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3年利润为正,累计不低于2亿,最近一年不低于1亿。最好可以留出50%的安全垫。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6亿,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累计不低于2.5亿
3)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10亿
1)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亿。
4)重点是行业空间大、企业增速快。高新技术企业。营收符合增长率由20%适度提高到25%。
1.3沪科创板
1)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收5%以上,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超过8000万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个以上。
4)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收达到3亿
上述四条需要同时符合
5)科创属性,强调重点行业、国产化率低。建议净利润有3-5000万,亏损理论也可以,但一定得有四部委(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的证明,且是国家战略需求。
1.4北交所
3)北交所现在强压发行估值,营造赚钱效应和气氛。
2.拟上市公司行业及其他消息
2.1行业要求
2)软件类企业一般也不会再让上市。除了特别细分且特别重要,国产化率低的方向。
3)行业地位低公司的不让上市。比如一个千亿规模行业,一个公司几亿收入,虽然绝对规模符合要求,但是行业地位太低,无法上市。
4)含有消费属性的公司让不让上市:主要看2C/2B规模占比多大。政策上对2B容忍度高,对2C占比高的容忍度低。
5)行业限制:北交所跟主板一样,不会有格外的放松。主板的红绿灯行业同样适用于北交所。北交所也需要有一定科技能力(不是科创)
2.2其他消息
1)对于目前有内控问题的企业,需要等3年再申报
2)对于申报周期内的财务数据数据,允许存在业绩下滑,但不能下滑太多,不能跌破上市标准+50%的安全余量的最低限度。
3)对于周期性很强的公司,证监会会让企业再等等,等业绩好转了再看。但如果跌破了安全余量就直接劝退。
1、科创板上市条件:
2024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解读:核心是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改为8000万元)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5项发明专利改为7项)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从原来20%改为25%)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新增产业化的要求,有建议提出,为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质效提升,建议明确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我们予以采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无变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2.1.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上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适度提高主板上市财务指标
为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要求,拟适度提高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条件的财务指标。
一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
二是,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
三是,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
科创板上市条件本次不作修改。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1.1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1.2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原条件: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原条件:0.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原条件: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原条件: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原条件: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原条件: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原条件:8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三)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1.4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二)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3.1.5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三)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3.1.6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
(一)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二是提高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质效。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2.1.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新增);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1亿元”提高至“4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2.1.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三是对应增加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要求。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附件部分增加具体的说明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4、深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发行市值情况和监管实践,对上市条件进行修改,坚守板块定位,适当提高上市财务标准,增强标准适应性。
一是提高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二是提高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1.1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以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3.1.2境内企业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以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1亿元”提升至“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
3.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
(二)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三)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为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3.1.6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以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
5、北交所上市条件(无变化)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1.1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的(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适用本节规定。
2.1.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2.1.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