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玉卓

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四条?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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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汇智能: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华汇智能: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https://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2412131641292321&pageInde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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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https://q.stock.sohu.com/cn/gg/2024/601198/60607583.shtml
8.转载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全文,2024年9月版),河南君志合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由南京中院民二庭供稿,标注作者为南小中,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2日分六期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提供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资本、股东权利http://www.junzhihe.com/news_li-17931-4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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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4.3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https://www.valueonline.cn/laws/viewZsx/15448543970737677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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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0621020150.doc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行2023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6月第二次修订2023年2月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3年5月第五次修订2023年9月第六次修订2023年7月第七次修订) 目录 TOC\o1-2\h\z\u第一章 总则 7 第二章 信息披露旳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8 第三章 董事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621/7060050115006123.shtm
15.*ST长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https://iwangzhe.com/webview/v2/finance/gonggao-detail/?entityId=4842153