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早在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时即要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于近年来也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积案活动,收获虽然不小,但很难说“执行难”问题已经得到彻底的解决。

一、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健全及执行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及对策调研

(一)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健全及执行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

执行机构健全,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配备应该达到全院干警15%的标准,但实践中有些法院目前的执行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

另外,执行工作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任职资格,但执行人员是否必须拥有法官资格,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一些执行员虽然没有法律职业资格,不具备法官任职条件,但他们仍然可以独立办案,并且有丰富的执行经验,能胜任执行工作,这部分人员主要体现在军转干部当中。执行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维护申请人的裁判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要求执行人员必须具备法官资格可能某些地方达不到要求和标准,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执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研,并在最近几年可能会出台执行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适当的增加法院系统人员的编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化,诉讼已经成了人们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这一方面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形成,一方面也导致司法案件的大量增加,并进一步导致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这需要我们党与时俱进,适当的调整法院编制,适当的增加法院编制,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所以在机构调整中有必要进行改革,由党委统筹安排,统一规划,适当增加法院人员的编制,人员配备齐全是执行案件成功执行的基础性条件。

借鉴执行率较高的国家的执行体制及人员建设经验,研究执行法官配备与人均处理案件数量,达成一个科学的人员配备标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问题及对策调研

(一)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问题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果效果显著,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新招录法官大多经历两次考试,即首先通过司法考试,进而通过各省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这种通过考试招录法官的模式正在成为主流模式,并正在成为法官的主体队伍。这部分人员充实到法院系统中,随之有一部分会进入执行法官的队伍中,所以执行法官将会越来越带有较强的文职色彩,而执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如何弥补文职人员的强制力不足问题是执行队伍建设中的考虑因素。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武装力量,是执行法官执行案件的有力保障。执行法官与司法警察的配合问题值得考虑,执行法官在执行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带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案件时,需要司法警察的强力支持。基本思路是执行法警在执行法官的指示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处理紧急情况。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仅可行,而且效果良好。

有法官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与警务工作有效对接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在不影响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前提下,可采取固定与非固定、定期与非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将司法警察派遣到执行局,参与强制执行,实行双重管理(即人员由法警队指派,工作由法警队安排),逐步实现执行工作的警务化。[②]

(一)关于执行案件是否穷尽执行措施的现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结案分为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主要有:(1)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5)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中止执行;(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委托其他法院执行;(9)其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执行后将有关情况函复的;(10)债权执行凭证等。中央要求执行案件必须穷尽执行措施,在最大范围内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

第二,主管领导加强审批程序,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该向执行局局长或主管执行的院长审查。对于执行法官拟报送中止执行的案件均需通过合议庭合议,并呈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查,执行局长主要审查执行法官是否穷尽了执行措施。严格依照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查。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对自然人、法人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局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在实践中予以审核,及时了解案情进展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问题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问题的现状

为确保意见的贯彻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将该意见落实。另外各地法院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乃至县级区域抢先进一步落实。

实践证明,一项工作任务和官员的政绩考核紧密联系,将会极大的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将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项目纳入到关联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解决“执行难”必须依赖党的领导和支持,这是执行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和实现的关键。而且,要把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并与干部人事晋级、晋职挂钩,责任追究要“真刀真枪”。只有这样,执行联动机制才能在宏观领域都发挥出其生命力,才能真正实现威慑机制的效能。

组织干警学习该意见,将该意见活学活用,在执行中予以落实。不断发挥个案执行运用的效果,期待影响一大片。

五、关于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录入的现状及对策调研

(一)关于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录入的现状

目前该管理信息系统在法院执行系统有影响,但由于宣传不够及未能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面联网,其应有的功效尚未发挥,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的生活、生产并未产生预期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院在录入信息时不谨慎,甚至有录入虚假信息的情况,如为了年终考核虚高案款到位率、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部分不真实等,认为改造案件的客观信息,影响了该信息的公信力。

六、关于民事执行措施的现状及对策建议

(一)关于民事执行措施的现状

进一步丰富执行措施,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在国家立法层面通过强制执行法,以法律形式保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压缩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的各种活动空间。

强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实践中,被执行人大都汇报了自己的财产,但多数自话自说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无可奈何。比如说被执行人的账户上此前有较大额度的记录,此后涉及执行案件,迅速转移了财产,等法院执行时已经无法查到其财产。在资金流向上是否让被执行人举证证明合理性法律无明确规定,这造成一种尴尬状况,被执行人常以已经消费完毕或者不知道财产去向来敷衍执行法官。要落实该条款的实际效用,建议将财产流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执行人比较合理。因为民事案件区别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张谁主张谁举证、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执行法官难以查明财产流向,也没有必要具体调查财产流向。如果被执行人举证证明了财产流动的合法性或具有一定合理性,执行法官可以据此判断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者属于故意隐匿财产、对抗执行。该条款值得细化,将举证责任明确化。

延长司法拘留的期限。目前的拘留期限只有15日,不足以震慑妨害执行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都属于人民群众的阶级范畴,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为了维护被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道德、情理上的正当性。如果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缺乏有效地措施,则进一步会恶化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阻碍法治社会的形成,并进一步损害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危害执政党的统治地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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