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部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征婚人与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称征婚人是指通过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寻找配偶的单身人士,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登记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市场主体。
特别提示
二、合同签订之前,征婚人须向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出示有关身份及财产的有效合法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征婚人向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身份或财产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标明“此复印件仅可用于向**机构证明本人身份或财产证明用途”。
六、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
七、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八、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利,不得倒卖、外泄征婚人信息资料。
合同编号:
甲方(征婚人):
姓名:性别: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婚姻介绍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一)会员
服务包括:
1.给甲方查阅本机构在册有效的征婚者基本信息次□
2.给甲方提供征婚对象资料份□
3.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互换联系方式次□
4.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见面次□
5.给甲方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征婚交友活动次□
6.□
(二)非会员
(三)□
以上项目“(三)”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约定。
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费用明细
1.给甲方查阅本机构在册有效的征婚者基本信息次,费用为元□
2.给甲方提供征婚对象资料份,费用为元□
3.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互换联系方式次,费用为元□
4.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见面次,费用为元□
5.给甲方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征婚交友活动次,费用为元□
6.其他费用(根据实际列明):□
(二)服务费用合计:元,大写:。
(三)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足额付清服务费。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及发票□
(四)其他支付约定:□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用。
(五)甲方对于从乙方获知的征婚者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六)甲方与另一方征婚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规定。如有欺骗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如触犯法律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七)如乙方不按本协议进行服务或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服务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退款和赔偿。
(八)甲方在征婚交友过程中发生婚恋矛盾和财物纠纷,应与另一方征婚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
(九)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知乙方。
(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100%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前,甲方经乙方介绍择偶成功的,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乙方,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告知择偶成功时自行解除。甲方有权选择退还或不用退还剩余未使用的服务费用。选择退还时,退还金额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五)项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应加强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服务的,应保障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乙方无权做任何修改或不实描述或宣传。
(七)按照甲方择偶要求提供合适人选及信息。
(八)乙方安排约见前应事先如实向征婚者介绍对方的基本情况,并在同时征得甲方和约见对象双方同意后才可安排。
(九)甲方在征婚交友过程中发生婚恋矛盾和财物纠纷,乙方应积极协调双方化解矛盾。经协调无法化解的,机构应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十一)合同服务期满或终止合同服务后,甲方的个人资料由乙方归档封存6个月。乙方应于6个月届满前通知甲方在存档期限届满后7日内取回个人资料,逾期不取回资料,乙方有权自行销毁。
(十二)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填写或提供的个人信息表格、合同、照片、服务记录信息等资料,严禁泄密。除本机构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甲方资料,政府部门依法查阅的除外。乙方不得将甲方资料信息用于除婚姻介绍业务外的其他方面,不得倒卖、外泄。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介绍服务,同时要求甲方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经催告后天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未支付的婚姻介绍服务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有欺骗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婚姻介绍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利用婚姻介绍进行违法犯罪,合同自动终止。所收服务费用不予返还,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照约定通知乙方,乙方穷尽甲方留存的所有联系方式仍无法取得联系,导致相应服务期间介绍服务无法开展的,视为服务已经完成,相应服务费用不予返还。
(五)如因甲方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可扣减已提供的服务费用,并按剩余服务费用(按照“各服务单项总价/该项服务应提供服务次(份)数×该项服务未提供服务次(份)数”计算各服务单项剩余费用后进行合计)金额%(≤20%)计算并扣减违约金,剩余费用须退还甲方。
(六)甲方擅自泄露从乙方获知的征婚者信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不实描述或宣传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还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九)乙方擅自泄露甲方信息或者未按约定退还甲方资料,丢失或擅自留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提供的服务次(份)数未达到合同约定次(份)数的,退还剩余服务费用(按照“各服务单项总价/该项服务应提供服务次(份)数×该项服务未提供服务次(份)数”计算各服务单项剩余费用后进行合计),并按剩余服务费用金额%(≤20%)支付违约金,属于本合同第四条第(十一)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十二)如乙方向甲方实施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或实施婚托、骗婚等违法行为,除应退还甲方全部服务费外,还应向甲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费金额的三倍。
(十三)乙方应于甲方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支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退款总额[]%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扣减已提供的服务费用结算剩余费用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由佛山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方式:□
1.甲方:
2.乙方:
(三)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条款进行约定。
九、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或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盖章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附件
(一)《个人信息登记表》;
(二)《择偶要求》;
(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信息登记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高:(厘米)体重:(公斤)
血型:属相:
籍贯: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职业:
职称:职务:
毕业学校:学历:专业:
婚姻状况:
子女情况:□无子女
□男孩年龄岁□自带□对方抚养
□女孩年龄岁□自带□对方抚养
家庭情况:父母:
兄弟姐妹:
购房情况:□无□和父母住□租房□住亲朋家
□已购房(无□有□贷款)建筑面积m2
购车情况:□已购(品牌;元)□无
收入情况:元/月元/年
健康状况:兴趣爱好:
吸烟习惯:喝酒习惯:
上述信息本人自愿填写,婚姻状况一栏,同户口簿相符,所有信息及提供的证件,完全属实,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婚介机构)
征婚人:(签名)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择偶要求
年龄:岁至岁身高:cm至cm
体重:KG民族:学历:
婚姻状况:□不限□未婚□离异□丧偶
职业要求:□销售业□金融财务业□公务员□医药卫生□服务业□电子IT业□教师□个体经营□私营业主□保险业□演员□作家□画家□其他□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