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上)——这不是包庇亲人犯罪吗?

亲亲相隐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亲人拒绝作证原则,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亲属享有作证豁免权。有人会有疑问,可能会说,这不是包庇亲人犯罪吗?实则不然。

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亲亲容隐都是人类道德在传统伦理纲常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国家稳固、社会和谐,倡导人们忠孝节义、保障公民的重要原则。

《左传·隐公三年》中曰:

“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论语·学而》中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

就是说,君王仁义,臣子奉行,父亲慈祥,儿子孝顺,兄长友爱,兄弟恭敬,这是合乎人伦的状态,如果背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失控,就要招致祸害了。而其中的四条——“父慈、子孝、兄爱、弟敬”,都是体现在家庭中,可见,家庭内部的和睦有序对国家与社会是多么重要。

然提出要消灭家庭。破四旧,砸孔庙。历次运动都强迫亲属之间划清阶级界限,子斗父,女告母,学生揭发老师,人间惨剧层出不穷。

五千年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是从古至今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础,文革打砸抢烧无数文物古迹,批斗杀害成千上万的文化精英,破坏传统文化,强行灌输学说,现在又鼓吹金钱至上,道德无用论。

失去了道德约束的当今中国人就象一列被扒去了轨道的火车,横冲直撞,导致社会犯罪率飙升。

可人却无意重拾传统文化与道德,从根本上消弭社会暴戾与矛盾,却假借维护法律、打击包庇窝藏犯罪的名义,强迫亲属之间互告互揭,败坏人伦,摧毁家庭,撕裂社会。

而那些以权压法、滥用职权的恶吏,无论做了多大多少恶事,依然逍遥法外,妻儿老小移民海外,优哉游哉。

二、中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

1.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中国最早的亲属容隐思想萌芽,是在春秋时期,诸侯盟会上晋文公听从卫大夫元咺(卫国臣子)要求,请求周襄王将被抓的卫成公(卫国国君)杀了,周襄王拒绝了,说:“君臣之间不打官司,若君臣都对簿公堂,那父子也将存诉讼,这就没有尊卑上下了。”

孔子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孟子在谈到舜如何对待犯杀人罪的父亲时,主张“窃负而逃”,意思是背着父亲逃走。秦朝时,子诉讼父母,妾诉讼夫,直接将告状的人定罪。汉武帝时,子告父是属于不孝的重罪。

将亲亲相隐正式写入司法时期则是汉宣帝时代。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说:“引导人民以孝为先,则天下就会和顺。”夏五月,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是出于天性。虽有祸患,还要冒死来设法保全亲人性命。实实在在是有颗相爱的心彼此联系着,仁爱厚道到极点了,这是不可违背的啊!”

诏书还说:“从现在起,凡儿子隐匿父母的罪行,妻子隐匿丈夫的罪行,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都可以不被问罪。另,如父母隐匿儿子的罪行,丈夫隐匿妻子的罪行,祖父母隐匿孙子的罪行,就算是要处以斩首之罪的,也都要上报廷尉后再行决断。”

北魏时,名臣崔纂上书魏孝明帝将亲亲相隐扩大到兄弟姐妹之间。唐朝时期规定同居亲属除犯谋反罪以外均可以相互容隐。而在元朝时,有人告发其父谋反,元英宗大怒,说:“讦父母于官,岂人子所为?”下诏把告发的人杀了。

从元明一直到清朝、民国时期,庇护亲属的容隐制度被认为是国粹而保留了下来,而且形成了相当系统的体系。

2.西方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无论是东方和西方,古代时期都对神灵保持着虔诚的敬仰之心,人们因此把受上天规范的人伦秩序看得非常重。古希腊智者尤西弗罗告发父亲杀人,受到苏格拉底的指责,尤西弗罗自己也意识到为人之子,状告父亲杀人是轻慢神灵的事情。

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反复的提到一个观点:

亲子关系是受神庇护的,告发犯罪的亲人使其受到刑罚就是冒犯神。

亚里士多德也持此观点。

古罗马法曾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丧失继承权:对尊亲属提起刑事诉讼;告发卑亲属所犯的死刑之罪。古罗马法还规定亲属之间不得相互作证,未经许可而告家父者,任何人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

纵观东西方的亲亲容隐制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和一切世俗力量都维护上下尊卑的秩序,亲人互讦被认为是不能容忍的,人人都可责难和起诉这种行为。

三、中西方近现代法律中的亲亲容隐制度

民国时期,西学东渐,中国知识分子们相继引进西方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控告申诉等现代法律制度,亲属作证豁免制度也被引入中国,公民可以自行选择亲属间犯罪是否容隐。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保障亲属作证豁免权。《法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波兰刑法》以及《保加利亚刑法》均规定或有类似规定,容隐近亲属的行为可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体法中,美国和英国的刑法均规定,夫妻互相隐匿可免责。

