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相首匿的“礼”与法–东方消防救援

上一期我们讲到中国古代对孝亲的重视,子女自然不可以犯上,那如果知道长辈纵火的行为,是否应该举报告发呢?举报告发似乎是以下告上,不符合孝道和礼法,但不告发会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是谋逆的大罪,如果不告发是不是还要连坐?这期就讲讲对中国古代法律意义深远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这个其实包含了“亲亲相隐”和“亲亲相匿”,这是我国古代法律中一个重要制度,也是儒家精神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关于“亲亲相隐”最经典的出处是《论语·子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礼记》中也有要求子女“事亲有隐而无犯”。这里的“隐”根据郑玄注是指“不称扬其过失也”。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不多说话,或一问三不知。在当时的语境下,也就是不告发父母之罪。在古代真的有这样的案例吗?有,而且还上升到了有律令为证的程度。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罪已行,它人有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也就是说秦朝法律对于“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的行为认为是“非公室告”,而且还要求官府“勿听,而行告,行者罪。”那究竟何谓非公室告?从字面的意思看,已经严重到父母对孩子、奴婢执行私刑,又是杀又是剃头发。有学者研究这一般是指子女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私自对子女以及奴怯施以死刑、肉刑、髡刑。因为是家事,所以国家的权力机关就不介入了。亲亲相隐仅仅隐的是家事?不可能啊,连《论语·子路》里的例子已经是父顺手牵羊的例子。但是,我们一定要承认的是这里有个发展过程。因为商鞅时期,《商君书·禁使》就有“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也就是说当时并不推崇“亲亲相隐”。

从汉初的《二年律令》看,还是能看出律令对隐匿包庇犯罪的处罚。“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意思是说隐匿罪人,如果罪人是死罪,那藏匿的人就要被黥为城旦舂,如果罪人是其他罪,那隐匿的人与罪人是同罪。此处可完全没有排除子女或父母。也就说如果是“燔城、官府及县官集聚”,应处于弃市的罪人,隐匿他的子女就要被处以墨刑还要去舂米。即使到了汉武帝初年,也并没有放松对藏匿的惩处,甚至有“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惩隐匿”的说法,但是至中后期,董仲舒倡导的“独尊儒术”开始盛行。儒家的“春天”马上就要到来了。

到了汉代,亲亲相隐或称“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登上了中国法制史的舞台。汉宣帝于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发布诏令: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诏令将儒家思想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了。用天性来为相隐、相匿寻找到了一个理由。这段话的意思是将相匿和相隐的范围扩大到了“夫妻”“父子”“祖孙”,地位较低的“子”“妻”“孙”如隐瞒、藏匿地位较尊崇的家庭长辈,都不需要连坐,或者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家庭长辈“夫”“父”“大父母”隐瞒、藏匿地位较低的人,该犯所犯的罪在“殊死”之上的,那就要上报廷尉。如果是父母或者丈夫放火,家庭成员是不是可以隐匿他?根据《二年律令》,我们知道在汉代放火罪是很严重的,“贼燔城、官府及县官集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集聚,黥为城旦舂。”这处以“弃市”的放火罪是在“殊死”之上还是之下?对于殊死的解释,历代法学家都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汉代所指的“罪殊死”是指律有明文的大逆罪,当然还有些特殊的用法。现在我们知道,即便是家里长辈犯了放火焚烧官府的大罪,小辈也可以包庇,不至于被牵连。

自此之后,汉代开始了更为“严厉”的保护家长的律令,严厉处罚子女上告父母的情况。

《二年律令》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弃告者市,就是如果再有子女上告父母、媳妇告公婆、奴婢揭发主人及主人的父母妻子,都要处以弃市。这样的律令真的对维护封建家长的绝对权威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家长的权威如果和统治者的权威有矛盾,该怎么办?自然是要让位,所以诏令有了一个“罪殊死”的例外,当然还有其他的例外。有学者从《二年律令》的律文中,总结出三种犯罪,是子女可以上告,且上告无罪的案例。第一个就是谋反,而且强调“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第二个是抢劫,“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第三个是盗铸钱,《二年律令·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此处同居者也包括子女。但是,封建法律制度始终是人治,即使在汉代依旧有拷问子女亲属来获取主犯罪证的案例。西汉末年中山国冯太后诅咒案,为了求得冯太后的罪状,“治冯太后女弟习及寡弟妇君之,死者数十人”。此时,什么亲亲得相首匿哪里还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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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即直系三代亲属和夫妻间,除谋反、大逆等严重犯罪外,允许相互隐瞒犯罪行为,并可能减轻刑罚。这一观念源于孔子的主张,他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体现了家族间的亲情和道德考量。自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了汉律中的重要原则。汉宣帝在地节四年明确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970834036732385860.html
3.浅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及其在现代立法中的构建元朝甚至将“谋反”这种国事重罪纳入容隐范围。明清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展,相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解放前国民政府时期,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 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废除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0/id/2302093.shtml
4.亲亲得相首匿和同居相隐不为罪A.上请B.亲亲得相首匿C.恤刑D.诬告反坐 汉律儒家化的体现不包括()。 A.上请 B.亲亲得相首匿 C.恤刑 D.诬告反坐 重点推荐指数: 答案解析 关于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B.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C.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https://www.shangxueba.cn/zj41129.html
5.[判断题]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判断题]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参考答案:对 本站资源均来自互联网,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zgfls 随机主题[单选题]主体是总结的主要内容,它的格式主要有顺序式、阶段式和( https://www.kdnk.cn/2023/01/116860.html
6.“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意义之我见唐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法律上趋于完善。《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565548570642oo4263
7.“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前法治中的存在意义——从社会与个人利益博弈的[13] 吴茜:《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1月(下)法律经纬。 【参考文献】 [1]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第三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4月第一版。 [2]宋会谱:《亲亲得相首匿》,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23日法治时代B1版。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075.html
8.“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docx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 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 ,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 “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 -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410/6123103100003135.shtm
9.亲亲相隐制度之“亲”的源流及法文化“亲亲相隐”(有时又称为“亲亲得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 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赋予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的权利,并且,它还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相互之间应该隐匿犯罪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施以处罚。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学术界逐渐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新审视,不断从https://www.fljg.com/jiedu/440746.html
10.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包庇犯罪,而官府对由此,“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唐朝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居住在一起的亲属),若大功(大功、小功皆为旧时丧服名,按血缘亲疏程度进行划分)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密告)消息亦https://zujuan.21cnjy.com/question/detail/5522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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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论亲亲相为隐与证据秘密保护制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已经阐述了亲属之间相互容隐之理。“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亲亲得相首匿”诏令时明确地陈述“立法理由”:“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7133
13.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化研究《沈阳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又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或者同居相为隐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者免予作证,并且对此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传统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体现,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依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CMFD/1013211384.htm
14.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古代社会为帝王所接受,并在汉代正式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唐律疏议》不仅继承了这一原则,更是将相隐范围从“三代之亲”扩大https://www.unjs.com/z/496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