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们梳理了《通知》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本次出台的《通知》旨在落实《证券法》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规定。
实践中,程序化交易行为属于交易所日常实时监控的范围。三家交易所都已经建立和实施了股票异常交易监控制度,涵盖所有的交易行为,包括程序化交易;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在可转债领域已先行先试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为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积累了经验。从这一角度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早已呼之欲出,只待证监会一声令下。
程序化交易的定义是什么?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包括哪些?
《通知》细化了《证券法》的定义,即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股票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通知》界定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以下简称“程序化交易者”)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投资者,包括(1)会员客户;(2)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3)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机构;(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理论上,在互换交易或类似安排下可以被实质看穿并识别的某一从事程序化交易的实际投资者也可能被交易所认定为程序化交易者。
从字面上看,任何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都属于上述范围,包括从事程序化交易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和北向通的投资者。《通知》提到通过股票通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具体报告和管理要求将另行规定。我们猜测北向通会在很大程度上参考目前内地的程序化交易报告规则,以便公平对待A股市场所有程序化交易者。此外,我们也预期证监会将等待合适的时机推出北向通程序化交易报告规则。
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品种?程序化交易者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哪些情形无须报告?
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适用于在三家交易所开展的股票程序化交易,根据《通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开展基金、存托凭证程序化交易也参照适用。可转债程序化交易报告则继续适用上交所和深交所此前分别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也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无须报告的情形,即使用券商提供的带有一定自动化功能的客户端软件进行交易,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无须进行报告。
我们建议客户核实自身是否符合任何一种报告情形或者无须报告的情形,以判断是否触发报告义务。
哪些基本信息需要报告?有无具体报告要求或模板?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理解此处要求基于单个账户信息进行报告,例如,QFI名下如有多个账户,如自营账户或管理专户,则应分别就不同账户进行报告。对于管理多只产品的管理人而言,也应当分别就不同产品进行报告。建议各程序化交易客户务必重视报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因为报告不实而被追究责任。
哪种情形会触发程序化交易者额外的报告义务?哪些程序化交易行为属于交易所实时监控中重点监控的范围?交易所是否可以针对触发监控标准的个案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和额外报告的要求?
而在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时,下列交易行为属于交易所重点监控的范围:(1)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2)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3)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4)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交易所在进行实时监控方面并不仅仅看交易行为是否触发上述最高申报速率和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的标准,还会看程序化交易行为对交易价格以及交易量的影响。
此外,如果某一程序化交易者实际触发上述最高申报速率和单日最高申报笔数标准的,不排除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针对该交易者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和/或增加对该交易者的报告要求。
上述程序化交易实时监控的规定与目前的异常交易监控规则虽有交叉但并行不悖。交易所可以针对个别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结合异常交易监控规则和《通知》的规定认定某一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通知》体现出交易所针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者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施加更多的限制,并要求其承担更多审慎交易的义务。
券商对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责任?
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券商的职责包括:(1)制定内部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制度和流程;(2)与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客户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约定与程序化交易有关的权利义务,明确客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据协议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3)充分核查客户报告的信息,经核查报告信息不实的,督促其按《通知》要求履行报告义务;(4)建立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达到报告要求的客户,并督促其履行报告义务;(5)对于经督促后仍不按要求报告的客户,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并向交易所报告;(6)如发现程序化交易行为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及时联系客户了解情况并进行核查分析。
《通知》的效力层级是什么?违反通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交易所的权限如何?
《通知》属于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规则,违反《通知》的后果是交易所可根据其交易规则和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但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相同的行为不会被根据《证券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通知》,交易所将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和其报告的交易策略、规模、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如报告信息不完备、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报告情形的,交易所首先进行督促提醒,随后可以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于频繁出现报告信息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情形的,交易所将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有过渡期?
对于首次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而言,该投资者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券商报告,在券商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券商收到客户程序化交易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接收后予以确认。但对于券商和直接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其必须在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向交易所报告且在交易所接收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券商须核查和确认客户提交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且经券商核查和确认后客户即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但报告的义务仍然在于客户,也即客户无法因为券商核查和确认而免于或减轻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但QFI客户与券商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券商有权自主选择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可以由券商代其履行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
[1]证监会称,为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指导三家交易所(即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制定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
[2]年化换手率=该账户(最近30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金额)/(最近30个交易日日均持仓金额)×当年交易日天数
AnnualizedTurnoverRate=[withrespecttooneaccount](AverageDailyTradingValueOvertheLast30TradingDays)/(AverageDailyHoldingsValueOvertheLast30TradingDays)×NumberofTradingDaysintheCurrentYear.
[3]此处上交所规则与深交所和北交所略有不同。根据上交所《通知》,账户资金规模变动5倍以上且资金规模变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应当报告。
AsopposedtotheSZSEandBSEprovisions,theSSEprovidesthata“materialchange”happensifthefundscaleoftheaccounthaschangedbyfivetimesormore,andthechangedamountexceeds10millionyuan(inclusive).
[4]此处上交所规则与深交所和北交所略有不同。根据上交所《通知》,杠杆资金规模变动1倍以上且规模变动5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变更,应当报告。
AsopposedtotheSZSEandBSEprovisions,theSSEprovidesthata“materialchange”happensifthescaleoftheleveragedfundshaschangedbyonetimeormore,andthechangedamountexceeds5millionyuan(inclusive).
[5]此处上交所规则与深交所和北交所略有不同,根据上交所《通知》,程序化交易系统信息发生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当报告。
AsopposedtotheSZSEandBSEprovisions,theSSEprovidesthata“materialchange”happensiftheinformationregardingtheprogramtradingsystemhaschan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