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案例】
1、暂估入账
2023年12月份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1000
贷:应付账款——A供应商——暂估1000
(暂估没有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做暂估)
2、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2024年1月1日,会计分录如下:
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2024年1月10日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付账款——A供应商1130
1、会计处理:
年底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年后取得发票后,调整账面价值,按新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全额取得发票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全额取得发票,其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的折旧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