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具体来说,《禹刑》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萌芽了。

《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夏朝也作为中国法律起源的一个确切的朝代。李学勤主持的夏商周断代工程确定夏朝建立是在公元前2075年,距今四千多年。大概是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中国法律。

·所谓禹刑,就是大禹时期制定的刑法,但是后世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所以就一直沿用。因此,以开国时期的大禹的名称一直叫下来,我们说禹刑就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什么叫汤刑?汤就是成汤,是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制定的刑法就叫汤刑。后世没有什么变化,所以一直到商朝结束,商朝法律总称就叫汤刑。·奴隶制五刑:五刑,五种刑罚,又叫旧五刑,是长期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存在的五种常用刑,一直沿用至汉初,即文景之治与刑罚改革才有了新五刑。即大辟、宫辟(生命刑的替代刑)、髌辟、劓辟、墨辟(影响)。(具体内容&顺序的变化)

·墨辟: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

种耻辱刑。

·髌辟:剔去人的膝盖骨。起源于夏,西周时演变为剕刑(砍脚)

·宫辟: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男性为去势,女性为幽闭。

·大辟:死刑的统称,常见如斩、戮。

·墨刑的起源与发展1.尧舜时就有五虐之刑中的黥面

2.禹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最初的施行方法是用

刀刻人的皮肤并在上面刻字

3.刘恒废除墨刑,直到汉末黥面未再实行

4.晋时随肉刑恢复墨刑也被采用

5.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为针刺,成为刺配刑的组成部分

6.明缩小了黥刺的适用范围。“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

7.清代的黥刺主要适用奴婢逃跑且常和鞭刑并用,称鞭刺·五刑的发展1.夏奴隶制五刑:大辟、宫辟、髌辟、劓辟、墨辟

2.西周九刑:墨、劓、髌、宫、辟&流、赎、鞭、扑

3.汉文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夏商法外之刑1.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

终坠入炭火中烧死

2.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3.醢:将受刑人捣成肉酱。

·西周礼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九刑:5+4是对五刑的变通执行;包括旧五刑,流刑(反叛部落首领的宽宥手段),赎刑(对那些犯罪证据还不是很充分,罪情有疑的人采用铜赎法),

鞭刑(对官吏),扑刑(对学生)

·法制史中的成文法:成文并公开(不同于法理学中的成文法)

·吕刑。吕刑是西周中期的一部刑书。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当时的一个诸侯,吕侯,由他来制定一部刑法。这部刑法在历史上就叫吕刑。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吕刑里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

·周礼:宗法、等级、名分(史论结合)

·周礼的内容:五礼(吉、凶、宾、军、嘉)即祭祀、丧葬、迎宾待客、军队、冠婚

注:回答概念时特征和基本原则等内容也需要回答。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

·成文的法公布(三个事件相互交织)

郑国子产铸刑鼎(无险可守的地理环境、万商云集的经济、子产四朝丞相

成文法首先在郑颁布)

晋国范宣子铸刑鼎

郑国邓析做竹刑

·李悝变法与《法经》

李悝变法的主要措施: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官僚制度产生)

经济上:善平籴

法律上:《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

·《法经》的篇名

《唐律疏议·名例》“序疏”: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

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法经》的特点与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以具体罪名作为法典篇名。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法经》的颁布本来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努力的结果,自然对奴隶主阶级的特权造成一定的冲击,相对于不公布的法律来讲,这种冲击更为明显。

3.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就是轻罪重罚。这说明重刑主义并不能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也为汉初实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埋下了伏笔。

4.体例上的特点。诸法合体,具法列后。用我们今天部门法的标准来看,既有刑法还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这个诸法合体的特点从《法经》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是如此,对后世影响比较大。另外,《具法》一篇是《法经》独有的特点。所谓具法,具法就相当于刑法总则。

·具体地说商鞅定秦律的内容:

1.改法为律(把法经六篇改为六律)

刑法律

2.连坐法。

什伍连坐

“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通考·职役考》

3.刑弃灰于道

4.分户令

·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一)秦律

(二)法律答问:对疑难问题以问答形式的法律解释

(三)封诊式:以司法检验为主的法律文书

(四)令

(五)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律规定。

(六)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叫“上计”;中央普遍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叫“大计”。(七)式

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前述封诊式)(八)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初立法方向:反秦道而行之、奉行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权力集中。法律方面集中体现为德主刑辅。

·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律,由中央政府颁布,一般也经过皇帝批准,比较稳定,长期适用。中国古代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的诏命(西晋以后,令不再是皇帝的诏命。)

