和成年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语言。再者,因为社会生活节奏相当快,小学生需要承担沉重的学业,而成年人需要为生活打拼,这样就导致了小学生与成年人之间的接触与交流很少,交往出现了很深的代沟,交往主体出现了失衡的现象,交往过程断开且停止。另外,就算是在与同辈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也会由于家庭环境与性格等的差异而造成交往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二)人际交往对象与范围的现实性
人际交往一般发生在人和人面对面的交谈中。小学生进入青春期以前,活动范围通常是学校、家庭及社区,人际交往也同样限制于此,交往对象主要是家长、亲戚、邻居与同学。伴随小学生年龄的持续增加,其生理与心理会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小学生人际交往的对象与范围也会出现变化,交往范围开始从学校、家庭与社区拓展到外部环境。学生会走出原本的生活圈,主动参加社会实践,进入社会生活,同时在社会活动中找到朋友,从而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这一切均是出现于现实社会中人和人的交往过程中,没有穿越时空的可能,有着一定的现实性。
(三)人际交往的目的与功利性
以学习为主的小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大部分是为了满足平时生活起居与学习等的需求,有着一定的目的与功利性。和家长、邻里交往是为了自身生存与生活便利;和教师与同学交往是为了满足学习与考试的需求;和同龄人交往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兴趣爱好。另外,处在身体与心理发育阶段的小学生,因为受家庭与学业的影响,易于产生很大的情绪波动,易于激动,所以情绪化严重,该阶段的人际交往旨在找到内心情绪的宣泄口。总而言之,小学生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社会经历与知识经验不够,还未全面接触社会,所以人际关系简单。
二、目前小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建构培养现况
如今的小学生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虽好和同龄人交往,可是交往次数很少,所以不具备交往和沟通的能力,使学生在实际交往中面临阻碍,并且还导致了交往恐惧现象的产生。家长的宠爱、教师职业技能匮乏、学校的不重视等因素引发了现代小学生不擅长人际交往的问题。所以,正确引导小学生进行准确的人际交往是亟待展开的。
三、现代多媒体对小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建构的影响
现代多媒体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其具备了交互性与便利性、开放性与虚拟性等特征。哲学表明,任何事物均存在两面性,现代多媒体的发展对于小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建构的影响同样如此。
(一)消极影响
(二)积极影响
四、现代多媒体对小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培养的对策
(一)引导学生准确处理虚拟与现实交往的关系
(二)增强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监督与管理
(三)丰富人际交往教育
关键词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网络安全
1、引言
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把人类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社会化,已经成为了信息时代的主要推动力。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变得越来越广泛,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海量信息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也产生了私有信息和数据被破坏或侵犯的可能性,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变得日益重要起来,已被信息社会的各个领域所重视。
目前,全世界的军事、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都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网络,人类社会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达到了空前的记录。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脆弱性,这种高度的依赖性是国家的经济和国防安全变得十分脆弱,一旦计算机网络受到攻击而不能正常工作,甚至瘫痪,整个社会就会陷入危机。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现状
当今网络在安全攻击面前显得如此脆弱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Internet所用底层TCP/IP网络协议本身易受到攻击,该协议本身的安全问题极大地影响到上层应用的安全。
(2)Internet上广为传插的易用黑客和解密工具使很多网络用户轻易地获得了攻击网络的方法和手段。
(3)快速的软件升级周期,会造成问题软件的出现,经常会出现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存在新的攻击漏洞。
(4)现行法规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护的条款不细致,网上保密的法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力。同时,不少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保护措施,甚至有一些网络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网上违法行为。
3、计算机网络面临的威胁
信息安全是一个非常关键而又复杂的问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指计算机信息系统资产(包括网络)的安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硬件、软件和信息)不受自然和人为有害因素的威胁和危害。
计算机信息系统之所以存在着脆弱性,主要是由于技术本身存在着安全弱点、系统的安全性差、缺乏安全性实践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的威胁和攻击除自然灾害外,主要来自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信息战争和计算机系统故障等。
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另一种形式的“金库”和“保密室”,因而,成为一些人窥视的目标。再者,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所固有的脆弱性,使计算机信息系统面临威胁和攻击的考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仅仅是一个智能的机器,易受自然灾害及环境(温度、湿度、振动、冲击、污染)的影响。目前,我们不少计算机房并没有防震、防火、防水、避雷、防电磁泄漏或干扰等措施,接地系统也疏于周到考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较差。日常工作中因断电而设备损坏、数据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噪音和电磁辐射,导致网络信噪比下降,误码率增加,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受到威胁。