亲亲相隐是将天理人伦引入法律的一种规定,是以道德自律为基础的一种社会规范。当敬天信神重德行善成为普世价值时,君臣父子长幼自会同德同心,政固民安,河清海晏,风调雨顺,社会的犯罪率自然会大大减少。

古代社会曾有大义灭亲者,但与亲亲相隐并不冲突。一般是那个人实在是胡作非为、冲击礼制,本身已在破坏人伦纲常,社会恶劣影响面很大,而且屡教不改,不处理可能就会对整个社会和传统礼制造成负面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大义灭亲表面看似乎是和亲亲相隐冲突,但实际上也是为了维护人类的伦理纲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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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文言文古今异义总结33、其实:古,它的真相,如“自以为得其实”;今,承上文转折,表示所说的是实际情况。 34、方丈:古,一丈见方,如“室仅方丈,可容一人”;今,寺院的主持。 35、往往:古,到处,如“墙往往而是”;今,相当于“每每”“常常”。 36、颜色:古,脸色,如“断头置城上,颜色不少变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MDE1OA==&mid=2454819901&idx=7&sn=7ea54f0c15c3d93f0db2346637a3e804&chksm=b004e8c4b327f1141dc44c4be80e4ce1dd1d70e694672de75d3485c1226c6ffd01acf6753964&scene=27
2.论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即直系三代亲属和夫妻间,除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外,允许相互隐瞒犯罪行为,并可能减轻刑罚。这一观念源于孔子的主张,他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体现了家族间的亲情和道德考量。自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了汉律中的重要原则。汉宣帝在地节四年明确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970834036732385860.html
3.浅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及其在现代立法中的构建元朝甚至将“谋反”这种国事重罪纳入容隐范围。明清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展,相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解放前国民政府时期,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 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废除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2302093.shtml
4.亲亲得相首匿和同居相隐不为罪A.上请B.亲亲得相首匿C.恤刑D.诬告反坐 汉律儒家化的体现不包括()。 A.上请 B.亲亲得相首匿 C.恤刑 D.诬告反坐 重点推荐指数: 答案解析 关于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B.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C.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https://www.shangxueba.cn/zj41129.html
5.[判断题]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判断题]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参考答案:对 本站资源均来自互联网,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zgfls 随机主题[单选题]主体是总结的主要内容,它的格式主要有顺序式、阶段式和( https://www.kdnk.cn/2023/01/116860.html
6.“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意义之我见唐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法律上趋于完善。《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565548570642oo4263
7.“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前法治中的存在意义——从社会与个人利益博弈的[13] 吴茜:《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1月(下)法律经纬。 【参考文献】 [1]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第三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2]宋会谱:《亲亲得相首匿》,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23日法治时代B1版。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075.html
8.“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docx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 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 ,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 “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 -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410/6123103100003135.shtm
9.亲亲相隐制度之“亲”的源流及法文化“亲亲相隐”(有时又称为“亲亲得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 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赋予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的权利,并且,它还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相互之间应该隐匿犯罪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施以处罚。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学术界逐渐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新审视,不断从https://www.fljg.com/jiedu/440746.html
10.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包庇犯罪,而官府对由此,“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唐朝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居住在一起的亲属),若大功(大功、小功皆为旧时丧服名,按血缘亲疏程度进行划分)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密告)消息亦https://zujuan.21cnjy.com/question/detail/55223166
11.录十万《梦华录》网络热门生物鉴定,凡郎惧内与宋代法律制度(梦_i=8322574uphPdt1《梦华录》网络热门生物鉴定,凡郎惧内与宋代法律制度之前鹅周更的时候根据播出日历的影子盲猜中了越诉被笞的情节。详细分析见我被营销号抄袭的那篇《梦华录》剧情 | 剧透分析慎入!科普+大结局:忠奸?名实?历史观&心理学视角顾千帆命里有毒!《梦华录》不仅逼出了十多万字的相关,还逼得我都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4495560/
12.论亲亲相为隐与证据秘密保护制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已经阐述了亲属之间相互容隐之理。“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亲亲得相首匿”诏令时明确地陈述“立法理由”:“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7133
13.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化研究《沈阳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又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或者同居相为隐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者免予作证,并且对此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传统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体现,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依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CMFD/1013211384.htm
14.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古代社会为帝王所接受,并在汉代正式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唐律疏议》不仅继承了这一原则,更是将相隐范围从“三代之亲”扩大https://www.unjs.com/z/496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