科,科条,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廷尉在审理案件当中,对于法律的一种补充。对很多案例整理归纳,律令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碰到实际情况以后,汇编在一起。

比。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往往是汇编了一些法律上讲得不太清楚的案例。春秋决事比。

·汉代几部主要的律

1.源头——“约法三章”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

萧何取秦法六律(盗贼囚捕杂具),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6+3

3.《傍章》十八篇

内容: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

叔孙通参照秦朝的朝廷礼仪制度制定

4.《越宫律》二十七篇

汉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力渐强。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外征四夷,内兴功利”,各种以缓和的矛盾再次激化。武帝命张汤制定宫廷警卫方面,也就是保卫皇帝安全方面的法律。

5.《朝律》六篇

汉武帝又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以及其他单行律令。赵禹也是汉武帝时的酷吏,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

THE END
1.高中文言文古今异义总结33、其实:古,它的真相,如“自以为得其实”;今,承上文转折,表示所说的是实际情况。 34、方丈:古,一丈见方,如“室仅方丈,可容一人”;今,寺院的主持。 35、往往:古,到处,如“墙往往而是”;今,相当于“每每”“常常”。 36、颜色:古,脸色,如“断头置城上,颜色不少变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MDE1OA==&mid=2454819901&idx=7&sn=7ea54f0c15c3d93f0db2346637a3e804&chksm=b004e8c4b327f1141dc44c4be80e4ce1dd1d70e694672de75d3485c1226c6ffd01acf6753964&scene=27
2.论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即直系三代亲属和夫妻间,除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外,允许相互隐瞒犯罪行为,并可能减轻刑罚。这一观念源于孔子的主张,他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体现了家族间的亲情和道德考量。自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了汉律中的重要原则。汉宣帝在地节四年明确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970834036732385860.html
3.浅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及其在现代立法中的构建元朝甚至将“谋反”这种国事重罪纳入容隐范围。明清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展,相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解放前国民政府时期,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 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废除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2302093.shtml
4.亲亲得相首匿和同居相隐不为罪A.上请B.亲亲得相首匿C.恤刑D.诬告反坐 汉律儒家化的体现不包括()。 A.上请 B.亲亲得相首匿 C.恤刑 D.诬告反坐 重点推荐指数: 答案解析 关于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B.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C.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https://www.shangxueba.cn/zj41129.html
5.[判断题]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判断题]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参考答案:对 本站资源均来自互联网,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zgfls 随机主题[单选题]主体是总结的主要内容,它的格式主要有顺序式、阶段式和( https://www.kdnk.cn/2023/01/116860.html
6.“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意义之我见唐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法律上趋于完善。《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565548570642oo4263
7.“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前法治中的存在意义——从社会与个人利益博弈的[13] 吴茜:《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1月(下)法律经纬。 【参考文献】 [1]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第三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2]宋会谱:《亲亲得相首匿》,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23日法治时代B1版。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075.html
8.“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docx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 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 ,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 “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 -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410/6123103100003135.shtm
9.亲亲相隐制度之“亲”的源流及法文化“亲亲相隐”(有时又称为“亲亲得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 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赋予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的权利,并且,它还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相互之间应该隐匿犯罪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施以处罚。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学术界逐渐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新审视,不断从https://www.fljg.com/jiedu/440746.html
10.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包庇犯罪,而官府对由此,“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唐朝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居住在一起的亲属),若大功(大功、小功皆为旧时丧服名,按血缘亲疏程度进行划分)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密告)消息亦https://zujuan.21cnjy.com/question/detail/55223166
11.录十万《梦华录》网络热门生物鉴定,凡郎惧内与宋代法律制度(梦_i=8322574uphPdt1《梦华录》网络热门生物鉴定,凡郎惧内与宋代法律制度之前鹅周更的时候根据播出日历的影子盲猜中了越诉被笞的情节。详细分析见我被营销号抄袭的那篇《梦华录》剧情 | 剧透分析慎入!科普+大结局:忠奸?名实?历史观&心理学视角顾千帆命里有毒!《梦华录》不仅逼出了十多万字的相关,还逼得我都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4495560/
12.论亲亲相为隐与证据秘密保护制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已经阐述了亲属之间相互容隐之理。“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亲亲得相首匿”诏令时明确地陈述“立法理由”:“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7133
13.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化研究《沈阳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又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或者同居相为隐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者免予作证,并且对此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传统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体现,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依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CMFD/1013211384.htm
14.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古代社会为帝王所接受,并在汉代正式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唐律疏议》不仅继承了这一原则,更是将相隐范围从“三代之亲”扩大https://www.unjs.com/z/496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