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人权条约为例的分析

我发言的题目是《美洲国家如何看待国际条约,以人权条约为例的分析》。我的报告分成以下几部分,第一,美洲国家对待国际法一般的态度;第二,美洲国家如何对待国际条约;第三,与一般性的国际条约相比,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特殊性。第四,简短结论。

本项研究主要建立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主要是基于美洲国家宪法、美洲国家提交给国际人权机制的各项报告的分析,因此还非常初步,特别欢迎大家能够批评指正。

一、美洲国家对于国际法一般的态度是什么

大多数的美洲国家都会在宪法里宣示对于国际法的一般态度。至少11个美洲国家在宪法里做了规定,比如阿根廷、巴拉圭、巴拿马、玻利维亚、巴西、多米尼加、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危地马拉、苏里南等。他们对国际法的态度有很多共性。首先,都表示尊重和接受国际法规范。举一个例子,巴拿马宪法第4条规定,巴拿马尊重国际法律规范。其次,美洲国家强调要遵守国际法一般的原则。这里的一般原则大部分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主权独立与平等,不干涉内政,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第三,美洲国家特别强调国家之间的团结与合作,特别是区域团结与合作。第四,是谴责一切形式的独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

二、美洲国家如何对待国际条约

具体到国际条约,美洲国家如何对待国际条约,如何处理国条约与国内法关系?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分析。首先,一个国家是否认为国际条约是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接下来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相比在法律位阶是什么地位,是高于、等同于还是低于国内法。第三个层次是,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条约能不能被法院直接援引,能不能被个人援引。第四,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下面我们从这几个方面逐一分析一下美洲国家的规定。

1.对于国际条约是不是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至少有七个美洲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承认了国际条约是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巴拉圭宪法141条,规定了凡依据法律规定签署并由国会批准,经过换文程序的国际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并依本宪法137条所规定的位阶成为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一部分。秘鲁宪法的规定也非常直接,“国家缔结且有效的条约是国家法律一部分”。玻利维亚也有类似规定。

2.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位阶如何?

各国处理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的实践不外有以下三种:一种是赋予国际条约相当于宪法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是国际条约的位阶低于宪法但是高于其他国内法;第三种是国内法的地位高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低于国内法。

美洲国家情况怎么样呢?美洲国家比较多地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首先,让人略感意外的是,美洲不少国家赋予国际条约等同于宪法的地位。例如阿根廷宪法第31条规定,本宪法、国会根据本宪法颁布的国家各项法律以及阿根廷与外国签署的条约均是国家最高法律。做这样规定的还有巴西、墨西哥等。这种做法在全球范围内都比较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美洲国家对待国际法是比较开放的态度。第二种,是将国际条约置于宪法之下,但是优于其他国内法,这也是多数国家处理国际条约的一种态度。这里举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玻利维亚宪法特别明确地列举了该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即我们所讲的法律渊源,以及各项内容的位阶关系。玻利维亚宪法第410条第二款规定:宪法是国家最高法,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定;其他法律规则的位阶关系如下:第一位是宪法,第二位是国际条约,第三位是国家法律,之后是自治法、部门立法等等。

这是非常典型的对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法律体系的位阶关系做明确列举的例证。

我们也注意到没有任何一个美洲规定国际条约地位低于国内法。在世界范围内也鲜少有这样的实践。

3.经批准的国际条约能不能被法院直接援引,能不能直接被个人适用。

人权条约是比较特殊的,稍后再做分析。这里主要分析一下一般的国际条约。

以巴西为例。巴西宪法109条规定了联邦法官的诉讼管辖权。它规定联邦法官有权审理联邦与外国、国际组织之间的以国际条约或协议为基础的案件;以及国际条约或契约所涉及的犯罪活动的案件。对于严重侵害人权案件,为了确保巴西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要把这个案件移交给联邦法院。由此可见,巴西法院可以直接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案件。

4.如果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怎么办。

刚才提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位阶关系中已经给出了答案。

对此问题,有三个国家在宪法里规定比较典型。比如海地宪法第276.2条就规定,国际条约和协定一经依照宪法规定的形式签署并批准即成为国家立法一部分,与之抵触的法律应即废止。洪都拉斯宪法也规定,条约或公约与国内法律抵触时,前者优先。苏里南宪法规定,不能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来推翻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

