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化名)和小艳(化名)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共同生活四个月后就开始分居,之后双方就退还彩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女方也依约履行完毕。可是没过多久,男方又提出退还剩余彩礼的要求,这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刚和被告小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原告分多次向被告支付彩礼共23.48万元,并给被告购买了价值31687元的金首饰。
2024年1月,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4月双方分居。2024年6月,原告与被告协商退彩礼一事,原告的父母、姐姐、姑姑以及两名证人在场,双方协商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14万元及金首饰视为此事了结,被告当场转账给原告14万元,并返还了金首饰,原告方对金首饰也当场进行验收,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收据”,原告、被告均在该收据上签字、按手印。
没过多久,原告就剩余9.48万元彩礼以被告拒不返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双方就返还彩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也按照之前原告的要求退还了14万元以及金首饰,不应该再退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就婚约财产返还达成协议,虽然该协议抬头书写的是“收据”,但该“收据”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双方就此达成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已按协议给付给原告14万元彩礼以及金首饰,原告也已收取被告退还的彩礼14万元和金首饰,并对金首饰进行了验收,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收据”内容。原告、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收据”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且该“收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善良风俗,合法有效,故双方彩礼返还的“收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方就剩余彩礼进行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杨珂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李怡静
原标题:《焦法·案例丨男方再讨彩礼被驳回法院认定退款“收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