(2)黑客的威胁和攻击。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的黑客攻击事件越演越烈,已经成为具有一定经济条件和技术专长的形形攻击者活动的舞台。他们具有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脆弱性的知识,能使用各种计算机工具。境内外黑客攻击破坏网络的问题十分严重,他们通常采用非法侵人重要信息系统,窃听、获取、攻击侵人网的有关敏感性重要信息,修改和破坏信息网络的正常使用状态,造成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给国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黑客问题的出现,并非黑客能够制造入侵的机会,从没有路的地方走出一条路,只是他们善于发现漏洞。即信息网络本身的不完善性和缺陷,成为被攻击的目标或利用为攻击的途径,其信息网络脆弱性引发了信息社会脆弱性和安全问题,并构成了自然或人为破坏的威胁。
(3)计算机病毒。90年代,出现了曾引起世界性恐慌的“计算机病毒”,其蔓延范围广,增长速度惊人,损失难以估计。它像灰色的幽灵将自己附在其他程序上,在这些程序运行时进人到系统中进行扩散。计算机感染上病毒后,轻则使系统上作效率下降,重则造成系统死机或毁坏,使部分文件或全部数据丢失,甚至造成计算机主板等部件的损坏。
(5)信息战的严重威胁。信息战,即为了国家的军事战略而采取行动,取得信息优势,干扰敌方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同时保卫自己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这种对抗形式的目标,不是集中打击敌方的人员或战斗技术装备,而是集中打击敌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神经中枢的指挥系统瘫痪。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进行战争的方法,其攻击的首要目标主要是连接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整个社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武器已经成为了继原子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之后的第四类战略武器。可以说,未来国与国之间的对抗首先将是信息技术的较量。网络信息安全应该成为国家安全的前提。
(6)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通常是利用窃取口令等手段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有害信息,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实施贪污、盗窃、诈骗和金融犯罪等活动。
4、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策略
计算机网络安全从技术上来说,主要由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多个安全组件组成,一个单独的组件无法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性。目前广泛运用和比较成熟的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防病毒技术等,以下就此几项技术分别进行分析。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网络安全的屏障,配置防火墙是实现网络安全最基本、最经济、最有效的安全措施之一。防火墙是指一个由软件或和硬件设备组合而成,处于企业或网络群体计算机与外界通道之间,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访问及管理内部用户访问外界网络的权限。当一个网络接上Internet之后,系统的安全除了考虑计算机病毒、系统的健壮性之外,更主要的是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而目前防止的措施主要是靠防火墙技术完成。防火墙能极大地提高一个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通过过滤不安全的服务而降低风险。防火墙可以强化网络安全策略。通过以防火墙为中心的安全方案配置,能将所有安全软件(如口令、加密、身份认证)配置在防火墙上。其次对网络存取和访问进行监控审计。如果所有的访问都经过防火墙,那么,防火墙就能记录下这些访问并做出日志记录,同时也能提供网络使用情况的统计数据。当发生可疑动作时,防火墙能进行适当的报警,并提供网络是否受到监测和攻击的详细信息。再次防止内部信息的外泄。利用防火墙对内部网络的划分,可实现内部网重点网段的隔离,从而降低了局部重点或敏感网络安全问题对全局网络造成的影响。
(4)防病毒技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高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在病毒防范中普遍使用的防病毒软件,从功能上可以分为网络防病毒软件和单机防病毒软件两大类。单机防病毒软件一般安装在单台PC上,即对本地和本地工作站连接的远程资源采用分析扫描的方式检测、清除病毒。网络防病毒软件则主要注重网络防病毒,一旦病毒入侵网络或者从网络向其它资源传染,网络防病毒软件会立刻检测到并加以删除。
(5)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网络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共同努力,运用一切可以使用的工具和技术,尽一切可能去控制、减小一切非法的行为,尽可能地把不安全的因素降到最低。同时,要不断地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规范化管理力度,大力加强安全技术建设,强化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网络内使用的IP地址作为一种资源以前一直为某些管理人员所忽略,为了更好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应该对本网内的IP地址资源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对于盗用IP资源的用户必须依据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使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可靠得到保障,从而使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信息安全教育;案例教学;翻转课堂;实战操作
1引言
随着网络信息发展节奏的加快,人们主动或者被动接收到网络信息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接收信息安全的普及教育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更是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沟通、购物、学习等的主要工具,但也带来了一系列信息安全风险。在校大学生作为引领潮流的主体,在利用互联网作为生活各个方面的工具时,不同于其他任何群体,他们主要通过网络获取专业知识、查询时政信息、结交朋友以及休闲娱乐[1]。目前,许多高校都开展了大学生信息安全课程或者不定期进行信息安全知识讲座。但是,大部分课程存在教学内容枯燥而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2]。因此,针对不同的学习内容,选择合适的教育方法,对于加强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信息安全现状及信息安全课程存在问题,提出了日常沟通、翻转课堂、案例教学和实战操作四种教学方法,并且分析了它们的特点。为有效地提升大学生信息安全教育的效果提供参考。
2信息安全教育现状
2.1信息安全现状
2.2存在问题
3信息安全教育实现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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