三、国际人权条约的特殊性

接下来具体分析一下国际人权条约,看看它与一般条约相比有什么特殊性。

我们也从三方面进行分析:人权条约的法律位阶;人权条约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国际人权制度对于美洲国家在国内层面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1.国际人权条约的法律位阶

很多美洲国家都在宪法里赋予了人权条约等同于宪法的地位。一个比较典型的例证是阿根廷。该国宪法第75条22款列举了一些国际人权条约,包括《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些公约的所有条款都具有宪法的效力等级;只有经议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排除这些公约条款的适用。

除了阿根廷,还有其他的美洲国家也作了类似规定,比如玻利维亚、海地、危地马拉、委内瑞拉等,都将人权条约置于与宪法等同的地位。

与一般的国际条约相比,国际人权条约在美洲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体现在:宪法单独、专门规定人权条约的地位;将人权条约作为宪法规范、赋予宪法地位;按照国际人权条约解释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例如,圭亚那宪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在解释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时,法院应考虑规定人权的国际法、国际公约、协定和宣言。

2.人权条约是否可以被法院、被个人直接援引?

根据美洲国家宪法的规定,人权条约有没有直接的适用性?

美洲国家的宪法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比如厄瓜多尔宪法第1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宪法和国际文书规定的保障,应由任何公务员、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依职权,或应当事方的请求,直接和立即执行。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3.国际人权的法律制度在美洲国家国内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首先,批准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律改革。

以多米尼加为例。多米尼加在1994年批准《美洲防治、惩治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之后,很快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法》。这是批准公约产生直接立法影响的例子。

第二,美洲国家对于联合国层面基于《联合国宪章》的人权保障制度持比较开放的态度。对于宪章机制下特别程序,很多美洲国家都发出了长期邀请,表示特别程序的报告员可以随时到这些国家进行访问。发出这种长期邀请的国家有墨西哥、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巴拉圭和乌拉圭。

第三,美洲国家对基于联合国人权条约下的条约机制的态度也比较开放。例如巴西,曾经邀请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委员到他们国家访问。另外特别值得强调的例子是,秘鲁和委内瑞拉,这两个国家都在宪法当中规定了公民可以向国际机构提出人权救济。

秘鲁这样规定:一旦国内司法机构提供的所有司法救济途径已经被使用或被拒绝,若当事人认为宪法所承认的权利仍然受到损害,可以依照秘鲁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组成的国际法或者国际机构进行申诉。

第四,美洲人权机制对于美洲国家的影响。它也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依照美洲人权法院的意见进行法律改革。例如,哥斯达黎加曾经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咨询意见,宣布其新闻从业法无效。厄瓜多尔也曾根据美洲人权法的判决做出改革。厄瓜多尔的法院曾在一个案件当中裁定其刑法典的特定条款因为与《美洲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冲突而违宪。其次,按照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提供救济。阿根廷、玻利维亚等国家,曾根据美洲人权公约作出的违反条约判决,对受害者,或对声称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的当事人给予经济补偿,采取了救济措施。再次,美洲人权机制的影响还体现在国内法院在裁判案件的时候经常会援引《美洲人权公约》。举了两个例子,比如智利法院曾指出,监禁时受到酷刑违反《美洲人权公约》。又如,秘鲁的一个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官员援引了本国的赦免法,但是法院认为赦免法的规定因违反了《美洲人权公约》而不得被援引。

四、简要结论

因为是比较初步的研究,难免挂一漏万。但当前的研究也能反应出一些情况,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简要结论:

1.美洲国家对于国际法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态度,特别强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别强调多边主义,强调主权平等原则。

2.在人权问题上,美洲国家绝大部分赋予人权条约与一般国际条约相比更高的法律地位。这可以看作是人权主流化在国家层面的体现。

3.美洲国家的实践对中国会是一个启示。中国宪法里虽然规定了条约缔结问题的,但并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相比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如何。美洲国家的这些立法实践,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中国家宪法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作者:戴瑞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在“中国—拉美国家国际法治论坛”上的主题发言实录,根据录音整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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