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专业论文业务研究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为了交易的快速便捷,许多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都会提供格式条款。而随着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不断发展,以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许多格式合同也相应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由于条款的设置各有不同,并非所有的仲裁约定都能被认定为有效条款。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消费者与商家间的格式合同纠纷,归纳法院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总结其中的问题与要点,并评估如何更合理地设置有效的仲裁条款。

一、与仲裁条款效力有关的争议点

1、是否需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

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商家在格式合同中使用仲裁条款是否需要特别提醒消费者”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是否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是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目前的司法判决中对这些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结论。

(1)司法解释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但该规定并未说明仲裁条款是否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针对格式条款中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许多消费者在主张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时,会援引第三十一条司法解释。但由于该解释主要适用于约定地域管辖的情形,是否可以使用于评估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确定,不同的法院对此的认可情况比较不同。

如在(2016)浙02民辖终113号案件中,法官认为“约定仲裁条款系上诉人提供的《移送APP产品服务合同》的背面《客户须知》中的格式条款,《客户须知》上双方并未签名盖章,且消费者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不认可该管辖条款,商家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该管辖条款。”法官最终援引了上述司法解释从而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但在(2018)粤03民终511号案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就《“优信认证”售后质量保证服务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产生纠纷,法官明确指出该条司法解释规范的系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协议,并不包括仲裁协议,商家无需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2020)浙民申94号消费者起诉“小鹏汽车”案件中,法院也认为从该司法解释的表述用语看,并未涉及解决人民法院管辖和仲裁冲突的内容。

由上述案件可知,不同的法院对第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是否可用于解决仲裁条款纠纷的态度不一,因此对于商家是否有义务进行提示这一问题也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仲裁条款的效力能够得到认可,我们认为商家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仍应尽力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

(2)合理方式的认定

即便法院认为“商家具有合理提示消费者仲裁条款”这一义务,法院目前对于“合理方式”的认定相对宽松,并未以过高标准要求商家对仲裁条款进行提示。

如(2018)沪02民终6218号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消费者与上海花样家缘婚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合VIP婚恋交友服务合同》中存在“乙方已将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向甲方说明,甲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的提示告知条款,商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据此认定消费者就系争仲裁条款已予以充分注意并认可。此外,在(2020)京04民特376号消费者与“小黄车”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纠纷案件中,法院也特别指出了《ofo小黄车用户服务协议》中仲裁条款采用了加粗加黑字体,并在数字15.2下标有下划线。

此外,在(2017)京03民特286号及其再审程序(2017)京03民特监8号消费者与“火币公司”系列案件中,法院认为“用户在注册过程中在“我已阅读并同意《火币网用户协议》”前方的方框内点勾,即可证明其已经同意该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故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且根据一般性常识,公众在互联网上注册用户时均会看到经营者公布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新用户在看到风险提示内容时,对经营行为的风险应有认知和防范意识,其中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及仲裁机构的选择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因此法院虽然认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但仍通过用户的勾选行为,认定了仲裁条款的效力。

通过以上的案件,笔者认为,法院目前在评估商家的合理提醒时,并未有过高标准,商家较容易满足该要求。

2、仲裁条款的公平性

根据刚刚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与原《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因此许多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时,也会对仲裁条款的公平性予以评估。

如(2019)粤17民终193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方式虽不是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或限制其责任,但排除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管辖,排除了相对方选择有连接点的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管辖的权利,造成合同相对方解决争议的不方便。由于合同相对方为消费者,本案合同仲裁条款明显限制合同相对方选择解决争议方式或诉讼权利,明显对合同相对方即消费者不公平。”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在(2020)京04民特376号案件中,对于消费者与“小黄车”间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法院认为“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仲裁条款是否公平的评价,也会由于仲裁条款的设置方式以及消费者诉求等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在上述商品房案件中,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域上商家选择了异地仲裁庭,给消费者提高了维权成本;而在小黄车案件中,因为消费者的担忧主要为仲裁受理费用过高,而法院通过对仲裁费用按责任比例承担进行了说明,认为选择仲裁对各主体而言是平等的,因此支持了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合理设置有效仲裁条款的方式建议

1、仲裁条款本身需保证公平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在设置仲裁条款时,商家要注意条款本身是否会增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如不应选择与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所在地无关地区的仲裁庭,给争议解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2、商家对仲裁条款需进行合理提示

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设置并提示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商家与消费者在仲裁协议上的纠纷与诉累可以逐渐减少,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能够更高效便捷地得到适用,更好地为商家和消费者解决争议。

THE END
1.网恋情侣签“不变心协议”,法官:无效结合“恋爱协议”的内容、签订的时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作出的意思表示来看,该协议应视为双方维系感情意愿的表达方式,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违反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恋爱关系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本案中所谓的“忠诚https://www.xdkb.net/p1/js/j9mn7/501824.html
2.男子追求女子未果后认为对方欺诈,要求返还财物未获法院支持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给付财物时系出于自愿,且金额不大,并未违反自己的本意。因此,小王与小美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小美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对小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事、天下事、身边事,就关注"京城大峰峰"微信公众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吧。欢迎转发分享微信朋友圈。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7UD3D90534SBCT.html
3.婚恋相亲平台不给退费怎么办婚恋相亲平台不给退费如果你认为平台没有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需要拿出合同,理清楚自己的权利。你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多少时间内如果没有安排相亲或匹配到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要求退款,那么这个条款就是你维权的重要武器。 #2.收集证据,做好准备 维权不仅仅是纸上谈兵,证据才是你的“杀手锏”。留存和婚恋平台沟通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http://www.wedating.cn/hunl/47387.html
4.服务条款富易付6.1富易付系统有权要求你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以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风险保证金款项冻结于你保证金账户中,你不得提前解冻、提取或使用。 6.2富易付系统有权根据你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你应当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你补足保证金金额,如你未能在http://fuyipay.com/agreement.html
5.婚姻介绍服务GB/T238612009(20091201)dfangyan5.甲方如因自身因素要求中止终止婚姻介绍服务,乙方不予退款。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积极、热情、诚信、规范地为甲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 2.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隐私权,不得侵犯甲方的个人隐私,并为其保密。 3.如乙方不按本协议进行服务或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服务行为,甲方有权向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683791.html
6.花费6.8万元买课程中途想退款却遭拒绝法院判了法官说案: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本案中,当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培训,培训机构对已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但https://news.ycwb.com/2020-03/14/content_30617455.htm
7.法院:代签婚介服务合同无效,服务费应返还为了女儿的终身大事,妈妈跑遍“相亲角”,甚至瞒着女儿代签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女儿得知后坚决不接受相亲,母亲遂向婚介机构申请退款,婚介机构却提出要扣除30%服务费。妈妈代签的合同对女儿是否有效?服务费能否全款退还?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婚介机构全额退还了服务费。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1/id/7614250.shtml
8.和婚介平台签订合同,想解除合同并退款2、若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合同依然可以解除,至于退款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是否退款及退款金额。 婚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婚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婚姻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促成婚姻成立前,委托人请求解除婚姻介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0353864.html
9.女子被婚介公司“忽悠”,退款被拒还遭威胁!结果……南方plus?在签订服务合同过程中,婚介公司完全没有提及服务合同重要条款,尤其是其中对消费者极为不利、责任过重的条款,没有任何提醒和解释说明; ?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有400名备选人,但合同实际约定推荐6人。 李女士与婚介公司沟通退款未果,遂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8/07/c3866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